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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皓非法提供VPN翻墙服务牟利425149.43元,法院判决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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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4 05: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不法分子密切关注部分人的非法需求,通过运营网站、提供VPN“翻墙”服务来获取非法利益。最终,他们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月起,张某豪聘请他人运营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逃避监管、接入境外互联网的“线路墙”网站,并以套餐收费的形式向用户提供“线路墙”服务。 。规避防火墙”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审计,张某豪接受他人充值金额为0.43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豪伙同他人向他人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豪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VPN具有规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绕过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非法访问境外互联网站点的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或者利用其他国际联网通道,否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查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5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本案被告人张某豪伙同他人,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系统。犯罪构成要件已成立,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翻墙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些在互联网上非法销售的“审查”工具(VPN软件)并没有经过国家电信部门的审核,而且这些软件往往含有恶意收藏。用户信息、浏览器劫持、恶意捆绑等有害行为会给用户带来网络安全风险。我想提醒您,网络安全关系到你我。让我们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共建洁净的网络家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行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向他人提供明知自己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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