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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联城(四期)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通告及申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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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1 08: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丽水城市联城(四期)公开发售

    保障性住房公告

    根据《丽水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丽水市区(四期)保障性住房现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开放。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 房屋销售

    (1)本期共推出销售472套,其中凤凰一区24套、凤凰二区388套、凤凰三区60套。总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户型面积约60平方米。 。

    (2)房屋位于:连都区连城街道凤凰城一、二、三区(见附图)。

    二、申请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1年5月10日8:30至2021年6月1日17:00。

    (二)申请地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认购条件

    参见《丽水市连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实施细则》)。

    其经济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0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即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1669元(含),单亲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为77504元(含)。

    莲都区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

    4、销售价格

    (一)核准面积标准内的面积为3100元/平方米(含专项物业维护基金30元/平方米,不含标高、朝向系数及物业管理服务费),超出核准面积的面积标准为6200元/平方米,附杂物间成本价为1550元/平方米。

    (2)其中凤凰城二区7栋房屋已装修,需额外支付装修费用。

    5、其他

    (一)《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时间点为本《通知》发布之日。

    (二)本《通知》和《管理实施细则》在《丽水日报》、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丽水市建设局网站()、丽水建设微信公众号、丽水出版微信公众号、街道和社区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7 日

    丽水市连城经济适用房

    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要,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010]283号)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丽水市》(丽政发[2010]47号)制定了《经济型商品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市连城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认购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在雁泉街道、万向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南明山街道、连城街道(以下简称市区)有常住非农业户口,实际连续居住满5年。户籍由外地迁入的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居住满一年。未婚、离婚或丧偶且无子女的单身居民必须年满 35 岁。

    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必须共同申请,但有下列三种情况的子女可以单独家庭申请:

    1.已婚;

    2、离婚、丧偶后与子女共同生活;

   


    3、35岁以上单身人士。

    家庭成员包括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有法律赡养、赡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因就读大学(硕士、博士生除外)或者服义务兵役而迁出本地户籍的,在就读大学或者服义务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地户籍。

    结婚、离婚和分居必须至少 1 岁。

    (二)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丽水市没有自己的住房或不享受保障性住房差价补贴政策。

    自住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房产。住房是指通过自建、继承、拆迁安置(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拆迁面积,选择货币安置进行拆迁)、购买商品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贫困住房等)的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取得的住房;非住宅是指除住宅以外的其他住房,包括商品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

    通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扶贫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并通过捐赠、分割、拆迁、出售等方式转让.,无论转让期限如何,均视为拥有房屋;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有房屋5年内通过赠与、分割财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让的,视为拥有房屋。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丽水市行政划拨或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视为拥有住房。

    申请人子女在市区拥有一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独栋房屋或者两套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套)的,视为拥有住房。子女房屋在3年内通过赠与、分割、拆迁、变卖等方式转让的,视为拥有房屋。

    申请人及其家属为一、二级残疾人、退出现役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病休军人、三类人员、参加战争的退役人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的人员,还有勇敢志愿的残疾人。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经批准退伍的人员。

    三类家属是指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三)经济条件。第一阶段标准: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5%(含)。

    第二期、三期将根据第一期的销售情况分别确定,并在每期《销售公告》中明确。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年收入按照上一年个人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他人员年收入按照个人上一年度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计算。确定个人最高可支配收入。个人未缴纳上一年度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经审核,按照莲都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司的出资(含认购)不超过20万元(含)。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汽车(购买价格在5万元及以下的小型货车、皮卡车等除外)。车辆在3年内转让(注销)的,仍视为拥有汽车。

    本《实施细则》所称时间点以《关于公开销售连城经济适用住房(一期)的通知》发布之日确定。

    2. 申请审核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丽水市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表》,如实申报工作单位、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及投资信息,等,并对所提交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申报,申请人将被取消当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申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家庭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居民必须提供单身身份证明。如果离婚,须提供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说明财产分割的有效法律文件。残疾人必须提供残疾证明。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病返乡军人、第三家庭成员、参加战争、审判的退役军人以及自愿向国家机关提供相应证明的人员禁用。

