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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成常用交易工具,其聊天记录在诉讼中能作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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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7 14: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是当前广受欢迎的即时通讯软件,在人际交往中扮演着愈发关键的角色,大家开始频繁借助微信进行交流以促成商业往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电子数据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进一步阐明,电子数据具体是指借助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生成或保存在电子载体上的信息。

    可见,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具体到诉讼中,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发挥证明的作用呢?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审判机关需召集诉讼各方,就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同需要确认的事实存在关联等事项展开核实工作,同时要就证据能否起到证明作用及其证明效果强弱进行阐述和讨论。

   


    所以,微信聊天记录若想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求,分别是内容要真实,必须能够体现案件的实际状况,其次要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有直接联系,再者来源和呈现方式都必须是合法的。

    在法律活动中,决定微信对话内容能否当作凭据的关键,在于其确实性与关联性这两项标准。那么,怎样才能使微信对话内容符合这些要求呢?

    回答如下,微信聊天信息要尽可能囊括交易的全部要素,详细来讲,就是要确保聊天信息里包含交易的当事人、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金额或对价、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场所以及违约的后果等。举例来说,在借贷纠纷中,聊天信息里要有借款本金数额、利率标准、还款时间安排和违约的处理办法;在网购争议中,聊天信息里要有购买商品的名称规格、交易价格、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等。只有这样做,微信上的对话信息才能全面地展现双方交易的情况,更有效地起到证实事实的效果。

    其次,需要明确聊天对象就是案件当事人,这是为了符合证据关联性原则。由于微信昵称并非实名认证,备注名未必能确定当事人身份。尽管平时将微信备注改成真实姓名更清晰,但这种方法仍无法彻底查清微信使用者的真实身份。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倘若被告方辩称并非微信的实际操作者,首先能够借助微信的个人资料图片、社交动态记录来识别身份,其次可在法庭上请求审判人员运用手机号码、账号标识、即时通讯软件账号等数据加以核实。

    提交手机存储记录作为微信聊天证据时,最好在法庭上直接上交,以便作为依据。微信的对话内容以数字化的虚拟形态保存在载体里,需要借助手机、电脑等电子装置才能查看,在转换和阅读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内容被增减或改动的情况,所以各个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当电子记录作为法律依据时,最好提供最初保存这些信息的设备,目的是为了核实原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和提交物证时要交原件、提交书证时要交正本的想法是类似的。

   


    2.那么,平时将微信聊天截图保存,有用吗?

    回答:把微信对话记录截屏再打印,是较方便也较普遍的提供证据方法,可以清楚显示双方争执的细节。不过,众所周知,在微信对话框里,可以随便删除谈话内容,这样截图后也看不出删过的痕迹,而且截屏只能看到部分内容,无法全面呈现整个对话经过。所以,当对方在质证环节不承认聊天截图的真实性,同时又缺乏原始数据来验证时,这份截图的可信度就会受到质疑,其作为证据的价值会大打折扣,很难被法庭采纳。(当然,要是微信记录通过了公证程序,那它的证明作用就毋庸置疑了,只是费用相对较高)

    因此,需要告知大家,为了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能够有效保障自身正当权利,使用过程中务必注意保留微信对话信息,或者定时将微信中的聊天内容复制到电脑或其他存储介质上,当微信账号状态异常时,要立刻申请暂停账号使用。倘若聊天记录被无意中删除或清空,可以利用专业方法进行恢复。

    倘若微信账号被取消使用,依照微信当前的相关条款,所有信息将被清除,那时再想找回对话记录的信息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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