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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及翠亨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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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06: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自2019年5月13日起,我局正式承担了消防设计评审验收工作

    1. 调整经营范围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作许可名额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9月1日起,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施工许可证和消防保护设计评审和验收。

    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可按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办理;建设单位拟办理消防设计评审验收手续的,可按申请消防设计评审、消防验收手续办理。

    2. 补充和明确业务权限范围

    根据放权规定,明确了原施工许可办理权限的范围,由市、乡(区)两级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原施工许可办理权限办理相关消防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对原施工许可证范围不明确的项目(如加油站、交通、水利工程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消防验收业务。

    3. 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许可程序

    (1) 消防设计审查和审批

    1、范围:对所有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出具《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2、职责划分:建设单位委托办理过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登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施工图的审查工作;施工图则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处(以下简称“审批办”)或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受理和正式审查,出具《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3、流程: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 - >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证书》后,建设单位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 - >审批处或镇(区)住建部门受理 - >审批处或镇(区)住建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 >审批处或镇(区)住房建设部门发布《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收到《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审意见》。

    4、审批期限:自消防设计评审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审意见》。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必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由审图机构告知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专家评审结论应作为施工图评审的重要依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情形包括:国家技术标准中没有对工程建设消防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议采用国际标准或海外消防技术标准。

    5. 相关指引及申请清单资料:详见附录 1。

    (2) 消防验收许可证

    1、范围:对下列项目出具消防验收许可意见。

    (1) 人多场所

    a. 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馆馆、公共展厅、博物馆展厅;

    b. 总建筑面积超过 15000 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站候机室、客运候机厅;

    c. 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的酒店、餐厅、商场和市场;

    d. 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利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高等院校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e. 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场、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养老院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教学楼、中小学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集体宿舍;

    f. 总面积达500多平方米的歌舞厅、影音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乐厅、桑拿、网吧、酒吧、餐厅、茶馆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厅。

    (2) 特殊建设项目

   


    a. 第 (1) 款所列的拥挤场所的建筑工程;

    b.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大楼、电信大楼、邮政大楼、防灾指挥调度大楼、广播电视大楼、档案大楼;

    c.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40,000 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公共建筑物,但本条第 (一) 项和第 (二) 项规定的除外;

    d.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

    e.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电、配电工程;

    f.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特种站和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加注站、供应站和调压站。

    (三)在第(1)、(二)项所列建筑物中设置的场所,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的场所的装饰装修工程。

    2、职责分工:根据施工许可的范围,由市、镇(区)两级住房建设部门分别办理:质监机构在第三方消防检验机构的检查基础上,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现场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验证报告》;审批办或者乡(区)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3、流程:项目具备消防验收条件,验收完毕前在线申报>组织消防验收现场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取得《项目现场施工质量监督任务竣工通知书》,申请(窗口)>——>验收——>决定——>交付。

    4、处理期限:自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5. 相关指引及申请清单:详情请参阅附录 2。

    四、对消防验收许可范围外的项目实行消防验收记录抽查制度

    (一)抽查备案范围:第三条第(二)项所列范围之外已获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抽查比例:按人口密集场所和人口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抽查比例的50%;其他建设项目抽查比例为 10%。对人口密集场所的解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职责分工:根据施工许可的范围,由市、乡(区)住建部门分别办理。

    (4)流程:项目初检后,竣工验收前,网上申报消防验收记录抽查->系统抽查->报关人打印抽查结果回执(分为抽签和未开奖;如果抽签中选的,需到质监机构办理消防现场抽查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窗口)——>验收——>决定(如未选中,直接备案;被选中者将发出随机检验意见备案)-->送达。

    (五)抽查方法及时限:

    初检后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应先在线申报消防验收记录,进行系统抽查,申报人取得抽查结果回执。对于属于“图纸”的项目,应参照消防验收许可证的流程进行火灾现场抽查和检查(流程见附件2中的验收-7)。自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批处或者乡(区)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接受后:

    1. 未入选项目:不完整材料更正通知;备案材料齐全的,市审批服务处或者乡(区)住建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

    2.项目抽查: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火灾记录抽查结果回执》、《项目现场施工质量监督任务竣工通知书》等材料,向审批处或乡(区)住建部门进行消防备案,审批部门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监机构“建设项目火灾”《保护技术核查报告》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火灾记录抽查意见》。

    (6) 相关指南和应用清单信息:详见附件 3。

    5、机构改革期间,办理了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已批准的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手续

    对于已通过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查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消防设计备案;除使用性质不一致外),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各方消防验收进行监督,并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报告》和消防施工出具《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验证报告》加盖审查章的图纸;审批办或者乡(区)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6.其他不属于施工许可标准范围但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建筑物(场所)

    (1) 主要范围:

   


    1.现有加油站改造项目(含涉及不符合施工许可标准的房屋建设项目的);

    2、现有厂、企改为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符合施工许可标准)的改造项目;

    3、交通、水利相关项目;

    4、其他不属于施工许可标准的项目(包括不符合施工许可标准的),但需要办理消防设计评审验收手续的项目。

    (2) 消防设计审查程序:参照本通知第 3 条第 (1) 款的有关要求。

    (3) 消防验收程序:

    1.本通知第三条第(二)项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要求办理。

    2.其他项目:参见本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要求。

    7. 其他事项

    (一)核对用途性质的问题: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时,由审图机关和审批处或镇(区)住建部门核对建筑物(场所)的用途性质。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需要规划许可文件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个人装修工程需要规划许可文件(用于外立面更改)和房地产所有权契约。

    (二)需要改变规划建筑用途,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照《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主体(建设单位):对于必须提供规划许可文件的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程序的主体(建设单位)必须是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个人)。对于不需要提供规划许可文件的装饰装修工程,承租人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时,可以作为申报主体(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申报时,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租赁凭证、租赁合同以及房地产所有者同意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意见。

    (四)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前置审批但未取得营业执照,需要凭前置审批名称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的:承租人与前置审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一致时,可以以承租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且项目名称确定为承租人(附预先批准单位名称)+申请时的项目名称。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消防和人防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监通 [2019] 53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评审的通知(中监通 [2019] 54号)、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处理指南》(中监通〔2019〕64号)等文件内容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登记、检测报告模板发放等事项的通知》(中监通[2019]65号)等文件内容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登记及出具检测报告模板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内容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登记及出具检测报告模板等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内容相抵触的本通知,本通知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评审导则

    2.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许可)指南

    3、建设项目消防备案抽查指南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月

    12, 2019

    附件下载:中建通[2019] 102号附件1.doc

    附件下载:钟建通[2019] 102号附件2.doc

    附件下载:钟建通[2019] 102号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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