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yzw 发表于 2024-12-31 10:52:0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区分

    摘要: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罪与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罪以及主观明知犯罪所得罪之间容易混淆。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并与其他犯罪的主观明知相区别。司法实践中往往注重行为发生的犯罪阶段,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侦查,或多或少地存在客观归罪的倾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明知共犯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并兼顾犯罪从轻处罚,做到主观与客观相互印证。同时,还必须注意查明知情程度,以便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犯罪的共犯。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明知共犯、隐匿、隐匿犯罪所得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共犯及相关犯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是否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罪或者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存在不同的理解。犯罪所得。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将其所得收益套现或者提取的应当作为共同犯罪处罚。同时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收益,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提取现金的,以隐匿、隐匿犯罪罪追究刑事责任。所得,或犯罪所得。先预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认定的犯罪行为往往不能完全对应《意见》所列情况,导致《意见》的准确适用打了折扣。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与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犯罪,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知情的认定。笔者结合《意见》的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一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主观明知规定的《意见》

    主观知识是识别共犯的关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共犯的识别也不例外。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为明知共犯。他们必须有主观意识,而不是“阴谋家”。这是根据《意见》判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主观知情的依据。

    (一)“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不意味着事后知道

    《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案件予以处罚。这里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只能事前和行为过程中知晓,而且是将来时或进行时。同时强调犯罪嫌疑人动态参与犯罪的可能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不存在参与犯罪的可能性,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罚。因此,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从主观上看,必须“在犯罪前或者犯罪过程中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

    (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意见》中对共犯的特殊要求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包括两个方面: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且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根据传统的共犯理论,如果你是在知道他人犯罪后才参与的,那么你就是继承共犯,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但根据《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而不是仅仅知道其他人犯下了罪行。这正是《意见》所要求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共犯的特殊主观要求,是对主观知识的更具体的限制。

    (三)《意见》中的“事先串谋”不属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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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事先串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先的阴谋和已知的知识是有区别的。知情包含阴谋,但《意见》中的知情并非来自阴谋。否则,无需单独列示,可直接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这里的知情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的单方面知情。共谋一般是指两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实现各自意图而实施的共谋。预谋是指同案犯在犯罪前已形成共同的犯罪意图,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策划、讨论。主观上知道犯罪内容和危害后果,并与其串通,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先验知识,是指行动者在行动之前就已经了解该知识所涵盖的具体要素。可见,先验阴谋与先验知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事先串谋是先沟通达成协议,然后共同实施犯罪。事先知道是单方知道而后参与犯罪,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要求比事先串谋要低。

    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在事先明知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提取现金的行为,可以作为共同犯罪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的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应当包括“明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

    二

    《意见》中明知从犯、包庇、隐匿犯罪所得和明知犯罪所得的区别

    《意见》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与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两种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上,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而取得的收入”和“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罪而取得的收入”。从表面上看,“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阶段,应归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包含在内。 ,否则都应该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显然有特定的知悉要求。

    (一)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必须是事后明知才实施的。

    《意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了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的情节。这里的“明知犯罪所得是电信网络诈骗”强调的是静态结果。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获得的赃款和赃物。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收益”强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产生犯罪收益,而不是在犯罪过程中;如果是诈骗罪实施过程中的,则应归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可能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

    (二)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明知犯罪所得而加以概括的罪

    按照语义理解,“明知犯罪所得来自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必须知道自己是犯罪所得,而且还必须明知犯罪所得来自电信网络诈骗。但根据《意见》,即使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也会以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只是以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定罪,则无需强调犯罪所得必须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证据要求也高,举证也比较麻烦。因为即使是盗窃、抢劫等其他犯罪所得,也可以因隐匿、隐匿犯罪所得而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注重证明犯罪所得,降低对知情程度的证据要求;甚至不以明知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犯罪所得作为认定掩盖、隐匿犯罪所得以及电信诈骗犯罪下游犯罪所得的依据。犯罪。明知犯罪所得来自电信网络欺诈与仅仅知道它们是犯罪所得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最终,两人都可以被判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意见》虽然有意从主观认识上对其进行区分,但并没有从定性的角度进行实质性区分。仅从定罪角度来看,对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的认识还比较一般。相比之下,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的明知知识更为具体。

