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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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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02: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总则 1.1 为规范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石油化工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石油化工工程质量,根据《石油化工建设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1.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从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必须执行本程序。 1.3 本规程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石油化工项目。 2、术语 2.1 工程质量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具有类似质量职责的其他单位。 2.2石油化工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石油化工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总站所属分站(以下简称分站) )。 2.3 监理队伍:指总站或分站派往建设工程现场承担具体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工作机构。 2.4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活动):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施工质量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执法行动。

    2.5 质量行为:指责任单位履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6 监督检查:指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检查活动代理或由监督者执行,以履行监督职责。活动形式包括: 1、“检查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或工程单位质量标准的遵守情况”“验证”; 2、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过程或者项目主体形成过程的“跟踪检查”和“随机检查”; 3、项目文件资料的审批“审查”、追溯“检查”、核查“核实”或抽查; 4、见证工艺交接或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确认”; 5、独立检验、检测活动等。 2.7监督停止点:是指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所监督项目的特点,设置的要求操作者停止作业过程并继续作业的质量控制点。经主管检查并批准。 2.8 检验检验点:指除检验停止点外的其他质量控制点。 2.9 监督抽检和复验: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利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指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单位进行的强制性监督检验检测活动。 2.10监理数据: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形成的工作数据。包括: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启动文件、规划文件及相关材料;实施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指导性文件、证据记录和材料;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的、需要监理组留存审核资料的文件;其他文件、信息、记录、图片等

    2.11监理档案: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建立、维护的、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监理资料。 3.参与建设的各责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1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3.1.1 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或者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3.1.2总部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建设单位可到总站办理监理申报手续;下限项目,建设单位可到总站或相关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必要时,经总站同意,限制类项目也可到相关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3.1.3 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或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下载(ECIMS)网站(),按规定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质监机构审核。 3.1.4 建设单位办理监理申报手续时,应当随《申报表》提交下列材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总承包、工程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及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由质量监督机构留存;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总概算、工程主要进度控制节点、工艺原则和程序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3.1.5 当受理申请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问,需要补正或者进一步提交其他材料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按要求提交补正。对申报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质监机构咨询。 3.1.6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向质量监督机构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1.7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质量监督费。监理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20%;监理费300万元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纳。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后,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并准予登记。 3.1.87 如确有困难,一时无法提供全部监理申请材料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可在申请表“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中予以说明。包括:监管信息不完整的原因,并不断补充和完善。承诺及责任人请质监机构及时落实监管请求。 3.1.98 未取得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申报表》,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质监机构有权责令停止,同时报告总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总站追究工程主要负责人责任。若造成损失,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1.9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质量监督费。

   


    监理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20%;监管费100万元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纳。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后,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并准予登记。 3.2 监理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质量监督机构的日常沟通,包括接收质量监督机构的文件和信息。建设单位负责抄送其他责任单位需要知悉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等监理文件和材料。 3.3 建设单位应当为监理组免费提供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以及畅通的电话、网络线路等办公设施。 3.4 建设单位按照监理组的安排负责监督澄清会的召开。 3.5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理组明确监测点报告的责任单位。 3.6 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组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提供查阅施工图的便利,并应当为监理组查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提供便利。 3.7 监理组按照本条第4.9条、第4.10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15条的规定对各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信息。进出场地(含预制场地)等便利条件,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3.8 项目单位组建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向监理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1)建设过程中,单位资质、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以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可用性和动态管理信息的变化。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程序和措施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信息。 (三)合同规定的与其他单位工作接口的有效协调和接口管理的记录。 3.9 施工作业到达暂停点时,第3.5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必须提前48小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报监理组检查。因故不能按要求报检的,应当向督导组说明原因。经督导组同意后,可以适当推迟,但至少应提前24小时。暂停点必须事先经相关责任单位检查确认,并按照督导组的要求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同检查。停车点未经监理人员检查确认或者发现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10 监理组开展的抽查或复验活动,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工程背景或原始数据及现场条件支持;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应当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同检查。 3.11对于督查组出具的文件、记录中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督查组提交答复材料;督导组检查整改结果时,应当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同检查。

    3.12 监理组发现的全部质量行为问题、实物质量问题、文件资料问题未整改的,施工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如工程(或总承包)管理费、监理费、检测费等) )以及项目单位的进度款。否则造成损失的,由相关方承担责任。 3.13 质量监督机构调查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关责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和其他书面、电子信息。 4.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4.1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监理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建设单位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还建设单位,同时出具《申请问题通知书》材料审查”,并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要补充和纠正的内容和质量。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4.2当建设单位要求对申请提交材料的内容或者其他事项进行说明和说明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申请要求进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 4.3 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质监机构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发回建设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4.4 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建设单位对检验材料不齐全的“原因说明”及相应补充完整的“责任承诺”充分合理可行时,可有条件同意申请,并签署《声明书》。表格”还明确,所有缺失的申请材料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

   


    4.5 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质量监督费用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依据。质监机构出具《备案通知书》,是建设单位完成监理手续、质监机构确认承担监理职责的标志。 4.6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 4.6.1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项目的内容和规模,选择具有相应专业、相应资质和适​​当人数的质量监督人员,组成监督小组。督导队伍一般不少于2人。 4.6.2 工程质量监理实行监理组长负责制,监理组长必须是取得《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理岗位证书》的专业监理人员。 4.6.3 直接监管组组长由总站指定;分站组成的督导组,组长由分站指定,并报总站备案。 4.6.4 监理工作开始前,监理组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施工单位的日常沟通,包括:接收施工单位的文件和资料,向施工单位说明监理的其他相关要求。监理组介入,并联系施工单位。与项目场地有关的事项。 4.7 编制《工程质量监理大纲》并进行监理澄清 4.7.1 监理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施工技术特点、项目管理模式、工期、质量管理水平对同类工程进行监理监理组长应当根据经验等因素,组织监理组成员编制《工程质量监理大纲》(以下简称《监理大纲》)。

    4.7.2 直接督导组编制的《督导大纲》报总站站长批准;其他由分站站长批准并报总站备案。经批准的《监理大纲》副本由监理组送交建设单位。 4.7.3 监理组应当主持召开各责任单位参加的监理情况通报会,向参加人员解释和落实《监理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并保存工程质量监理情况通报会记录。监理情况通报会应当在责任单位现场作业前召开。根据现场施工启动情况和责任单位到场情况,公示工作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批完成。 4.8 编制《工程质量监理方案》 4.8.1 《工程质量监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监理组开展具体质量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方案》应当明确:动态职业素质行为的检查内容;具体监测点的设置和巡检的主要内容;抽查和复验的主要项目;需要抽查的主要质量证明文件和过程记录。设置停止监测点的原则是:对工艺交接点和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部位以及继续施工无法检查或严重影响后续质量的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项目。 4.8.2《方案》由各专业主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专业设计文件编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度分阶段准备并逐步完善。 4.8.3 阶段性或最终的《方案》经督导组组长审核后发布实施。

    4.8.4 各业务主管人员应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专业人员解释《方案》,并将具体监测点书面告知上述人员并一一签字。披露工作应在相应专业项目启动前完成。 4.8.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监管纲要》和《方案》的要求,只编制并公开《方案》: (一)建设规模限制项目建设项目1000万元以下; (二)大修期间抢修施工项目。 4.9 工程开工前监督检查 4.9.1 工程开工前,监理组应对各责任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核查各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格。责任主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督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有效,是否经过设计交底和审查,是否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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