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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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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5 17: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效益提升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改革部署,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现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程序和安全生产情况核查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制度的本质

    采用通知和承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是指在办理过程中将相关条件分为核心要素和非核心要素并制定清单,核心要素在办理手续时必须提供, 非核心要素可由事项办理机构提前通知,报告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规定时限,可容忍非核心要素办理质量监督程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事项。

    二、工作流程

    (1) 通知。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程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的机构将告知承诺办法、工作流程、两事项要求清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以制作《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程序办理通知书》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通知》, 将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向公众发布,同时在受理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纸质“通知”。

    (2) 接受。申请人在办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通知》所列清单的要求,整理申请材料,并将验收窗口提交质量监督程序验收窗口,验收窗口当场或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要求的进入受理程序,书面通知和更正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审查结果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按照办理事项《通知》所列清单的要求整理申请材料,并提前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业务系统《河北省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各类项目信息材料。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办理,符合要求的进入受理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文本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3) 承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在核心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如果非核心要素缺失,申请人可以向办理机构出具《通知承诺函》(详见附件1),承诺补充和纠正时限。

    (4) 计费。事项办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告知承诺制规定后,受理窗口应出具《工程质量监督程序验收表》和《安全施工检查通知书》。

    (5) 履行承诺。申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承诺,并在受理窗口审核提交的补充和更正材料。质量监督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填写《项目质量监督程序审查表》存档,不再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信息齐全,符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现场核查要求的,补充、更正的材料应当存放在监理档案中,不得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6) 惩罚。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更正材料的,或者在限期整改时限内未达到有关要求的,由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工程建设安全监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工程质量监督程序验收表》和《安全施工检查通知书》无效, 并依法通知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要求撤销施工许可证,同时对申请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备案,取消其办理通知承诺制度的资格。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施工安全监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改正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3. 要求清单

    (一)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程序要求清单

    1、核心要件:(1)《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申请表》(详见附件2);(二)河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责任书、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三)依法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合格证明。

    2、非核心要素:(1)各责任单位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图纸审查、商业混合、检测);(2)各责任单位的人员资格证件(施工、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图纸审查、商业搅拌、检测);(三)见证、抽样人员通知。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要求清单

    1.核心要素:(1)信息填写内容:申请人登录“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所需内容并上传审核。(二)施工现场核查内容:(一)已完成“三环一平整”(水、电、路平、工地平整已完成),无未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二)在施工红线范围内或者可能在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范围内,对山体开挖形成的陡坡、陡脊进行了加固;(3) 有封闭的围栏和大门(带有公司标志和警卫);(4) 主要施工道路已加固;(5) 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设置沉淀池;(6) 裸露的土方已被覆盖;(7) 已安装除尘在线视频监控设备。

    2. 非核心要素:(1) 在大门处的显著位置设置四张图片和十二张卡片;在主要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标志;(2) 在现场设置防火通道和消防水源,并配备消防设备和灭火措施;(3) 完善办公室、员工宿舍和卫生间;

    (4) 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5)现场安装的尘埃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已联网。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有失信行为的,一年内完成质监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再执行告知承诺方式。

    (二)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筹建函)后方可进行实质性的施工活动,二事项不适用二事项。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办理事项有新的要求时,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执行。

    附件:1. “通知与承诺”。

    2.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申报表

    附加.doc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月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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