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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海上办印发政策汇编,推进新一轮海上福州建设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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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1 10: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榕海办[2021]12号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新一轮“海洋福州”建设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线国家战略建设海洋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19 日

    推动新一轮“海洋福州”建设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为推进新一轮“海洋福州”建设,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总结如下支持政策。

    1.支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一)海洋信息服务业

    1.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申请效果良好的,按平台建设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海洋信息服务业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奖励补贴。对海工制造企业装备“上平台”的,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2000元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元;对企业核心业务“上云”的,根据上年度云工业软件实际使用情况给予国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50%的补贴,每年补贴单个企业不得超过20万元;对企业基础设施“上云”的,按上年使用云计算服务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奖金不得超过20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摘自《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的四项措施》)

    3.鼓励设立海洋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资金。 (牵头部门:市大数据委)

    (二)海洋生物医药产业

    1、对引进科技成果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医药企业,给予10%奖励,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议购买科技成果后申请省级补贴,即: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技术转让费、技术许可费或技术转让费的30%企业为项目实际缴纳的开发费,单个企业当年申请的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

    2.医药科技企业牵头并获得财政支持的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省和地区发展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50%提供配套资金,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

    3.对年网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自营网站、网上商店,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摘自《福州市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六大举措》)

    (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1.支持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龙头企业研发生产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新能源装备。对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不低于140Wh/kg)驱动的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按全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装备中动力电池数量的10%给予奖励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摘自《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电气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省级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

    (引自《支持企业技术研发七项措施》)

    2.支持临海能源产业发展

    1.对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发展并经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认定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在认定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部分给予奖励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牵头部门:福清市政府)

    2.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全球风电市场。根据省内、省外、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合同金额的1%、2%、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产生的税收。将部分放置在左侧。 (牵头部门:福清市政府)

    (摘自《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州市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3、支持临港新材料产业发展

    1.支持临港新材料生产企业用好市技改资金。根据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海峡银行、兴业银行、集友银行等七家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市财政对技改项目每年给予2%的融资贴息。 ,贴息期限为2年,单个企业投入资金不得超过2亿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临港新材料生产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每年设备和信息建设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技改项目每年设备和信息建设投资(不含增加值)税)总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摘自《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七项措施》)

    3.对规模以上临港新材料生产企业参加外地及省外招标项目并中标且单项中标合同金额在60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合同金额3%的,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鼓励临港新材料企业积极申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引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五项举措》)

    四、支持现代渔业发展

    (一)鼓励渔业全产业链发展

    1.对落地我市的深海装备培育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贴资金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平台奖励不超过1个万元。

    2、全塑料养殖鱼排每平方米奖励170元;对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按规格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于浮球,根据直径给予每粒15元至100元不等的奖励。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原(好)种场、良种繁育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市级水产品良种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开发的新品种权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四、对新增生产线、投资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水产品加工经营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建、改造海上海鲜加工船舶,按新增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5、新增国家、省、市三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六、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福州市著名农业品牌创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摘自《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十大举措》)

    (二)促进远洋渔业发展

   


    建设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引进国外企业和渔船,实施远洋渔业资源调查勘探项目和渔船改造,新建跨洋、远洋远洋渔业项目(不含中转),运回城市奖励金额包括参与远洋捕捞、建设或扩建海外基地、参与投资建设新建远洋捕捞水产品加工业项目和超低温水产品冷库、安装和使用卫星通信终端设备等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品牌建设。奖励。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摘自:《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三)鼓励冷链物流产业发展

    对评定为国家4A级、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对企业升级改造给予补偿奖励。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摘自《福州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四)打造多功能渔港经济区

    1.对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维修工程实行一次性补助,其中中心渔港补助400万元,一级渔港补助300万元,二级渔港和避风锚地补助200万元,三级渔港补助300万元。补助100万元。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2.对2022年底前按期开工、项目建设按期完成、并达到设计审批要求的渔港项目,按不超过年度项目总投资2%的比例实施正向激励。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摘自《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支持世界一流港口建设

    (一)航运业发展激励措施

    1.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新增符合条件的自有沿海船舶、内河标准运输船舶、江海直达标准运输船舶,给予100元/载重吨、500元/载重吨不等的奖励。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含新设立的航运企业),根据经营规模给予10万元、15万元、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输能力。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摘自《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措施》)

    (二)集装箱航线开发补贴

    1.本年度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一年的,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者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2、本年度每新增一条赴台集装箱班轮航线,并连续运营满一年,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3、对当年连续运营一年的国际航线(含替代航线),按航线类别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者补贴:远洋航线200万元/年近洋航线100万元/年。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三)集装箱运量增长补贴

