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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务章程和协议:龙卡通申领的相关规定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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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07: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商业条款和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使用协议

    龙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申请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将龙卡交给乙方。

    1、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规定》并履行本协议。

    2. 申请

    1、境内所有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请龙卡。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个人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需要乙方代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的情况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作出必要的安排、服务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方。业务合作机构向乙方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出于处理本协议项下事项的目的而接触甲方的个人信息,并根据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向相关第三方明确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责任,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3、乙方向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发卡。甲方收到龙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中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使用该签名进行交易。因甲方未签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账户管理费的权利。收取后,龙卡将按照持卡年份提前收取账户管理费(自办卡月份起每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份) 。第一年的账户管理费由甲方在开卡时直接缴纳,以后各年的账户管理费每年自动从甲方账户中预扣。注销账户时收取的账户管理费将不予退还。

    3. 使用

    1、乙方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邮件、互联网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卡的使用说明及其他相关信息,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龙卡。

    2、甲方保证龙卡的使用合法,且使用龙卡进行的各类交易均受到法律许可。

    3、开通龙卡后,卡内本外币活期、定期储蓄账户、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以及境外交易和部分自助交易功能均默认开启。甲方可通过签订合同开通约定转账、自动转账、自动汇款、质押贷款、外汇交易、证券交易、银证转账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对于VISA和龙卡,甲方可以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关闭或激活相应的VISA和国际组织网络境外交易功能。对于龙卡IC卡,卡内设有电子现金账户。默认情况下,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主账户。您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转账。

    4、甲方可以在开卡的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以设置自助转账限额。甲方也可在开卡后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或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转账功能或设置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可设定每卡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超过5万元。若甲方未设置,则每卡每日转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可以有效识别转账行为。 、转账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

    5、龙卡本外币往来账户均为基本账户。通过中国银联网络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 VISA和龙卡通过VISA与国际组织专用网络进行的境外交易,以美元经常账户为基本账户。通过银联网络进行外币消费、提取现金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结算汇率按中国银联、中国建设银行最新规定办理;通过VISA和互联网进行外币消费和提取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和美元 美元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按照VISA、国际组织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汇兑损益。

    6、甲方使用龙卡在国内ATM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甲方在自助设备存入现金时,以自助设备验证后显示的金额为金额。输入的金额。

    7、甲方通过中国银联网络在境外进行的每张卡每日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元(含)。通过VISA、VISA等国际组织专用网络进行境外取款交易,银行柜台取款、ATM取款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且累计现金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每卡一个月内取款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六个月内每卡累计提取现金不超过等值10,000美元(含),一年内每卡累计提取现金不超过等值20,000美元(含);每卡每日境外消费交易次数不超过15次,每卡每日累计消费金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含);邮购/电子购物交易,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等值100美元(含),每卡每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美元(含);每卡网上交易单笔交易限额为200美元(含),每卡每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美元(含)。

    8、使用龙卡IC卡进行非接触式消费时,默认使用龙卡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使用龙卡IC卡进行接触式消费时,甲方可以选择在POS机上使用龙卡IC卡主账户或龙卡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9、龙卡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匿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

    10、甲方可以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龙卡多IC卡电子现金账户转账,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加载交易不可逆转。

    11、甲方龙卡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小额线下消费,消费时无需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逆转。

    12、龙卡IC卡电子现金账户退回的资金将退回至龙卡IC卡主账户。

    13、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应根据电子现金芯片余额判断。

    14、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相应的电子信息记录是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无密码交易,以甲方签名或者乙方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记录的交易凭证为交易。已完成有效凭证。根据甲方签名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处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生成的信息记录形成的交易凭证,是该交易的有效凭证。相关交易确实发生的,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或者交易凭证上的签名非本人签名为由拒绝支付龙卡项下交易金额。

   


    15、当龙卡IC卡过期或损坏需要更换时,若龙卡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将退卡换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将转入主账户;若龙卡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将退回该卡并换一张新卡。原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将在30天后转入主账户。在此期间,已换发的新卡不得注销。

    第十六条 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连续电子现金交易上限的,应当转为网上交易。网上交易是指通过连接乙方系统验证的交易。

    17、当甲方使用龙卡进行交易时,因承兑或结算等原因导致可用账户余额小于交易金额,且账户出现债务时,甲方应承担还款责任,清偿所欠款项。尽快还债。乙方由银行记录。所欠金额将从账户日期起按日利率 5/10,000 计息。

    十八、乙方有权决定龙卡是否发行活期存折(本协议简称“卡存折联用”)。当龙卡配备活期存折时,甲方应注意及时到乙方更换存折。除非有可靠、明确的相反证据,否则因未及时更换存折,乙方保留的龙卡交易记录将与存折不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乙方记录的会计信息为准。

    19、因卡损坏、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乙方在卡交易时无法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易;由于上述原因需要更换新卡。 ,甲方可携带该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缴纳换卡费用。若上述情况因卡本身质量原因造成,乙方将提供免费换卡服务。

    20、与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签约的龙卡,若卡损坏、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可预约换卡,并且在升级、降级、换卡期间,以上通道均可正常使用。使用卡资金。

    21、甲方在使用建设银行ATM等自助设备时,若卡被吞卡,甲方应及时联系自助设备的管理机构,并按照时间和地点办理领卡手续。银行规定的要求。逾期未领卡的,建设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吞卡进行注销。甲方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缴纳换卡费用。在异行ATM等自助设备上发生吞卡的,应按照异行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22、甲方不得以与乙方以外的商户或收款银行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乙方欠款。

