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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长三角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发布,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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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13: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1日,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经国务院批准,2022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印发《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等市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聚焦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和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用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建设加快构建宽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体系,主线是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促进科技创新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充分利用科技创新金融产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科技赋能金融,夯实科技创新金融基础,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七个方面调控19条具体政策措施。

    《总体方案》提出,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等科技创新和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合作示范区,产品和业务创新集群和改革政策领域。先行先试区、金融生态建设示范区、产城深度融合先行区。

    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迈上新台阶,进一步推动南京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领先地位、杭州打造国内现代科技创新实践窗口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作为发展示范基地,合肥市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新兴产业集聚地,带动嘉兴市努力成为长江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台达科技创新与金融综合服务基地。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科技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设立科技创新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11 日

    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科技创新和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开展科技创新金融改革,加大创新金融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制定本方案。

    1.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部署,完成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互动,紧密结合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以加快构建宽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推动形成金融供给和需求结构均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良好生态系统,打造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政府和市场双向合作。推动有效市场与有前途政府更好结合,以创新补市场短板,大力增加科技创新金融有效供给,推动构建市场化、可持续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与科技相辅相成。紧扣科技创新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科技创新赋能金融业发展,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对接,形成与科技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型企业。

    协同创新、互利共享。提高科技创新金融政策的准确性、联动性和协调性。在先行区特定城市探索形成的科技金融创新模式将在先行区其他城市推广复制。

    合规促进、安全可控。依法依规开展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和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坚决打击资金转实转虚和跨市场投机炒作行为。套利。利用金融科技推动监管创新,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

    (三)总体目标。

    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嘉兴等科技创新和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合作示范区、产品和业务创新集聚区、改革政策试验区、金融生态建设示范区、产城深度融合先导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迈上新台阶,进一步推动南京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领先地位、杭州打造国内现代科技创新实践窗口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作为发展示范基地,合肥市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新兴产业集聚地,带动嘉兴市努力成为长江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台达科技创新与金融综合服务基地。

    2.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一)完善科创金融银行服务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分行、科技创新金融专业机构等,并授权建立专门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管理团队、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制度。专门化的技术手段、专门化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门的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信用标准,探索差异化的管理方法。鼓励试验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商业自愿原则,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战略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重点关注科技创新领域。

    (二)丰富科技创新金融组织业态。支持国内外科技保险公司在试验区设立总部研发和创新中心。引导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业机构,提升保险中介机构在科技保险领域的服务能力。加大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服务力度。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基金,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以及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各类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支持试验区内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分担保协议,与试验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头对头担保协议。完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增加支持科技创新的小微企业数量,降低反担保要求。

    (三)完善科创金融辅助产业链。加快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中介服务等科技金融辅助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后台运营和服务体系。在试验区内建立服务基地,初步建成开放、协同、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科技创新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和后台系统,基本满足各类主体的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需求。在先导区。

    三、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四)优化科技创新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押品等,为试验区重大技术创新和研发项目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产品,进一步丰富信用贷款产品类型,加大信用贷款力度。提高科技企业首贷比例,有效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扩大信贷产品覆盖面。开发符合技术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技术无形资产交易融资担保方式和风险管理技术,支持技术采购和储存机制建设。支持具有内部评估能力的商业银行将知识产权评估结果作为知识产权质押信用决策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软件、大数据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系统。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利用“前向共赢”利率定价机制,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免还本续贷,降低试验区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试验区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五)推动科技金融业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商业银行加强与创投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多元化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推出适应科技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继续推广生物医药相关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次应用保险、网络安全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专利综合保险产品,支持试点应用首版软件保险赔偿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对科技型企业进行金融股权投资。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引导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投资初创企业。

    (六)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推动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在项目规划、项目审核评级、授信额度确定、还款安排、授信管理和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支持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积极发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优先满足科技产业融资需求以及先行区重大合作项目。

    (七)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的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私募基金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技企业股权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参与境内科技企业股权投资。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计划。海外初创企业并购。

    四、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八)畅通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融资渠道。加强上市科技创新企业资源库建设,对优质科技创新企业进行孵化、培育和分类支持。鼓励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募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鼓励更多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优质企业在境内上市。支持试验区内科技创新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引导更多优质中介机构为专业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加强区域股权市场与全国证券交易所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市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支持试验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和质押业务。推动试验区区域股权市场数据资源共享。

    (九)支持试验区企业债券融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推动试验区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中发行创业投资基金债券、双创孵化专项公司债券、双创专项债券、长三角集体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区域股权市场债券、双创金融债券、创新创业企业债券和定向增发可转债等,探索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企业。优化试验区科技创新企业债券发行登记服务机制,实行即时核查,为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便利。探索依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等方式,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创企业债券成本和债券融资风险。支持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上海相关金融要素市场会员资格。

    (十)加强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和引导。争取在试验区设立国家重大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试验区科技创新基金特别是民间科技创新基金的配套支持。推动试验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域合作,有效满足试验区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融资需求。支持二手股权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推动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股权转让退出,切实增强创业投资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试验区投资基金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对接合作,利用现有科技创新专业子基金,通过市场化手段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政府投资基金单项投资项目的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等指标的正向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优化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安排。鼓励通过协议转让、挂牌、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五、推动科技赋能金融

    (十一)优化金融科技生态系统。优化金融科技战略空间布局,引导试验区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形成金融科技联动发展优势。支持优质金融科技项目落户试验区孵化总部基地。推动试验区以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为代表的“万物互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5G技术在智慧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布局,推动建设“感知城市”物联网系统。围绕国家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进“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平台”智慧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打造规模化、开放式金融云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城市数据大脑”建设,打造大数据、动态可见的“城市金融大脑”。

