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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印发,助力四川旅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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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0 10: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的通知

    《管理办法》函

    川文旅函[2021]4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文件要求,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经省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 年 7 月 26 日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旅游名村评选和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村是指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文化传承保护和改造发展良好,旅游产品特色鲜明,旅游配套服务齐全,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文化旅游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和村民致富。 。取得良好成效、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天府旅游名村建设。评选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每次评选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四条 天府著名旅游村评选遵循优中选优、短者优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实施。考核评分依据《天府旅游名村评级规则》。评分指标数据基于统计监测结果;未纳入统计监测的指标以主管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为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天府旅游村原则上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突出,开发主题明确。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旅游资源,资源组合良好,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高度融合,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自然风貌。乡村旅游发展主题鲜明,走特色差异化发展道路。

    (二)文化传承、保护、改造、发展良好。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落、传统建筑、农业遗存等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合理,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遗产完整。设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可提供村史展示、文化展览、互动项目等丰富的文化展示和体验内容。能够保持原有的乡村建筑风格和村落格局,将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乡村建筑和景观设计中。农村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村民精神面貌良好。

    (三)旅游业种类丰富、产品质量高。开发了观光度假、农耕体验、民俗文化、休闲娱乐、乡村民宿、游学、节庆等多种成熟、风格独特的旅游产品。旅游产品开发与乡村特色文化资源紧密结合,促进乡村振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创建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的项目。可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和符号元素,开发艺术性与实用性有机结合、适应现代生活需要、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

    (四)住宿特色突出,服务接待规范。可依托当地自然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住宿,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区域和民族文化特色。住宿环境干净舒适,设施设备齐全,服务接待规范,能满足游客的需求。

    (五)基础配套设施齐全,旅游功能齐全。对外交通便捷顺畅。通往村里的主干道符合四级(含)及以上公路标准。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设备设施齐全。内部游览线路设计合理,标志牌清晰规范。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干净整洁,有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设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村内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环境干净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序,营业场所服务规范。

    (六)监管体系健全、执行有效。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制度措施齐全,配备专兼职人员,实施效果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重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重大以上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文物损害事件。文化和文化。旅游资源重大责任事件。

    (七)经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良好。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整合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力量,协调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积极性高,利益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对村民增收致富效果明显。去年接待游客超过20万人次(含)(三地三县民族地区不少于1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不少于10三地县民族地区100万元)。 )。

    (八)品牌培育成效明显、影响力大。注重“对内提高品质,对外塑造形象”,拥有旅游宣传展示网站或网页,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培育和打造文化旅游品牌,提升乡村形象,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天府著名旅游村评选按照“申报、推荐、评选、认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 7 条声明。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村(社区)自主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组织申报编制申请材料,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天府旅游村申报表;

    (二)天府旅游村应用方案。

    第 8 条建议。市(州)人民政府严格把关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报送正式文件。

    第九条 遴选。根据《天府旅游名村评级规则》,评价采用数据审核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评选出天府旅游名村推荐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天。

   


    第 10 条 决定。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举报,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不属实,或投诉举报属实但已整改且不影响冠名的,将举报至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具体办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文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天府旅游村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审查和检查。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检查。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天府旅游村实行“优胜劣汰、先进、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日常监督或审查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程序取消。被命名为“天府旅游名村”。被撤销村名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核心文旅资源和产品品牌退市或降级;

    (二)发生国内外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恶性、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及其他责任事件;

    (三)旅游总收入和旅游接待量连续两年负增长(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全省文化旅游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天府旅游名村评级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

    天府旅游村评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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