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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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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08: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邺区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保持相同的水平。今年1月,中央印发《关于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在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设计了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随后,省委、市委分别研究通过了相关《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对落实大事制度、做好全国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形势下的大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权力。是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在过去的实践中,各地还存在认识不清、机制不畅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落实不力等诸多问题。中央和省市委及时出台一系列重大事项制度意见,是优化顶层设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要求,更好推动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制度落实,我们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澄清认识上的困惑,明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界限”。

    重大事项讨论和决策的主体是谁?

    回顾以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理论研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在讨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问题时,人们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是,人们更多地关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权的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却无视人民。国会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行使机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早已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规定,重大事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行使职权的首要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而只谈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力,也不能削弱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这一系列文件对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明确。事实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讨论和决定权的行使。如果与人民代表大会分开,只探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就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衷。

    如何认识大事的意义?

    科学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历来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点和难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往的工作中,由于对重大事项的规定比较笼统,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地方政府和人大有时难以界定,往往导致他们不敢、不会、不愿意在重大事项上行使决策权。该文件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三个层面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和范围。要求。对于此前一些人大工作人员提出的重大事项的量化界定,比如规定哪些具体事项、投资项目规模应由全国人大讨论确定,我们认为,除个别事项外,重大事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它是动态的、相对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间、地域、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定量地确定其具体数量既困难又不现实。同时,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设计的本质要求是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将其纳入讨论和决定范围。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一个集众人智慧和民意的过程,而不是根据数量做出最终决定。它与政府的行政审批有本质的区别。因此,重大事项定性明确,不定量定义,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所有重大事情都必须由你来做决定吗?

    并非所有重大事项都必须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目的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推动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民主政府决策。在这个转变中,最重要的是要进行充分的事前研究和民主讨论,正确收集舆论。这份省市委文件,高度重视提高重大事项讨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查,加强科学论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经过充分研究、审议和论证,实际操作中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必须讨论决定的事项。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例如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预算调整等。第二类是可以讨论决定的事项。是指“一府两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和决定。如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改革措施、关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第三类是需要备案的事项。此类事项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规定报请批准。如行政区域调整、名称变更等。

    重大事项决策权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谈到全国人大的重大事项决策权,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与全国人大的监督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相比,全国人大的重大事项决策权是虚的。实际情况是,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全国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被“搁置”,而是得到了行使。例如,每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都会讨论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财政预算案等。 ,每年年中审议批准审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年末预算调整报告、五年规划的批准和中期评估等,都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性、长期性、全局性重大问题。 ,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决定的。重大事件的具体体现。但客观地说,一些地方在重大事项的行使中确实存在形式重于实质、程序重于内容等问题。人大的作用及其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力量的动员还不够充分、不够明显。

   


    二是化解体制障碍,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进程”更加顺畅。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不是唯一的决策权。一项政策或一件事情从酝酿到颁布再到最终实施,需要经历不同的步骤和决策主体。这种权力配置的运行机制是本届人大面临的重大问题。瓶颈在于决策权的行使。正确处理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权与相关决策权、行政权以及全国人大本身监督权的关系,是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工作中更加积极主动的关键。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一方面,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把人大工作融入到人大工作之中。总体工作布局。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深刻领会并积极落实党委意图,对党委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回应。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听取党委的意见。 ,取得党委的支持,在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之前、之中、之后保持团结。我们要同向而行,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与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政府在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时,应当主动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提出建议或作出决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中央和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化,变被动为主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胸有成竹、胸有成竹,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研究、协商、论证、听证、评价制度等机制,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决议和决定,确保不忽视他们的职责。同时,必须支持本级政府依法行政,不得超越、干涉政府职权范围。公司内部的具体事务,不得超越职权。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与人大监督权的关系。 “一府两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包括对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一般事项以及通过决定的行使进行监督。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权充分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是监督权有效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监督权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是决策权实现的手段和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过程中,要注重决策权与监督权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的整体效能。器官。

    三是抓落实环节,进一步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

    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不仅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也关系到党委和人民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政府。充分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是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源头、研究、审议、监督四个环节入手,让重大事项决策落实到细节上,取得实效。

