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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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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7: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建设。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昆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的规划和验收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市政交通、地下管线、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和验收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管局)申请线路验收,由市资管局进行验收。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线路检查。确定拟建建(构)筑物的选址。未到达测试线之前不允许开始任何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方可申请规划验线:

    (一)建设用地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平整、平整;

    (二)现场有固定的发布标志。

    第五条 申请规划线路检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划线路巡检申请表;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布图成果(包括纸质图、电子图);

    (3)施工现场全景照片(不少于3张)。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计划线路检查。申请材料合格的,市国资局验收后将相关材料转发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线路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

    巡线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向市国资局提交巡线结果报告。

    (三)审核发送

    市国资局收到线路检查结果报告后,将出具线路检查意见。

    1、规划线测量结果与规划要求一致,或者测线结果与规划要求不一致,但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05米)的,对建设工程规划线有合格意见将发出验证。

    2、线检测量结果与规划要求不符、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出具线检整改意见。其中,场地条件有限,测量结果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整改后,必须重新申请规划线路核查。整改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线路验收合格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勘察线开工建设的,市国资局可以将其与规划核定一并核实,并依法移送有关区、镇处罚,不再追加规划。需要进行线路验证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线路检查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线路设置结果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本信息等原因导致线路检测结果不正确,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线路检查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出具线路检查结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线路检测单位的过错导致线路检测结果不正确,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线路检测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浦镇、周市镇等具有建设项目规划核准职能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规划线路巡检申请表

    附件2:规划线路巡检通知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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