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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博主和运营公司闹掰,短视频账号归属引争议,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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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00: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节目嘉宾

    节日亮点

    方案审查

    1、网红博主与运营公司不和。短视频账号是谁的?

    2、“专家”逛店,是“精英聚会”还是“胡萝卜会”?

    3、“内部购票”和“泪流满面”?如何避免演唱会门票诈骗?

    案例1

    某网红博主与运营公司闹翻。短视频账号是谁的?

    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策划、拍段子、直播等已经成为互联网和新媒体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博主有粉丝,运营公司有策略,双方合作实现共赢。没想到合作过程中矛盾频发,发生了一场账号“争夺战”。不久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媒公司与网红博主解除合作协议纠纷及账号归属纠纷案件。

    葛是一位美食博主,以第一人称视角拍摄美食制作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上拥有15万粉丝。葛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合作,签署的协议规定:“葛某将短视频账号交给该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服务运营服务……任何一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均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户使用权。

    由于合作效果不佳,葛某单方面终止了合作协议,并拿走了涉案账户与他人合作。

    该媒体公司认为,葛某单方面终止合作构成违约。根据合同,该账号应属于媒体公司。葛认为,该账户是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建立和运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知名度。根据网络实名制的相关规则,不能转让,应该属于他。两党之间发生了争执。该传媒公司起诉法院,要求葛某归还账号。

    1、关于账号归属问题,媒体公司和博主葛都有各自的理由,而且理由非常充分。您如何看待短视频账号的法律性质?

    既然短视频账号是网络账号的一种,那么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网络账号。

    网络账号是指以特定文字、数字或字母排列命名,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处注册,用于享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凭证。在线帐户通常包括帐户名和登录密码。

    关于短视频账号的法律性质,其实有很多说法。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账户的本质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客户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客户因互联网账户的使用而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出索赔并承担某些义务。互联网账号是双方合同关系的中介。因此,网上账户就是一张“债务凭证”。

    但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网络账户属于产权,因为用户可以凭账号和密码登录并使用账户,因此账户具有排他产权的特点;用户在使用网络账户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的劳动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部分投入可能产生“游戏装备”等具有一定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据此,网络账户具有财产价值;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交易、注销账户,并可以自由地处置账户,网络账户具有可处置性。

    2、就本案而言,您认为双方的理由哪一项更成立?

    就我个人对本案的看法,我认为,首先,网络账号作为兼具财产属性和个人属性的虚拟财产,无疑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管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肯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

    但事实上,对于数据和网络财产的保护,特别是关于网络账户使用权的归属,并没有特别具体的法律规定。

    所以根据业务经验,以常用的抖音APP为例。用户在申请抖音账号时,会被要求接受《抖音用户服务协议》。

    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抖音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因此,明确该账号的所有权属于抖音公司,注册用户仅享有使用权。账户注册需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原则上申请注册的相关主体应当是注册账户的权利人。

    使用个人信息共同设立账户的,账户权利归属需根据共同设立账户人的协议确定。实际情况中,仍然存在大量账户注册人和实际操作者是不同主体的情况。此时,双方对账户注册的贡献值就是法院判定账户权益归属的主要依据。

    同时,根据目前的实际案例,账户注册人与账户实际操作者之间对账户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确定。账户注册人与账户实际操作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根据账户是否具有个人属性确定账户的归属;例如,用于账户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用于完成账户初始注册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以账户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因此,如果葛某的账户能够与他个人高度绑定,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那么他的主张更有可能得到支持。否则,双方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一方将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被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被视为自动放弃账户使用权,媒体公司将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确定短视频账号归属时,除了考虑短视频账号。除视频账号名义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收入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协议的基础上,权衡账户的经济属性和个人属性,公司应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等合理确定账户归属的原则。

    关于帐户的个人属性。短视频账号兼具财产属性和个人属性。个人属性是指主播基于账号的个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丝流量,即粉丝流量与主播本人之间存在个人依恋。

    短视频账号作为直播、视频推广等新零售模式的媒介。账号中粉丝的数量和粘性决定了账号的经济价值。因此,当账号与主播的个人依恋较强时,强行改变账号归属,不仅会降低粉丝对账号的认可度,也会让新运营者难以开展直播、卖货等。 ,造成该账户的经济价值贬损,违背了物尽其用的原则和绿色环保原则。

