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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光管办〔2007〕38 号: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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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7 03: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神光管理办[2007]38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资金、土地开发资金、其他专项资金以及光明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主导企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咨询投资比例超过50%。本办法适用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光明新区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建设代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评、工程咨询等服务,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必须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招标人不得将公开招标项目肢解后招标或者直接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将主体工程的中标人确定为增设单元或者单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自然中标人。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可以与主体工程分开的附加单位项目、单体项目和附属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成立新区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招标人应当设立自己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具体的招标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副组长由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新区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建设管理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建设管理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光明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研究批准涉及抢险救灾的建设项目和应急建设项目,或者报市政府批准。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应当依法经有关机关确认;

    3、审查确定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中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特殊条款;

    4、审议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管理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布置的工作任务。向领导小组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第十条 新区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投标人负责制。各投标人负责提出和审查投标方案、投标报名条件、投标人重要信息、合同特殊条件、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谈判结果的澄清以及中标人的确定。各投标人应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和投标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各类别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三章 服务项目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

    第十二条 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合同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合同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采购单项合同概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咨询、环评等服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单项合同预计总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环评等服务的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按照经济法规执行。招标工作将采用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招标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报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招标活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四章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承包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承包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

    2.一次性承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3、不符合国家强制招标标准但必须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字[2003]21号)规定,政府投资(以计划批准文件为准)1亿元以下的项目将转移至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标、备案;政府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向深圳市建设局招标备案。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建设项目和应急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应当采用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从合格预选承包商名单中确定招标方式。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关招标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光明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建立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新区范围内此类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 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把监管大门前移,从源头上遏制违法招标活动的发生。同时,加强事中监管,对重点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调查处理工程招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案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并对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新闻发布会制度,设立新闻舆论专栏,加强媒体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职机关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

    2.未依法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3、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4、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5、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约定背离原合同实质增加合同内容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挪用工程费用的;

    6.强制指定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或者将总承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直接分包。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区各市属单位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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