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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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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16: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要求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相关工作。

    川建审函〔2022〕122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的命令》(编号为第54号),现就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资质审核的相关事宜发出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新的资质核定标准

   


    省级及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所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包括新设立和延续的),必须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54号部令中的规定进行审查,严禁擅自提升资质要求或增补申报文件。各审批机构需及时更新并公布办事指南,同时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妥善做好新旧资质衔接过渡工作

    原二、三、四级(含暂定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若处于有效期内,则该资质将保持有效。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相关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川建审发〔2021〕166号)中的规定,那些资质有效期与“统一延期至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相吻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资质有效期将得以延长,直至2022年12月31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确认,并负责办理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手续。

    对于在有效期内持有暂定二级及三级、四级(包括暂定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它们有权重新申请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将依据新的资质标准进行审查。一旦企业成功获得二级资质证书,其原有的资质证书将自动作废。

    三、积极实施告知承诺制

    对申报材料中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在审批部门接收申请过程中,企业无需再提交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以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性文件。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审批部门需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的监管力度,尤其在资质审核阶段及许可决定下达后,必须对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及承诺内容进行抽查和复核。抽查复核的比例由各审批部门自主设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申报企业总数的10%。对于那些承诺与实际不符、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审批机构应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惩处,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

    本《通知》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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