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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与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及评价程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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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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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质检机构信用评价的通知

    机建智[2020]3号

    各市(州)建设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公司、各质监局检验机构:

    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和质检机构质量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监督检验行业健康发展,省住建厅决定2019年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和质检机构信用评价。现通知如下:

    1. 评估程序

    (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工程监理公司、质检机构(含外省入吉企业)开展前期信用评价工作。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结果加盖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章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市(州)初评结果进行集中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

    (三)公示期满后,对有异议的情况进行评审,无异议的,公布评审结果。

    2. 时间安排

    (一)2020年4月5日前,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信用评价材料。

    (二)2020年4月6日至4月19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2020年4月20日至5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最终意见、公告、公告。

    三、评价依据

    信用评价工作应根据2019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公司、质检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罚情况、公司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公司的信用评价、监理公司的履约情况等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4、申请材料

    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纸质材料);

    2.提供信用评级评价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参见《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和质检机构的信用初评。初步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不进行现场检查,以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罚为主开展评价工作。对于有疑问的证明材料,可以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扫描件。

    (二)逾期且经主管部门督促未按时报送的企业,视为未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按信用评价最低等级处理。

    联系人:贾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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