    23、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龙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对境内交易核算变更有异议的,须在交易发生后40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会计变更有异议的,须在会计处理日后60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申请。

    24、甲方办理龙卡换卡业务并变更卡号后,不影响原有债务负债,部分合同签订功能可自动转移到新卡上;对于无法自动转移的合同签订职能,甲方应及时到原承包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 密码

    1、龙卡密码可由甲方在开卡时直接设置,也可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可以打印在密码信封内,否则无法打印密码信封。默认密码是“”。若使用密码信封,甲方在收卡时发现密码信封有撕裂或损坏的,有权拒收该卡;甲方收到密码信封后,应及时到乙方柜台或ATM机或其他自助设备修改密码。若使用非打印密码信封且默认密码为“”,甲方收到卡后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柜台修改密码方可激活卡。

    2、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交易不验证密码或持卡人签名。所有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进行,甲方应对相关卡保管不当承担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若相关交易确实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还交易金额。

    3、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容易破译的数字,不得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使用时,如果甲方连续3次输入错误密码,该卡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您需要到乙方营业网点按要求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5、龙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如甲方记得原密码,可申请解除挂失。密码挂失后,甲方可以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重置密码。卡密码挂失不会影响配套活期卡的使用、自动转账、缴费等基于该账户的签约交易。

    5. 挂失卡

    1、甲方应妥善保管其持有的龙卡。若卡丢失或被盗,甲方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书面挂失。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立即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对挂失有效期内因卡被盗用而造成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挂失时间和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2、为帮助甲方防范风险,甲方可通过营业机构、95533、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交口头挂失申请,乙方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后,将停止该卡账户的支付。口头挂失分为暂时性口头挂失和永久性口头挂失。临时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可多次申请)。有效期过后,挂失失效,乙方不再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永久口头挂失无有效期,在后续处理挂失或取消挂失前,账户将处于止付状态。 。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

    3、甲方在书面挂失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卡号、甲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乙方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后,立即停止该卡支付。

    4、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卡、补卡或注销手续。换卡时需缴纳换卡费。

    5、挂失生效后,甲方申请撤销挂失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及相关证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① 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② 甲方有欺诈或者其他失信行为;

   


    ③ 乙方调查情况被甲方拒绝;

    ④ 丢失或被盗的龙卡通卡上没有甲方签名。

    7、卡与优惠并用的龙卡,将使用卡和活期存折作为开户交易工具。若甲方挂失其中一本活期存折,乙方将停止该卡内活期子账户的付款,卡内定期子账户可正常使用。若甲方挂失其中一张卡,乙方将按规定停止其往来账户付款。挂失卡或折扣不会影响自动转账等合约交易的处理。

    8、挂失生效后,其有效性不如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被盗用而造成的财务风险。

    6. 账户注销

    甲方申请注销龙卡账户时,应在清偿账户内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合同关系、注销或迁出卡内所有账户后,办理龙卡账户注销申请,并将龙卡卡退还乙方。当龙卡IC卡芯片失效或损坏时,甲方应在提交书面账户申请后30日内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账户注销手续消除。

    七、有效期

    1、银联龙卡通磁条卡无有效期。 VISA卡和龙卡通卡的有效期为二十年。龙卡通IC卡有效期为十年。

    2、龙卡卡到期后,甲方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龙卡到乙方柜台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理;已签约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的龙卡,可在乙方柜台使用卡内资金。该通道使用卡中的资金。

    3、龙卡到期后,其账户下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换卡手续。

    8. 其他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本协议。甲方使用龙卡办理业务时应遵守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但本协议生效前乙方现行业务规则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龙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相关规定计息;乙方将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产生利息。

    3、通过龙卡账户发放的个人贷款的贷款利率、计息方法等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4、甲方持有的龙卡连续一年无客户发起交易且余额为零的,乙方有权将其转为睡眠卡;若连续三年没有客户发起交易,余额为零,乙方有权注销该卡。

    5、龙卡不得出租、转让、出借。因甲方保管不当、将卡转赠他人使用或甲方本人不当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必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的工作、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不按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材料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经双方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发送至上述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甲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变更时,应在十日内通知乙方。

    7、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骚乱、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供电、通讯及其他乙方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龙卡无法正常使用,避免和无法克服)如使用,乙方将根据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临时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误账,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核算,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8、龙卡归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向甲方发卡的权利。为保证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当乙方发现甲方的龙卡有被他人使用的风险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龙卡。如发现甲方在该卡的使用过程中未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章程及本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违规或违法行为,乙方有权终止该卡的使用。有权使用该卡并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龙卡。 。

    9、乙方有权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查询、冻结、扣划甲方龙卡账户。

    10、乙方将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通过乙方网站提供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期限、价格相关例外及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点、网站和其他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确。乙方也通过上述渠道向甲方公告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要求。乙方公告的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了解并理解相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应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同意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除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调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规定》、《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规定》等内容,并正式一段时间后向外界公布。本协议不另行通知而实施并适用于甲方。如有必要,乙方将报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予以公告。乙方公告期间,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龙卡及相关服务。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实施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若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则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服务。龙卡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办卡、挂失、补卡等特殊服务时,应由其监护人办理;经其监护人申请该卡后,其使用该卡即视为已取得监护人的同意。甲方卡的使用和交易的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金融行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过程中,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本协议由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上签署,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卡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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