    一是抢占源头链接。重大事项决策的议题从何而来?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除“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向人大报告并提请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应拓宽重大事项办理渠道,主题并及时了解进展。我们向地区重大活动学习,依靠代表从提案提案中学习,从实践中抓研究、抓工作。

    从区域发展故事中选择。围绕本行政区域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排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权益等问题,及时解决区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

    摘自代表议案提案。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都可以以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形式提出一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全局性思考和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细化。 ,选择议题,从中确定重大决策事项。

    通过日常检查和调查发现。考察调研活动是全国人大深入基层确定重大问题的有效途径。检查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共性、根本性问题,将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并移交政府处理。

   


    二是抓住研究环节。调查研究是重大事项讨论和决策的基础。不仅需要深入实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还需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经常性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审议或者报告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研究,确定是否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是否属于“重大事项”的定义,并区分重大事项是否适合讨论或决议或备案。对纳入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主任会议应当安排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等创新调查手段。调查过程中,可以采用清晰观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无需提前打招呼,也无需按照预定路线,获取真实的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和群众参与,多听取各方意见,扩大科学性、民主性。研究论证,壮大社会和群众专业力量。有序参与,确保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

    三是抓住审议阶段。审议是重大事项决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审议。审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需要决议的事项,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有重大分歧,应及时解决。召开董事会议提出解决方案或暂不投票。决议作出后,应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送“一府两院”执行或处理,并通过常委会公报、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形成舆论监督。

    四是抓住监管环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重大事项决策权行使的有效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威信。因此,重大事项决定交给“一府两院”实施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其落实。各项决议、决定特别是实质性决议、决定的实施,必须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健全“一府两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书面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决议、决定的审查。对于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专题调研等手段,督促落实情况;针对“解决了不作为、不作为没有结果”等问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运用严格监督手段,确保决策落实。

    四是深化工作创新,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操作”更加科学

    新印发的中央和省市委文件,是以中共中央三中全会《决定》为基础的。通过总结提炼多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和成熟做法,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的原则出发。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应把握的重点和范围,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如何提高科学民主法治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决策决议,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重大决策报告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为中心,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中心,重新认识、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意义和作用。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负责任和创新精神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

    一是完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协调机制。为正确处理党委决策权、人大决策权、政府行政权的关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向同级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同级党委决策重大事项时事先与人大沟通的制度。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与“一府两院”沟通机制。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党委办公室要牵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厅参加的联席会议,商定和明确需要办理的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议题。明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的建议,对当年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政府提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重大决定进行汇总提出项目意见,并按照程序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这将理顺党委、人大和政府在重大事项决策工作中的关系,避免出现政府重大决策不报告、不了解人大、不履行职责等问题。贯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建立年度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名单。为确保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准确、时间和进度可控,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对确定讨论、决定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建立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报道称。即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每年年底建立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根据情况,研究提出明年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修改完善《年度清单》,报同级党委研究批准后,列入本级会议议程。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年度工作要点。

    三是提高重大事项讨论决定质量水平。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后,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一方面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委文件,全面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中央精神。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经济、科技等知识,学习与人大行使职权有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严格按照规定行使权力。法律。另一方面,要提高人大会议质量,提升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水平。要合理安排会议议程,完善会议制度,通过人大代表更好凝聚民意,更好凝聚党的思想。符合国家意志;同时,还要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合理配置人员,适当提高专职委员数量。通过常委比例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和全国人大代表结构,形成经济、城建、科技、法律等知识的知识结构。等,通过培训学习提高常委、人大代表各方面素质。质量,保证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和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四要加强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和监督权的理论研究相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在中央、各省市相继发文、地方人大常委会努力探索重大事项决策权依法行使的同时,理论研究也能跟上。有必要根据党派质量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当前的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大访问”活动有效地改善工作方式。有必要加强与“一个政府和两个学院”和相关的工作部门的接触和沟通,并且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并进行研究,并与国民大会的代表密切联系各行各业,迅速理解并掌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新的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为实践探索提供理论支持,并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相互支持,并与每个人合作其他共同促进在重大事件上建立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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