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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新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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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07: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人防办第八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防空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闽人防办〔2016〕90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14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民防办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的这个省。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独立人防工程、人防地下室(附属人防工程)和组合人防工程(考虑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责任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单位的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学)器材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并承担下列责任:依法。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责任应当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体建筑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开展人防地下室和人防综合工程防护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防护构筑物、防护(化学)设施、战时装备。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以及平时和战时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人民防空工程专项检查和抽查;

   


    (二)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三)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和人民防空工程实物质量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

    (四)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五)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九条 人民防空部门在核发防空地下室或者人防组合工程行政许可文件时,应当以人防地下室质量监督通知书(具体附件1)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到民防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颁发行政许可后1个月内,应当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和人防地下室施工图电子文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福建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详细附件2);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接工程备案表》(详见附件3);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表》(具体附件4);

    (四)合格的单项施工人防工程施工图(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下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方案》(具体附件6)(以下简称《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信息。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方案》。实际情况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方案》需要调整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修改,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与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责任单位召开技术交会或者质量预控会议。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席会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内容、程序、方法、质量控制要点以及施工各方履行的质量责任,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防工程质量监督公开记录》(详见附件7)。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方案》,随机派出两名以上质量监督员组成监督组,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详见附件8)。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实物质量检验的主要节点。其中,涉及人防工程结构安全和防护功能的重要部位设置的质量控制点为专项检查节点,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节点每六个月进行一次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对子工程质量考核或者防护用品现场质量检验时,应当按照《方案》的要求,同时采取相关施工节点图像数据形成《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验图像数据记录表》(详细附件9),发送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公布的电子邮箱地址。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要求,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具体附件10)的形式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对控制点进行专项检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专项检查,且未对监理单位送来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查影像数据记录表》提出意见的,专项检查将被视为已通过。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学)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写《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学)设备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情况》五项工作防护(化学)设备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前几天。登记表”(详见附件5)。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一份《人防工程建设问题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11))。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或者防护(化学)器材生产、安装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问题,并组织审查。整改合格后,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人防工程建设问题整改批复》(详细附件12),以及相关《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验影像数据记录表》。需要提供的,同时报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所。组织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工程施工图违反设计规范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报请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实物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是:

    (一)抽查内部行业信息。重点抽查建设、监理等单位保证结构安全和防护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抽查主体质量。采用目视检查、检测仪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面施工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方案》。具体办法应在方案中明确。鼓励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电子影像报送等监管模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符合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填写人防工程质量验收所需的相关行业内部文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符合平战过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3个工作日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进行监督,并形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详见附件1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竣工验收的,视为其工程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已经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工程提交签字完整、结论明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详见附件14)等竣工验收文件。质量监督机构。符合要求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回执》(详见附件16),并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详细)人民防空部门3个工作日内。附件 15)。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意见书》。 《规定》在收到竣工验收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通报。 《施工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监督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完整归档,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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