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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营养学会:推动营养科技发展,为人民健康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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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6 18: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册资本:3万元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维权、公益活动

    住所: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楼B501室[3]

    社团介绍广播

    编辑

    学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市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开展自由的学术讨论;倡导“奉献、创新、务实、协作”的精神,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区登记管理机构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

    社团章程广播

    编辑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盐城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缩写YN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盐城市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区域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市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开展学术研究自由讨论;崇尚“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围绕党和市工作大局,服务为促进我市营养科技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区登记管理机构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56号(邮政编码)(盐城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营养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的学术和专业水平;

    (三)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科普知识,提高公民营养知识,引导公民合理选择食物,改善膳食结构,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发生,促进全市营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四)组织和参与营养方针政策和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讨论,并发挥咨询作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及时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奖励、表彰和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六)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编辑、出版营养科学领域的刊物;

    (八)围绕全市经济建设,积极开展营养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技成果,做好与市委、市政府的协同工作。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接受委托承担营养学科课题评估、成果鉴定、资格审查、技术标准编制与审查、营养师资格认证等任务;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盐城市居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动,并积极组织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设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一)设立盐城市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并负责评选工作;

    (十二)负责盐城市营养学会会员证的审核和发放;

    (十三)开展营养专家咨询活动;

    (十四)设立营养研究基金,用于营养产品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十五)建立盐城市营养学会专业网站,更好地奠定社会服务平台,为会员搭建沟通互动的桥梁,为聚集行业力量提供载体。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营养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管理、生产等部门从事营养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

    3、积极支持协会工作,从事本学科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事业单位会员:与本会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经营等专业范围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协会相关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可以申请成为企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注册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两名协会会员介绍或者由用人单位推荐;

    (三)经董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证书由协会授权的组委会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并享有优先权;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优先获得协会的相关出版物和学术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单位会员优先获得学会的咨询服务并获得学会授予的“会员单位”铜牌;

    (6) 入会自愿,退会免费。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未经市营养学会许可,会员单位不得利用协会授予的“会员单位”铜牌进行任何形式的产品推广;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五)交换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且经协会提示或通知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董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直接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主席。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次会议会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代表大会的召开;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董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董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不超过董事人数)。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的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批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用于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为4年至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学会批准。就任前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董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本协会理事会根据社会管理需要,下设组织、学术、科普、科技服务、教育培训等多个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或常务董事担任,其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拟设立下列二级专业委员会,分别开展相应工作。各二级专业委员会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

    (一)公共营养专业委员会;

    (二)临床营养专业委员会;

    (三)科普专业委员会;

    (四)食品科学技术咨询与开发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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