    1、港区年集装箱吞吐量增长5%(含)时,给予500万元补贴;增幅达到5%以上时,每增加1%,补助金额增加100万元,上限为1000万元。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2.对每年经我市港区中转的内外贸集装箱量进行奖励。库存每TEU奖励人民币80元;增量奖励按照超额率计算,奖励分别为300元/TEU、350元/TEU、400元/TEU、450元/TEU。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三、经我市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者按省内400元/TEU、省外80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4、散货运输改为集装箱运输的,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者给予300元/TEU补贴。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5、对2021年、2022年港区年集装箱吞吐量分别达到60万标准箱、70万标准箱的,每年追加突出贡献奖励300万元。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四)汽车进出口补贴

    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者,当年港区整车进出口量增长20%-30%(含)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港区进出口额增长30%-50%(含)的,一次性补贴80万元。万元;增幅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五)陆路口岸建设补贴

    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者投资的每个陆港一次性补贴500万元,投资参​​与建设金额应大于市财政补贴金额。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六)大宗货物中转补贴

    对福州港水转水中转的散货,按照当年完成的中转量给予码头经营人1元/吨的补贴。 (牵头部门:福州港发展中心)

    (摘自《福州市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1-2022年)》。上述(二)至(五)项扶持政策针对的是全市去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00万标箱以上的港区。年鼓励扩大集装箱聚集规模)。

    六、支持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一)支持休闲渔业建设

    1.对新列入市休闲渔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摘自《加快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十项措施》)

    2、新建水域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金鱼养殖设施,按照每平方米水域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摘自《加快金鱼产业发展六项举措》)

    (二)打造滨海旅游度假区

    1.对新评定为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30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对新评定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温泉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牵头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引自《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七、支持海洋生态治理

   


    漂浮垃圾治理奖励补贴根据海岸线长度和沿海县(市)区考核结果分配。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转移支付,用于海上垃圾清理整治。省财政向福州市安排2021年海上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1007万元,奖补依据2022年至2023年考核结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

    (摘自《关于印发福州市级生态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支持实现“双碳目标”

    (一)推动临港企业节能降耗

    1.对年节能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每吨标准煤给予500元补贴,最高奖励150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根据节能降耗效果、投资规模等情况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贴。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者扩大产品再生产的,根据投资规模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本地区地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到70%以上且项目年节能达到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年节能(5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项目),按A级标准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摘自《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七项措施》)

    (二)鼓励临港企业绿色发展

    1.对纳入省循环经济并通过验收的临港示范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临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每家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临港企业,奖励5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对每家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临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的口岸企业,市财政在省级奖励资金基础上,给予30%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摘自《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七项措施》)

    九、支持海洋科技创新

    (一)支持涉海产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其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以上奖励可重复享受。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奖励20万元。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以上奖励可重复享受。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牵头单位,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30%。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引自《支持企业技术研发七项措施》)

    4、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给予省级补贴的50%,最高500万元。 (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

    5、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绩效评价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省级补助的30%,最高可达10万元。 (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

    (摘自《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支持激励措施》)

    (二)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1.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省级区域发展项目、STS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将给予50%。配套资金,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

    2、每年评选出10个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并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项目,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企业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缴纳技术开发合作费20万元(含)以上的,按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对企业研发活动,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政府给予后期补助。单个项目拟资助金额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30万元,落户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项目不超过10个。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后续补助资金可用于后续项目的研发。 (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

    (引自《支持企业技术研发七项措施》)

    (三)培育海洋科技企业

    1.对当年扩大规模或新建投产的口岸规模以上生产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新评定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除省级奖励100万元外,市财政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5万元配套奖励。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对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省级奖励10万元外,市财政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元。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引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五项举措》)

    十、支持海上交流合作

    1.对开办跨境电商货运专线至台湾的企业,平均每周1个航班以上且每个航班至少1个跨境或快递专柜的,给予不超过60%的补贴包机费用最高可达500万元。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2。支持皇家台湾资助的企业,以扩大中国大陆的国内需求市场。对于使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台湾资助的企业,根据在线交易的规模,他们将获得最高25万元,500,000元和750,000元的一次性付款。奖。 (领先部门:市政商业局)

    3。对于在富州注册的中小型,中和微型工业和软件企业,具有独立的合法人身份,这些身份由台湾商人或由台湾商人完全控制(捐款或投资账户超过50%),他们将获得授予市政水平的工业和信息开发特别基金。根据补贴或补贴,将提供10%的奖励或补贴,以支持进一步的规模扩展。 (负责部门:市政工业和信息技术局)

    4.对于台湾企业,将其改造和升级其制造业,并支持与“三个富裕”的开发一致的项目的实施,财务部将为一年的技术转型项目提供2%的融资折扣。 (负责部门:市政工业和信息技术局)

    (引用“福州市的措施,以进一步支持台湾资助的企业的发展,并促进台湾青年的就业和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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