    (十二)深化金融科技开发应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优化风险防控,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支持试验区开展高水平数字新型基础设施,提供跨行业、跨区域基础资源共享。支持试验区金融机构和科技创新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信用评分、内部信用评级和风险防控模型。符合科技创新企业的特点。支持国内外优质信用评级机构创新科技创新企业质量导向的评级方式,依法合规开展科技创新企业评级,推动征信机构创新征信风险防控、反欺诈、精准营销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咨询、智能投资研发等智能金融服务。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交易清算、征信等金融场景中的安全应用,支持长三角征信链建设,促进长三角征信信息化一体化发展。支持试验区高校、研究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加强合作。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账户对接机制。

    (十三)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坚持问题导向、应用导向,鼓励试验区金融机构大胆探索,与行业机构共同推动信息技术产品迭代升级,保障金融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建立揭牌领导机制,支持产融双方探索技术共研、场景共建、成果共享的合作模式,开发金融级信息科技创新产品。通过市场需求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衔接。支持先行区积极承担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研发任务,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证券基金业信息技术创新基地和联盟。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国家级金融科技研发机构,搭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

    六、夯实科技创新金融基础

    (十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长三角科技和产业优势,依托试验区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安徽创新中心等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六位一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成果和“政产学研资金”服务体系。推动先行区国家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区域经济发展。深化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强跨区域双创合作,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双创示范基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期技术创新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依托先行区上海技术交易所、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建设长三角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加快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引进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搭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平台。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知识产权平台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发行知识产权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科技创新企业计划。

    (十六)推动科技创新信息共享。探索推动试验区科技创新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打破试验区政府信息壁垒,实现科技创新企业信用信息和金融服务共享。建设完善全国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依托国家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水、电、社保、公积金、仓储、物流等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加强企业间的互联互通。地方平台和国家平台。在试点区的支持城市,以在企业家孵化,金融创新,成就转型,技术转移以及科学和技术服务的领域进行深入的合作,促进科学和技术创新相互联系,并促进交叉的互联科学和技术成就。

    (17)促进了科学和技术创新财务标准的构建。开发科学与技术创新融资标准,例如试点区的科学和技术创新专业机构的评估标准。探索建立科学和技术创新企业的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科学和技术创新企业的目录,这是一个用于构建关键科学和技术项目的信息数据库,并为科学和技术创新企业提供了增长评估模型。为科学和技术创新企业制定标准化的耕种和服务标准,并促进银行,证券,保险,风险投资等各种财务形式的标准化和精度,并保证支持科学和技术创新企业的发展。

    7。坚实地促进财务风险预防和控制

    (18)提高财务监督的技术水平。支持建造省级金融数字监督平台,并使用金融技术来改善跨市场,跨企业和跨区域财务风险的识别,预警,渗透和处置能力。探索诸如数据挖掘算法嵌入,多维数据提取以及核心指标的视觉呈现之类的方法,以帮助建立为金融行业建立全面的统计系统。支持 City,Hefei City和 City促进和实施创新的金融技术监管工具。在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的资本市场中促进金融技术创新的试点工作。促进和改善区域大数据系统的构建,并探索科学和技术监督中数据共享和数据情报的创新应用。组织有执照的金融机构和技术公司参与金融技术创新监管工具的测试,建立和改善相关规则,探索信息披露,社会监督,标准化,监管技术和其他手段的使用,并建立一种包容和谨慎的财务监管技术实践模型。

    (19)加强对科学和技术财务风险的联合预防和控制。促进为科学和技术创新融资的自动数据收集和处理渠道的建立,以及局部的监管数据资源库,建立财务风险监控平台,并加强风险监控,预警和早期干预。加强对跨境资本流量的监控,分析和预警,并在双向开放下改善宏观审慎管理。专注于科学和技术创新贷款,科学和技术创新公司,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和知识产权的列表,将定期分析试点风险状况。支持金融机构在制定和实施科学和技术创新的财务风险处理以及内部评估方法,并建立与科学和技术创新行业相匹配的风险管理系统。改善预防和控制机制,以获取财务信息,风险处置,预防和处置非法筹款,反洗钱,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以及网络安全保护,并建立和改善交叉区域和跨部门财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协调处置机制,严重破坏非法财务活动。

    8。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促进长海河三角洲,上海,江苏省,郑安吉省和安武省的综合发展的指导下并根据自己的位置优势和工业基金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分解和执行改革任务,定期进行交流和讨论,迅速解决试点区域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确保稳步有效地实施了引入的政策。州议会的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江民省和安海省的沟通,并积极提供指导和援助。在改革和测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政策突破将根据“一项事件,一份报告”的原则进行批准。

    (21)加强支持支持。我们将增加信息集成,改善投资者保护系统,并采取多种措施来纠正市场失败。加深大学,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科学与技术创新企业之间人才培训的合作,增加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引入,改善人才利用率和激励机制,并加速政策支持系统涵盖科学和技术创新和金融领域的所有类型和水平。 。促进人才信息的共享和试点区域的服务政策对接。

    (22)进行监控和评估。上海市政当局,江苏省,郑省和安海省科学和技术金融改革领导和协调小组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和动态评估,重大计划,重大项目,重大计划,重大计划以及重大事件,增强了对研究的研究关键改革项目,并迅速总结可能可复制和可扩展的经验。建立科学和技术财务统计监测指标以及监视和评估机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来评估试点项目,并定期报告评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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