    三

    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谋的司法处罚

    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的关键在于主观知识的判断,这也是实践中的难点之一。虽然清楚是主观方面,但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出客观判断。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往往会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知悉的时间点,进而判断犯罪嫌疑人知悉与电信网络建成之间的先后顺序。据此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后明知而实施的,是事后明知的,可以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但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罪实施完成前明知的,是犯罪前或者犯罪过程中明知的,可以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不能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或犯罪所得。

    (一)司法实践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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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起相同或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罪、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的共犯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是否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认定存在分歧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以及参与时间判断的差异。围绕电信网络诈骗中隐匿和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和共犯认定两个特征,实践中的司法判例表现出两种倾向:一是注重行为本身的性质,认定犯罪行为。独立于欺诈。为了掩盖和隐藏犯罪所得;一是将犯罪行为视为网络诈骗的组成部分,认定为诈骗的共犯。

    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 例1、A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B正处于准备交付资金阶段。 C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进行转账、取款。 C 构成掩盖。 、隐匿犯罪所得,还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例2:A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已将资金转入B的账户。随后,C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用于接收B的诈骗资金,然后进行转账、取款。 C 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这还是电信网络犯罪吗?诈骗的同谋?

    例1中,C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时尚未结束。他的行为并不是事后帮忙的行为,而是参与此事的行为。正是这一行为才使得诈骗罪得以完成,是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C的收款及后续转账,恰恰是将诈骗所得的钱款转化为犯罪所得,而不是掩盖、隐瞒犯罪所得。该行为是协助犯罪的行为,而不是包庇、包庇上游犯罪的行为。 C的行为是继承的同谋。前行为人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后,后行为人具有共同实施的意图,参与了犯罪,并对犯罪结果起了重要作用。因此,C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

    例2中,C实施诈骗罪时,诈骗罪已经完成。他事后只是提供协助,而不是参与此事。其行为是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已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这是因为,如果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使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随后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

    上述两案的判决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定思路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上述分析思路仅着眼于行为的犯罪阶段,并没有结合主观故意进行分析。或多或少有客观的归咎。趋向。如果例一中,C包庇并隐瞒帮助转账、提取资金的意图,是否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如果C只知道他人实施犯罪,但不知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否可以认定其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如果例2中,C拥有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故意帮助转账、取款,是否仍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这时,就需要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二)主客观一致、兼顾有罪嫌疑、从宽判决的认识判断类型

    主客观一致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追究责任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避免主观或客观归咎。实践中,存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无法统一的情况。例如,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帮助诈骗犯罪嫌疑人转账、取款的行为相对容易识别,但行为人主观故意发生的时间却很难确定先后关系。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生的时间有关,影响对行为人主观知识类型的认定,进而影响其涉嫌犯罪。这时,主观知悉的类型不仅要根据客观行为来推断,还要考虑对犯罪的从轻处罚和权利的保护。具体来说,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的主观知情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根据备案证据认定的行为是一致的。具有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此时不能仅凭其主观可能状态来定罪,而应通过客观行为来验证其主观状态。如果客观行为能够推翻其主观表现状态,那么就可以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但主观上无法区分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电信网络诈骗罪及其收益”,按照犯罪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从轻处罚,并选择主观知晓处罚较轻的犯罪类型进行认定。

    (三)以知情程度作为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明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实施而实施的,均属于继承共犯。实践中,继承共犯的主观方面大多是一般的帮助意图。这种总体意图符合常理,行为结果也在犯罪嫌疑人的预期之内。但当涉及到具体信念时,主观意向性还需要进一步细分。在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时,需要确定主观知晓程度,因为不同的主观知晓程度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犯罪定性。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而仅知道他人实施(诈骗)罪的,可以认定为普通诈骗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不仅知道他人实施了犯罪,而且还知道所实施的犯罪类型是电信网络诈骗,那么可以考虑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对于明知程度的判断,《意见》规定,“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以往经历、行为频率和手段、与他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罪受过处罚、是否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罪”。刻意回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定。”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可以根据备案证据来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仅知道是普通诈骗罪,则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区分,确保罪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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