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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总非专利技术入股涉税风险解析:发票与增值税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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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3 01: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背景

    A公司股东刘先生花费10万元购买了一项非专利技术。经中介评估,他以实收资本5000万元入股该公司。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5000万元

    贷款:实收资本-自然人刘先生5000万元

    年度摊销:

    借:管理费用-摊销500万元

    贷款:累计摊销500万元

    涉税风险一

    刘先生的股票投资应开具发票。由于A公司未取得发票,每年摊销500万元无法税前扣除。

    涉税风险2

    刘先生入股应开具税务发票,增值税不予免税。自然人转让专利技术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但自然人转让非专利技术没有增值税免征优惠。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营改增》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中“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服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携带书面技术转让与开发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并提交相关书面合同及科技部门审核意见的文件。技术部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自然人转让专利技术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合同须经省科学技术部门认可,相关书面合同及证明科学技术部门审查意见的文件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涉税风险三

    刘先生利用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既是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又是投资。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缴税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纳税之日起不超过5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应税行为。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1.个人投资非货币资产时,非货币资产的转移与投资同时发生。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评估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收入。转让非货币资产的收入扣除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在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并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时,确认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当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缴税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纳税之日起不超过5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应税行为。

    提醒:

    自然人利用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可以推迟至股权转让之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持股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3.实行选择性科技成果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境内居民企业,且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股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或者可选择适用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果您选择科技成果投资、持股递延纳税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暂时避免当期投资、持股纳税,并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所得税。

    (二)企业或者个人选择适用上述政策的,允许被投资企业在入股时按评估价值入账技术成果,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科技部确定的成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权(权利)的行为。

    涉税风险四

    刘先生投资入股时,应按照产权转让文件缴纳印花税。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为0.05%。

    提醒: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印花税50%的减征。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小规模增值纳税人可在税额50%以内减征资源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地方税等优惠政策的,依法可以叠加教育费附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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