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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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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04: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件:《老河口市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老河口市大数据中心

    2022 年 2 月 21 日

    老河口市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序推动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我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管理办法》 《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11号)、《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2021]4号)根据《老河口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河新文[2020]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老河口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是指老河口市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服务事项移交给社会公众。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办法和程序执行。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承担条件并支付费用。信息服务事项符合《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襄阳市政府一般采购服务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中公布的目录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所需资金来源主要是指同级市预算安排的各类信息建设财政资金和上级安排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大数据采购管理办法信息化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并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部门政府购买信息服务。

    第二章 收购人和承办人

    第五条 买方。老河口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购买者。一级公益性机构和使用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保障的群众团体原则上不得成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购买者和承担者(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除外)。

    第六条:承担主体。依法设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担保的团体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益事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承担者。

    第七条 承担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所采购信息服务项目的特点,对承接单位规定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条件对承办单位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目录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信息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工程,以及打包工程、服务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采购单位招聘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公益性岗位设置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目录管理。根据《襄阳市一般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1年版)》,下列事项纳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范围:

    (一)公共信息: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共享应用服务;

    (2)行业统计分析:基础数据采集服务、大数据采集分析服务;

    (三)监测服务: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技术服务;基础测绘服务;

    (五)信息化工程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验收服务;

    (六)项目评审与评估:项目评审服务;

    (7)绩效评估:第三方绩效评估服务;

    (八)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含系统集成实施)、信息系统维护服务、信息系统使用服务;

    (九)其他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信息服务事项。

    第十条 市大数据中心(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及时对纳入政府的服务进行评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动态调整购买信息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信息服务范围。

    第四章 购买服务的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必须坚持先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政府购买信息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支出应当纳入预算部门年度预算统筹,未纳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签订信息服务合同,并按年缴纳服务费。购买主体仅对所购买的信息服务在服务期内拥有使用和管理权,不涉及资产所有权关系。未经采购单位授权,承接单位不得使用服务使用过程中获得的数据以及其他辅助系统衍生的数据。

    第十三条 退费规则。参照《湖北省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规范(试行)》(鄂财预发[2020]43号)、行业收费标准和襄阳市信息化建设相关收费标准,同意纳入政府收费标准购买信息服务范围事项收费标准:

    (一)基础数据采集服务、大数据采集分析服务、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技术服务、基础测绘服务参照行业收费标准、市场情况、政府协议报价计算。采购实体采购后,结果会定期动态更新。根据全市各单位相关需求,依法依规共享使用,不得重复购买。

    (二)政府购买的其他信息服务项目的软件产品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等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设计费、监理费、等级保护评估费、第三方费用)甲方软件测试费)、办公自动化OA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网站建设项目、信息化运维预算费用标准参照《湖北省省级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规范(试行)》(鄂财预[2020] 43号)文件执行。

   


    (3)软件产品购买费、软件开发费、年度运维费等在免费运维期(原则上一年)后支付。

    (四)运营商线路租用费用于购买运营商自建的专线(包括电子政务外网专线、部门业务专线)、互联网宽带线路等网络线路服务。专线参照襄阳市收费标准。 20M、50M、100M的费用分别不超过2400元、4800元、8400元/线/年。 100M以上详情请来电咨询。互联网宽带线路根据带宽流量按市场价格计费。

    第五章 采购活动的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关注和优先考虑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信息项目。政府购买的信息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政府信息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有信息化建设需求的单位应当按照《湖北省全省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标准(试行)》(鄂财预发[2020]43号)、市财政局、市大数据报送材料。中心(市政府新闻办)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可以纳入同级政府采购服务。采购单位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反映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市场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确定承接单位。

    第十七条 购买者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由个人承担的情况,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聘用。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和投诉、失信处罚等。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应当对采购服务的实施情况进行事前绩效评价和定期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第三方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部门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也可以对本部门实施的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单位、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合同与履行

    第二十一条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承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预算保证的前提下,对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资金来源稳定、价格变动较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息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项目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存记录,并向采购单位提供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办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可以依法依规利用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采购单位不得为承接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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