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yzw 发表于 2024-12-31 21:53:07

宁波市发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宁波市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我们来看看《通知》全文及权威解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筑行业市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建市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授信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的中国境内房地产法人股东。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住建部门利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信用主体的自主申报和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其他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价。生产建设活动的信用等级。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收集、记录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价。信用信息形成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地方住建部门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备案。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采用量化评价方法。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基本施工程序、合同和人员管理以及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信用主体在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招投标行为和保修服务。

    第八条 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优秀行为、通报表彰、政策试点、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等级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信用主体和其他住房建设信用主体采取“统一评价标准、分类评价等级”的办法。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信用主体的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和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按照数理统计方法,根据投资金额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分计算;其他信用信息直接量化评分。信用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一条 其他住房建设信用主体的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和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按照其投资建设项目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其他信用信息直接量化评分。信用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二条 同一信用指标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累积。但对同一信用指标审核时发现信用主体未有效整改或有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标准的基本分值为1000分。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评价方法对信用主体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评分和季度信用评级。每日信用评价评分在信用评价周期内。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全面评分,每日自动更新;季度信用评级根据上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分为A、B、C、D、E 5个等级。

    (一)信用评价得分(含原数)前10%的,评定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数在10%以上30%(含)之间的,评定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数在30%以上70%(含)范围内的,评定为C级;

    (四)信用评价分数在70%以上100%(含)范围内的,评定为D级;

    (五)E级是根据信用主体当前的信用等级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进行即时评价而获得的。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并维持不少于六个月:

    (一)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建设工程较房地产预售合同约定日期延迟交付90日以上或者暂停开发建设180日以上的(以房地产预售合同约定日期为准)地方住建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信用主体承担主体责任;

    (三)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者集中交付后,因质量安全问题发生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信用主体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及时有效处置;

    (四)同一开发建设项目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未落实购房者对住宅装修质量的监督机制的;按照规定引发两次以上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弊病。影响,信用主体未及时作出有效处置的;

    (五)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约等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低为E级,并维持至少一年。同时报省住建部门推荐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性质恶劣、严重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危险或者较大的社会影响。对事故负有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被认定拖欠工程款,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六条 新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首次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分数应当继承母公司当前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分数。新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多个股东的,其信用评价分数按照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加权平均计算。若股东在宁波建筑市场无信用评价分数,则按照C级信用等级中位数分配信用分数;其他房屋建设项目信用主体初始信用等级为C级,信用等级为C级。评价分数为C级的中位数。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评分、创优行为、政策试点等信息的追溯期限一般为二年。企业(项目)奖惩信息追溯期限按照其文件规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期限为一年)。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日起形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日常信用评价的追溯期为八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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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九条 对A级信用主体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施工单位晋级的资质支持;

    (二)采取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审批程序等激励措施;

    (三)对生产建设活动提供相关支持,采取空缺安置、加快办理等激励措施;

    (四)优先推荐参与各类奖项评选;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六)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相对优惠的工程质量保险费率;

    (七)对在建工程实行简化监管、减少日常检查,实行定期监管和随机检测。

    第二十条 对B级信用主体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生产建设活动提供相关支持,采取空缺安置、加快办理等激励措施;

    (二)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一般性信贷支持;

    (四)鼓励保险机构提供普遍优惠的工程质量保险费率;

    (五)对在建工程实行简化监管、减少日常检查,实行定期监管和随机检测。

    第二十一条 对C级信用主体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鼓励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二)对其在建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和适度频繁的日常检查,并实施日常监督和抽查检测。

    第二十二条 对D级信用主体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新开发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等全流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审查、严格办理,限制采取承诺制;

    (二)对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日常检查频率,增加监督抽查的内容、数量和频率;

    (三)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管理绩效月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E级信用主体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通过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向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等发布通知,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部门信息平台,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暂停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当期销售登记文件,或者暂停销售未售出的房屋;

    (三)对其新开发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备案、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审查、严格办理,禁止采取承诺制。

    (四)取消参加当年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评价活动的资格;

    (五)对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采取高频次日常检查,大幅增加监管抽查的内容、数量和频率;

    (六)信用主体宁波片区负责人对生产建设活动管理实行月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建设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低频次、中频次、高频次、高频次检查的比例原则上为1:1.5:2:2.5。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定期推送至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主体的季度信用等级及相应的信用评价分数在宁波建设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宁波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中资房地产法人股东本季度及前两个季度的信用等级及相应的信用评价分数应当在销售时统一公示。开发和建设项目的地点。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评价标准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对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所属质量安全等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全市信用主体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提供信用评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建设部门及其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必须健全本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记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有与加分相关的文件、证明等作为加分依据;扣分时,应当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以按照规定出具的监督函、监督意见、通报批评或者其他监督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对核实信用信息错误并完成信用修复的单位,住建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撤销惩戒措施,维护信用主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不代替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管理行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不会因信用主体变更、合并、分立而被撤销;如果信用主体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其信用评价记录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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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本通知的权威解释

    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近年来,先后召开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工作会议,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工作,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4号)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发〔2017〕19号),两份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全面落实质量落实项目参与各方责任,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同时,中央还提出加强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信号传递和反馈机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人大条例)也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工程质量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并对他们采取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国有企业。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处罚措施。

