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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电脑存64.8GB淫秽内容被辞退,劳动法专家解析胜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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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4 14: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法在全世界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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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案情:一名员工因工作电脑上存有64.8GB的淫秽图片和视频而被解雇。

    黄先生(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于2007年7月2日加入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研发分公司(以下简称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双方签订了自 2016 年 7 月 2 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平均工资 17,232.23 元(税前)和费用)在他辞职前的12个月内。

    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英格索兰技术资源使用规定》规定: 4.4.2 您对使用您的用户识别码或源自您的系统的所有活动负责; 4.4.4...您对您自己的用户名在系统中产生的活动负责,即使这些活动是由他人执行的; 4.4.5 您只能访问个人、公共或您已授权访问的文件和数据。这些文件和数据包括授权视频、电影、音频、音乐和其他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严禁传播非法电影和音乐,这些非法音乐和电影不能存储在公司网络中; 4.4.7 您只能传播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媒体(音乐或视频)。严禁在我们的设备和网络上传播用于个人娱乐目的的媒体(广播、电影、电视等)。 4.4.12 您只能使用本公司授权的外部设备连接您的计算机。这些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硬盘、存储卡、无线设备等。这些外部设备应由支持中心采购和安装。该条款由黄先生于2016年9月9日签署,以确认其知情。

    (一)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称,黄某日常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视频(共64.8GB),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基本职业规范。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提供了访谈笔录、公证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为其主张提供支持。黄某对此予以否认,并辩称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可能在后台修改了数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它。

    司法鉴定意见称:“……从4755个缩略图中发现大量不雅视频或图片,其中还包含身份证、居住证等缩略图信息,表明用户具有保存、浏览不雅视频或图片的能力。”行为。……”

    2018年11月23日,黄某在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的采访笔录中表示:“我确认我不应该在公司电脑上存储这些色情影片,但我保证我没有在公司看过它们。 ”

    2019年3月12日,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书面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贵公司电脑(机身编号:)含有大量淫秽图片、视频,上述不当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基本职业规范。”同日,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向黄先生颁发了辞职证明,黄先生于当天辞职。

    ...(本案主要围绕用人单位是否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方便阅读,其他内容已相应删除)

    2019年3月19日,黄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9年9月9日,仲裁委员会裁定:1、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某未休年假工资2,719.34元; 2、黄某的其他要求不予满足。得到支持。黄某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就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支付赔偿金413,572.70元。

   


    一审判决:在电脑上放置淫秽视频、照片,确实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黄某诉请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3,572.70元。首先,黄先生签署并确认了《英格索兰技术资源使用规定》和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员工手册,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包括黄先生的电脑。 IT设备有明确的使用规定,黄应该知道;其次,黄某的采访笔录称,黄某确认自己在公司电脑上存储了淫秽视频;第三,黄某虽然声称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存在后台修改数据的可能性,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考虑到黄某在公司电脑上放置淫秽视频或照片,确实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也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的初衷不符。因此,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认可。黄某的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

    由于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第一项提起诉讼,故视为已提交并确认。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10日达成协议(2019)沪0105民初民26238号民事判决书:

    1、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研发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黄某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719.34元;

    2、驳回黄某的其他主张。

    二审判决:严厉批评劳动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上诉人黄某请求上诉: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本案规章制度存在明显证据缺陷,不能直接证明黄某了解公司IT系统使用规定,也不足以证明黄某了解公司IT系统的使用规定。黄某构成违纪行为。 (二)访谈笔录无录音、录像支持的。很难证明内容与谈话内容一致或者是黄某自愿签署的。因此,采访笔录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三)涉案计算机长期脱离黄某的控制,在黄某使用期间不再能够显示原始存储信息。不排除涉案电脑硬盘被更换,硬盘中的数据被添加、篡改、删除等操作。司法鉴定意见、公证书等证据存在明显程序漏洞,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上诉人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黄鑫提交了两份证据:第一个证据是黄鑫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公司内部邮箱发送给人力资源部和直接上级的电子邮件,证明黄鑫无法解释这些淫秽文件的原因当时就存在。我只能想到外部设备可能被复制进来的可能性,而黄先生并不知道规定使用技术资源的文件……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不会证实这一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考虑有关事实,认为待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应确定该事实存在。双方签字的约谈笔录显示,约谈过程中,黄某等公司员工在其工作电脑上发现了大量淫秽文件。其中两个文件夹有被打开的记录,他向公司承认他不应该在公司电脑上。存储这些淫秽文件。现在二审时,他只是用采访后的电子邮件声称采访笔录不是他的真实表达,这有悖常理,缺乏说服力。

    尽管黄声称硬盘中的数据可能被添加、篡改、删除等,但没有证据支持。尽管他对法医意见和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本院也认为,根据立案证据,黄某在工作电脑上放置大量淫秽视频、照片的行为可能性较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对黄某予以严厉批评,认定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黄某向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提出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18年,黄某日常工作电脑中被发现存有大量淫秽图片、视频。因此,特灵上海研发分公司根据黄先生的表现决定不发放2018年年终奖金,并无不当。综上,黄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民终01号民事判决书5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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