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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及办理流程(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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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20: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21)12366

    【过程】

   


    【付款义务人注意事项】

    1、付款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资料表格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到税务服务部门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一次”服务。在缴款义务人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一次。

    4、付款人使用的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传媒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者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费用金额=支付的广告服务价款含税×税率。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地点、纳税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季度申报。纳税人要求不按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8、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以价代征试点的通知》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通知” “附加税”(财税[2016]36号)“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九、缴纳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率为3%。应付金额=账单销售额*3%。

    十、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是指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付款人扣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1、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是指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每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三、提供娱乐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4、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缴金额减按50%;对属于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按50%征收。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减按应纳税额的50%。

    十五、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政策出台前已征收的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在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扣除或者退还。

    16. 付款义务人声明其享受折扣和豁免,无需提交额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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