    (二)申请家庭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1994年1月1日以后家庭成员调动的,须附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经原所在地房改办审核的住房分配证明。家庭成员有农业户口的,须经村委会和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确定该土地是否已批准建房。被拆迁的房屋必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家庭成员户籍由外地(莲都区范围外)迁出的,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明;户籍为外地非农迁入的,还须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分配证明。

    父母为独立申请人的,须提供子女身份证、户口本、住房状况证明。

    (3)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收入证明;退休人员必须提供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

    (2)审查。

    1、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报送的户籍、收入、住房等信息进行初审。符合初审要求的申请家庭将在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负责汇总材料报市建设局。

    2、市建设局将申请材料及时送民政、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审核。

    3、市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建房、住房用地等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请人的材料和资料审查意见报市建设局审查。

    4、市民政局将申请材料及时送交市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核。市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申请人及家庭的个人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申报和缴纳情况,提供初步个人收入测算和审核意见会员、公司登记情况,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根据市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初步测算和审核意见,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当年的收入提出最终测算和审核意见。按规定报送市建设局。

   


    5、市建设局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相关信息在街道办事处公示,并在《丽水日报》等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公告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将予以核实。

    六、经审核并公示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在公证人的监督和公证下,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生成购房资格和住房中选号。部门。抽签和选房日期将在丽水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并在街道办事处公布。

    七、审核过程中,遇到《实施细则》未规定事项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组负责或提交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处理。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三)退出租赁公屋。

    1.目前租赁公房的家庭,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后,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终止公房租赁关系的协议。签订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后5个月内必须退出租赁单位。的公共住房。

    2、租用直管公房的家庭,在取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后,必须与市房产管理办公室签订终止公房租赁关系的协议;凭公房退出确认表签订购房合同的,自退房之日起,可享受原租赁直管公房面积5个月的租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房屋管理专项资金中安排。

    3、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选择资格后,凭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退出廉租住房确认单签订住房合同,可享受5个月的优惠自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退出之日起计算。

    3. 住房供应情况和价格

    (一)住房供应:连城保障性住房分期销售,各期销售情况另行公布。

    (二)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核定。面积在批准面积标准以内的,按成本价出售(含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不含标高、朝向系数及物业管理服务费)。超过批准面积标准的,按市场价出售。附属杂物间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市场价、附属杂物间价格标准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在销售公告中公布。

    (三)经济困难户提出申请,经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可以先按成本价出售。但经济适用房上市时,应在当时同一地点出售。购买时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必须向政府足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格,并在房产登记时注明。

    4. 选房程序

    (一)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户,首先进行抽签,确定购房者资格,然后生成选房号。

    (二)退役军人、复员军人、病休军人、三代家属人员、参加战争的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伤残军人勇敢自愿参加摇号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进入摇号选房。程序。

    (三)因房屋征收(拆迁)而经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确认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进入摇号选房流程。

    五、监督管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死亡或者离婚的,将丧失购房资格。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款并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

    (四)连城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产权有限,5年内不得挂牌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限制挂牌日期)。

    (五)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连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五年并已挂牌交易的,在批准面积内的部分,需补缴同地点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售价与购买价格差额的70%经济适用房向政府索要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格,并取得完全产权。 (附设杂物间按当时同地点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售价的50%及当年购买价差额的70%缴纳收入)。

    (六)在规定的限制挂牌交易期限内,购房人被发现进行私下交易或者挂牌交易的,取消其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由政府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按原销售价格出售。连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借、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出租、出借、变更住房又拒不改正的,政府将按照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定价。

    连城保障性住房上市时,政府优先回购住房,政府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将继续出售给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性住房购买者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以外的房产的,必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的。

    (七)申请人伪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社会组织在保障性住房销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支付方式:购房款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设立的账户,然后按规定与有关单位结算。

    (十)连城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住房销售档案,并报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市区最后一期推出销售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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