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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局印发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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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7: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创业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科规[2022]3号

    各区(园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领军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宁委发[2022]号) 1)、根据市委创新办要求,现制定《创业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2 月 28 日

    创业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领军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 )第二项第二项“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伟发〔2021〕1号)第二条、第三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园区)共同扶持创业科技企业发展,对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为本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发布通知、公告,市税务局负责确认纳税信息,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江北新区与各区(园区)配合对企业及其纳税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条 对初创科技企业发生的租金费用,各区(园区)根​​据企业成长情况给予最高10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具体来说,各区(园区)负责制定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业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京市注册并接受审核征收的住宅企业;

    (二)年度申报奖励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四)申报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六条 上述情况涉及的政策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研究开发费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文件。

    (二)本细则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接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当年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如果该数字少于12个月,则使用实际月数的平均数。

    (三)本细则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年度销售收入指标按企业申报获奖当年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四)本细则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七条 创业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的对象,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规定共同研究提出并审核。税务部门的管理数据。名单及奖励金额经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相关企业确认后进入公示程序。

   


    第八条 审核结束后,市科学技术局将符合条件的奖励企业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并通知各区(园区)落实奖励兑现工作。

    第九条 按照现行财政制度,奖励金额由市区按1:3的比例分享,江北新区的奖励兑现资金由江北新区全额承担。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盈利年度自2018年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诈骗、获取专项经费的,一经查实,市科学技术局将酌情撤销该项目或奖项,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一经发现,将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科技创业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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