    本案中,涉事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与食品生产有关。葛本人并未出现在视频中,因此该账号并未形成以葛为中心的独特身份。粉丝对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不是主播。因此可以断定,该账号与主播之间不存在较强的个人依恋。

    关于账户所有权协议的有效性。短视频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置。在这种情况下,葛与媒体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合作事项为共同运营账户。合作的目的是增强账户的变现能力。因此,账户的归属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因素。

    作为专门从事短视频制作和运营的实体,葛某和媒体公司充分认识到“违约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的协议内涵和后果。因此,可以认定账户归属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涉案账户的财产属性强于人格属性,涉案账户所有权的转让不会减损其经济价值。因此,判决以双方约定该账号使用权属于媒体公司为依据。

   


    3、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理解法院判决的逻辑?

    事实上,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审理本案的法院首先分析了网络账户的法律属性,综合审查了账户流量变现和运营投入的来源,并认定网络账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个人属性。和财产财产。

    第二步,确定账户的个人属性和依赖性。如果主播基于账号个性化使用产生的粉丝流量是主播本人个人附着的,那么账号的经济价值主要由个人属性决定。如果账号与主播之间的个人依恋不强,其经济价值由账号的内容、运营管理等因素决定,那么账号的经济价值主要由财产属性决定。因此,当双方都具有合同自主权时,意思自治优先。

    4、本案判决有何意义?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网红经济”、“流量经济”迅速发展。网络主播与媒体机构合作进行流量变现,日益成为“网红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

    网络平台账号作为流量变现的重要载体,是网络直播与媒体机构合作的关键,其经济价值有目共睹。因此,网络平台账户成为双方合作终止后争夺的对象。现阶段,他们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 。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网络账户权利归属的约定不同、法院考量不同等,导致账户归属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不同案件的判决差异很大,无法形成统一的共识。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对网络账户权属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具有比较典型性和引领性。事实上,可以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穆一凡律师

    案例2

    “专家”逛店,是“精英聚会”还是“胡萝卜会”?

    一盘叫《英雄云集》的腌萝卜要80元,一杯“宫廷玉酒”要180元……20世纪90年代,艺人赵丽蓉主演的春晚小品《这样包装》讽刺高档餐厅质量低劣。 ,餐饮混乱导致价格上涨。

    如今,数字经济带动了餐饮探索热潮,一些互联网“达人”走街串巷,分享个人经验为餐饮企业代言。热闹之中,一些逛店开始发生变化:付费逛店的餐厅,即使价格昂贵、难吃,仍然能获得不少“好评”;不按流量付费的餐厅,即使价格实惠、良心,仍可能会受到诟病。陷入“差评”圈子。究竟是“精英聚会”还是“胡萝卜会”,因流量与利益的交织而变得愈加不明朗。

    “我会带每个男朋友去吃的餐厅”、“只想带好朋友去吃的十家餐厅”、“吃不腻的餐厅”……夸张的文字描述,丰富又丰富诱人的相机滤镜,记者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不少美食店探索笔记吸引了上千人的收藏和点赞。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推文的评论区,不少消费者直接称其“欺骗”、“又贵又难吃”。

    “专家”的好评、顾客的差评、同店线上线下的口碑逆转,暴露了美食店探索背后的诸多乱象。

    “有的‘专家’一口饭都没吃,却让相机‘吃饱’。”网友“蔡彩江”分享了她在餐厅偶遇专业“探店师”的场景:酒菜摆满一桌,“师傅”变换着各种镜头位置疯狂拍照。拍完食物后,他还带人到镜头前。有时伸手去夹食物,有时又举起酒杯喝水。 “我摆了各种姿势,但都没看到。”坐下来品尝吧,完全凉了的食物就浪费了。”

    连一口都不吃,他就能写出一篇洋洋洒洒的推荐文章,这让这家食品店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此外,由于就业门槛低、缺乏行业标准,“专家”群体鱼龙混杂。 2023年,北京丰台的一家餐厅邀请博主参观餐厅。结果,该博主在短视频评论区骂了很多给差评的消费者,他的账号最终被平台封禁多日。

