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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率先出台规程 统一互联网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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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6 10: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今,得益于互联网为交易双方搭建了超越地域限制的交流桥梁,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倾向于通过网络协商来确立合同内容,以此实现交易流程的便捷化和成本的降低。在司法实践中,借助微信、QQ、电子邮件等工具进行权利义务协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些协商记录也往往成为判定案件核心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当前,互联网电子数据在案件中的比重持续增长,有些案件甚至完全依赖这类证据,尤其是微信信息,作为当事人支撑其主张的唯一凭证。

    为统一司法领域对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认定准则,南沙法院在全省范围内首次推出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与认证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被简称为《规程》。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一界定参照了已颁布并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以及目前正处在审议阶段的《电子商务法》,同时结合了法院审判过程中频繁遇到的证据种类,具体列举了包括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等在内的,具备通讯和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能够直观展现内容且可随时调阅的数据信息。

    《规程》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相关事宜提供了详细指导,涵盖了证据固定方式、存储介质以及证据展示流程等方面。此外,法院在受理案件和送达应诉材料时,会在立案窗口专门设置举证指引清单,对提交相关证据的当事人进行及时指导,以降低不规范举证行为的发生,从而提升审判工作的效率。

    《规程》对法官在采纳电子证据时如何进行认证环节提供了指导。若证据的真实性可通过公证或鉴证来确认,则鼓励当事人进行此类认证;对于那些未公证、鉴证或公证、鉴证内容不足以证明证据真实性的情形,认证主要依据电子数据中当事人的身份真实性以及通讯内容的完整性来进行。

    ▌关于微信相关证据《规程》这样说

    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对终端设备进行微信账户登录的操作演示,此过程旨在验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及用户身份的真实性。

    在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中,通过微信号这一不可更改的特性,以及界面中展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详细信息,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真实身份的确定性。

    完整的聊天记录是关键。鉴于微信聊天记录在终端设备上仅能删除而不允许新增,我们需对比双方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信息,以此确保信息的全面性与真实性。

    法官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做?

    1、法官在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确定微信使用者身份?

    微信尚未实施强制实名制,在法官审理涉及微信的证据时,他们会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对方微信号、关联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记录中暴露的详细信息,结合日常生活的经验,综合这些信息,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来对微信用户的身份进行核实。

    2、法官如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针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争议,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双方保存的聊天记录,来检验是否存在对关键信息的篡改,进而据此对事实作出判断。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以下依托互联网产生的相关材料,请严格依照本指引进行举证:

    (一)涉及通过具备通讯功能的工具(例如QQ、微信等)所产生的一系列交流记录,这些记录包含文字信息、静态及动态图像、文档资料、音频片段、视频内容以及网络链接等。

    在微信朋友圈中分享的内容,涵盖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络链接,这些文字内容亦包括评论与点赞。

    (三)涉及使用支付工具(例如支付宝、微信等具备支付功能的软件)所进行的支付与转账操作所产生的相关交易数据;

    (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式,以及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各类电子数据。

    当事人若需提交电子证据,需通过截图、拍照、录音或录像等方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随后需将电子证据转换成纸质打印件,对音频、视频等存储介质进行编号,并连同编号后的资料一并提交至法院。

    若以微信、支付宝、QQ的通讯记录作为证明材料,需对用户个人资料页面进行截图保存。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对于包含图片和文本文件的证据,必须提供这些图片和文本文件的打印副本。

    若证据的实质或其记录方式已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则需提交相应的公证文书。

    诉讼风险提醒:若电子证据未经公证,存在无法被法院认可的潜在风险。

    若所提供的电子证据系对话记录(涵盖文字、音频、视频),则必须全面展现对话的全过程,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部分不得有所遗漏,法庭有权要求补充提供特定时间段内的全部对话内容;若故意对对话记录内容进行选择性披露,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需妥善保管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以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这些介质涵盖含有电子信息的手机、电脑以及其他电子装置。

    五、若电子证据未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或者即便已经公证,但法院认为存在必要的情况下,当事人需在法庭上运用原始存储介质,启动相关软件进行演示,并对所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中的图片、音频、视频内容进行仔细比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在使用软件展示电子证据时,需依照以下步骤逐一操作,同时需将展示内容与既定的电子证据图片、音频、视频进行细致比对,确保二者的一致性,并由书记员详细记录比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账户持有人需通过微信或QQ平台进行登录,并需展示其登录时使用的账户名称。

    在通讯录中搜寻目标用户,点击进入查看其详细资料,界面将展示包含身份标识的多个信息项,如备注名、昵称、微信账号、QQ号码以及手机号码等。

    在个人信息页面中,点击“发送信息”按钮,即可进入交流窗口。在此对话框中,需逐一查看交流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对于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转账以及红包等不同类型的内容,均需点击操作以展开查看。

    (二)出示电子邮件:

    用户需通过登录电子邮箱账户,方可进入邮箱界面,同时需展示邮箱的具体地址。

    选择需要展示的电子邮件,并呈现发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以及邮件的具体内容。

    (三)出示短信:

    手机用户需进入短信功能界面,选定目标短信后,查看显示的对方手机号码和短信详情,并确保自身手机号码清晰可见。

    (四)出示支付宝:

    用户需在支付宝应用中登录,进入“我的”选项,即可查看个人支付宝账户及身份验证资料。

    在支付宝的通讯录里搜寻目标用户,点击进入后,可以浏览到对方的支付宝账号昵称和真实姓名信息。

    在个人信息页面中,点击“发送信息”按钮,即可进入聊天窗口。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应逐一进行展示;对于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等类型的内容,需点击相应图标进行查看。

    查看转账详情,请点击通讯界面中的聊天记录按钮,随后可浏览转账及支付的相关信息。

    展示其他拥有通信及支付功能的软件,并按照上述方法逐一进行演示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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