    我市住房建设项目现状

    (一)住房建设项目总体状况

    目前,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可控,但不同性质建设单位之间的项目管理差距也比较明显。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建设项目在政策调控和监督方面具有较好的落实主体责任和主动性,工程质量水平也相对可控;而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主要建设主体的商品房等房地产项目,则有较好的主体责任。实施主动性较差,监管难度较大,工程质量共性问题较为普遍。

    商品房工程质量通病发生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住质量需求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住房建设工程面临的突出矛盾。当前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合理压缩建设工期、降低建设成本、降低设计标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高周转、高杠杆的开发模式,无视质量与效率并重的经济社会规律;二是建筑企业传统管理和施工作业模式的住宅装修成套质量平衡性较差,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施工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其次,部分项目交付主体与促销和质量承诺仍存在差距;一些项目交付检验和交付后维护制度不够健全,维护服务能力不足;一些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缺乏对话机制,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互信障碍等问题。

    (二)问题主要原因

    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落实责任主动性差、政府部门监管薄弱。这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规定较为笼统,处罚条款较少,可操作性不足;

    二是行政处罚与市场不挂钩,难以形成长期惩戒效果。比如,有的建设单位将罚金、罚款作为开发成本;

    三是处罚方式单一,缺乏积极引导,难以激励建设单位主动落实责任;

    四是房地产开发普遍采用项目公司模式。项目公司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对上级公司影响有限,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守信行为重视不够。

    《办法》的总体思路和技术路径

    (一)总体思路

    住建部2018年开始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可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施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严重失信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为信用管理主体。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授信业务协作的实施意见》(浙发改信183号)明确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红名单内的服务对象,可采取包容、接纳等激励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单位,可采取限制参与投资项目招投标、获取政府供应用地等惩戒措施。通过开放跨境信用评价结果。行业应用壁垒。

    因此,本《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对建设单位的市场和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并根据评分给予相应的信用评级。不同信用等级挂钩住建部门差异化监管措施,同时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奖励良民。惩处不良,增强施工单位落实责任的主动性。

    (二)技术路径

    原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市城管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167号)我局明确建立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采用量化评分模式。目前,建设、监理等单位已制定了相应的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价。作为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子系统,也采用量化评分形式,在系统和架构上与其他子系统互联互通。

    《办法》的结构设计及主要内容说明

    (一)信用主体

    信用主体为全市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用“统一评价标准、分级评价等级”的方式。即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分为两个评价数据库,分别按照信用评价分数进行排序和评级。房地产开发项目信用主体定义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境内房地产法人股东。主要考虑的是房地产普遍采用项目开发公司模式,信用评价机制应具有连续性和传递性。即各项目房地产公司信用评价信息与母公司信用评价信息关联,层层渗透至全国最高级别房地产法人股东。同时,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的各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继承其母公司和房地产法人股东。信用评级信息。其他房屋建设信用主体在施工许可证中注明建设单位,未考虑建设单位股东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的传递性。

    (二)信用评价内容

    信用评价内容分为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基本施工程序、合同与人员管理、工程质量行为、工程进度控制、安全生产行为、文明施工等。行为、招投标活动、保修服务,以及优秀行为、通报表彰、政策试点、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评价指标主要来源于《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我市自住宅全面实施以来推出的一系列管理制度装修政策方面,也有望通过信用评价使相关措施和制度发挥作用。

    (三)评价方法及分数计算

    采取守信加分、失信扣分的模式,避免只扣分,让失信主体没有修复信用的机会。也鼓励企业主动落实责任,变“我要做好”为“我要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估评分是通过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有全资和股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用评分,然后基于计算机的投资比例根据计算程序使用数学统计方法;其他项目构建单位的信用评估得分是通过所有开发和建筑项目的信用评估分数的算术平均值获得的。

    (4)信用评级设置

    信用评估评分每天更新,信用评估等级是根据上一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估评分计算的季度评估。信用评级分为五个级别,从高到低:A(优秀),B(良好),C(中度),D(差)和E(差)。除电子级以外的每个等级设置了一个比例范围。例如,A级意味着该公司在具有信用评估分数的类似公司中排名前10%。如果信贷科目的发展和建设项目遭受一定程度或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程度,交付延迟,欺诈和其他严重的不良行为,信用等级将降低一个级别,并且至少将维护降级6个月;信贷主题具有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发布的“建筑市场信贷管理”。如果将临时措施涉及的“黑名单”行为降低到E级,则将至少维持一年,并且还将包括在建筑市场实体的“黑名单”中。

    新注册的全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部门将首次继承母公司的当前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估评分;如果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部门有多个房地产法定人股​​东,则其信用评估评分将由房地产合法人员股东确定。信用评估评分是根据权益比的加权平均值来计算的。如果股东在宁波建筑市场中没有信用评估评分,则该评分将根据C级信用等级的中位数分配。

    (5)信用评级申请

    首先是宣传系统,该系统发布了相关网站和媒体上的信用实体的季度信用评级和相应的信用评估评分,例如宁波构建网络,以及当前的季度和前瞻性和前瞻性绩效国内房地产法律人物股东在宁波建筑市场上。这两个季度的信用评级和相应的信用评估分数将在开发项目销售网站上以统一的形式宣布;

    第二个是建立一种激励措施的机制来实现违反信任的信任和惩罚,并实施差异化的监督,这反映在事先的行政批准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中。同时,它通过房地产信贷信息平台将其推向相关部门,以实施跨部门的联合激励措施和惩罚。例如,建议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建议使用保险机构来实施差异化的项目质量保险费,并建议使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来实施差异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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