    很多“大师”只关心自己给了多少钱,并不关心自己代言的菜是否好吃、是否正宗。有的甚至有钱就夸,没钱就骗,游走在违法的边缘。

    很多商家都遇到过吃霸王餐的“高手”。经营一家小酒馆的小韩说,他经常在评论分类平台上遇到评分较高的用户。吃完后,他们展示自己的平台评分,希望获得免费餐食。有的甚至要求店家赠送一瓶酒作为纪念。展示。 “之前我们也拒绝过,但是紧接着就收到了差评。因为高等级的用户评论权重更高,所以我们酒吧的评分突然从4.8拉到了4.6,真是委屈又无奈。”

    自媒体从业者悄悄表示,专业“探店师”的获益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付费推广,店铺支付费用,“专家”根据店铺要求上门探店,拍摄并发布图片、文字和视频;另一种是付费促销。一是资源置换。商家邀请“专家”免费用餐,“专家”发布用餐体验。 “顶级博主的逛店费用可以达到数万元,业余博主有时一张便条就能赚到50到100元。”晶晶说道。

    1、专家巡店频频出现混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目前开店乱象的根本原因其实是流量的滥用。这与我们之前提到的非常相似。现在是流量时代。各行各业都在想方设法为自己吸引流量,以吸引顾客的关注。另外,餐饮是一个传统行业,一道菜是否好吃,一家店是否值得信赖,最终还是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最终取决于实力。那么大量的店铺访问流量可能会加速商家的口碑传播,带来销售机会,而这本质上都是为了赚钱。

    2. 发布逛店视频是否属于广告?

    逛店视频是否属于广告取决于其内容和形式。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商品或者服务。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必须展示、标识、告知的信息。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办法》调整的互联网广告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利用网络媒体向网民传播信息;第二,传播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第三,信息传播行为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当然,该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如果是履行法定展示、标识、告知义务的信息,则按照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视为广告。

    然后结合案例中提到的两种形式,店家支付费用,“师傅”根据店家的要求上门,拍摄并发布图片、文字、视频;对方商家邀请“师傅”免费用餐,“师傅”发布用餐体验 看来,上述商家已经与探店者达成了协议,他们制作的内容以促销为主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应被视为广告。

    3、探店扰乱违法行为吗?有相关法律吗?

    逛商店违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

    首先是内容中没有明确标明广告的性质。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方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注“广告”。但事实上,很多逛店内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从而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二种是虚假宣传。一些逛店视频存在虚假推荐、虚假数据、恶意差评等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聘请探店网红在网上进行虚假“分享体验”,属于虚假宣传,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他们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

    此外,逛店视频已成为地下灰色产业,不仅推高了消费者成本,还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尤其是采用欺骗手段推销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一些正规商家和产品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第三种是通过恶意差评提出不公平要求。正如之前案例中提到的,一些商店博主可能会发布负面评论或视频,而没有从商家那里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这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也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似乎是一条不言而喻的规则。此外,一些博主还会以逛店为名,强迫商家提供免费餐食或其他服务。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4、遇到这种乱七八糟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认为行政机关实际上应该加强自身的监管。我个人认为,比如,违规发布虚假进店信息的网络平台和商家,应列入失信“黑名单”,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屡教不改的,轻则经济处罚,重则责令责令。退出网络运营和营销。对于从事“分享体验”的专业探店网红,一旦被发现有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必须受到相应处罚。只有加强监管、打击惩罚,才能遏制这种不良现象。

    5、消费者如何避免上当受骗?如果您的权益受到损害,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若遇到消费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首先应保留证据,并确保购买凭证、服务合同、聊天记录等所有相关文件均被保留。这些都是维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做好上述准备后,您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投诉中心等组织进行投诉、举报。这些机构可以帮助消费者调查并找到解决方案。如果通过协商、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最终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预防措施。当然,谨慎选择商家并做出个人判断,避免冲动或盲目消费。

    左起:主持人姜峰、穆一帆律师

    案例三

    “内部购票”“泪流满面”?谨防诈骗!

    音乐会接连举办,门票常常售空。很多球迷朋友“显神通”买票,殊不知其中暗藏秘密和陷阱,极有可能“丧妻失兵”。不久前,江苏苏州警方公布了多起相关案件。

    案例1

    市民小谷无意中发现有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倒卖演唱会门票。他以为自己能幸运地“捡到丢失的车票”,于是加了对方的QQ,询问详情。对方提供了所谓的票码,小顾按照约定转了1800元。当小谷发现该代码无法兑换门票时,他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但他的联系方式已被对方屏蔽。

    案例2

    由于没有购买演唱会门票,市民小雪前往短视频平台搜索相关售票信息,并与自称有购票渠道的网友取得联系,并协商成交价格私信1188元。小雪按照对方的要求支付了门票,但对方收到付款后就不再回复消息。小雪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案例三

    市民小涛在社交平台上浏览网页时,看到一位博主发布了演唱会门票转让信息。他立即联系博主,点击博主发来的“大麦网”链接,支付了780元。付款后,对方依然没有提供门票。小陶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经过仔细检查,他发现对方发送的“大麦网”链接是一个“高仿”网站。

    1、分析这些骗局的手段。

    其实,这主要是诈骗者抓住受害人盲目、冲动的心理特点后的套路布局。

    例如,第一类诈骗者首先会通过各种平台发布出售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吸引受害者主动联系;然后,他们会以未收到受害人支付的门票费用为由,引导受害人使用其发送的未知链接。输入假冒网站;最后,要求受害人下载视频会议APP,开启屏幕共享,窃取受害人卡内的资金。

    第二种,演唱会前夕,诈骗分子以“我已经买了票,但有事不能去”为借口,在二手交易网站上发布信息,将门票转让给他人。受害者。拿到钱后,他们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或者声称有官方购票渠道,或者声称内部人士可以购买门票。受害人购买门票后,会以“押金”、“辛苦费”等各种理由索要付款,骗取钱财。最终他被拉黑,无法再联系。

    第三种是诈骗者通常会提前潜伏,在微信、QQ等社交软件群中发布门票信息。有人上钩后,诈骗手段通常有两种:一是发送虚假网站链接,要求粉丝通过网站付费。大多数粉丝认为平台上的交易有保障,没想到我进入了一个钓鱼网站;其次,我建议先付定金再发货,收到票后再付余款。交易过程看似没有问题,但球迷收到的门票很有可能是假票。

    2、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其实,千万不要冲动,不要盲目消费。首先要理性判断真实性、合理性。购票时,关注官方购票平台,不要相信“内部人士”和“个人转售”。

    即使首次上线没有抢到票,也可以关注官方后续的抢票信息。任何人绕过正规平台,使用私下交易,或者以各种理由要求重复付款、退款、押金的可能性都很大。这是一个骗局。

    如果遇到不明链接或二维码,请勿点击或扫描,也不要轻易向陌生人转账。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

    一烂尾楼业主状告西宁市房管局,被驳回:资金监管不力与损害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青海西宁一商品房项目竣工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购房者诉至法院。在第一起诉讼中,法院确认西宁市房管局未履行涉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随后,不少购房者起诉西宁市房管局要求赔偿,但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宁市房管局未尽到资金监管,并不一定导致购房者财产损失。因此,非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决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一些网民问: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为什么我们应该规范预售的资金呢?我给了某人的贷款保证,如果他们逃跑了,为什么银行要我偿还这笔钱?他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偿还我的钱和我!

    3。如何理解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是可用于确定法律责任和责任划分的原因与原因之间的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一种实质而直接的联系。关系由法律规范规定,这些规范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划分和假设。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发现住房当局因未能履行其监督销售前商业住房资金的职责而违反了法律,但他的违法行为是由行政违法的,这是由于未能履行行政职责而造成的。住房当局和购房者之间没有合同的私密性,也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根据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屋购买协议,买方有权获得房屋的权利。开发商应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买方索赔的损失实际上是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货而造成的。基本原因是开发商违反合同。根据《守则》第577条规定:“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与该协议不一致的合同义务,它将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例如继续履行,例如采取措施,,请采取重新措施或补偿损失。”房屋买家的损失基于合同的相对条款。关系应由违规党承担。

    4。在住房管理局的基金监督责任中违反法律有任何非法费用吗?

    我认为首先会有一定的非法成本。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当局对购房者的财务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它仍然可能面临高级当局或司法当局的罚款。其次,由于这种行政违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形象将被降级,直接负责的人也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制裁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当行政机构执行职能时,他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充分履行职责,并专注于履行职责而不会忽视。

    审查过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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