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yzw 发表于 2024-12-27 13:51:09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重要性与实施

    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时代强音

    建立统一的法律专业人员岗前培训体系

    编者注

    高素质法律人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支撑。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统一的法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岗前培训制度 202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法律人才岗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标志着我国法律界的统一。岗前培训体系正式建立。

    本期封面主题为“构建统一的法律人才岗前培训体系”。特邀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法律专家、教授,从宏观和微观角度重点探讨我国法律专业人员职前培训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实践。 《指导意见》分级权威解读,旨在探索如何进一步推动法律人才统一岗前培训体系完善和发展,助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继往开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岗前培训体系

    关于作者

    王健,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202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统一法律人才岗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统一的岗前培训制度正式建立。作为我国法律职业资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的职前培训体系的建立,圆满完成了构建完整的法学教育体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终进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最后一个建设环节。法律专业领域。这是推动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成果。对于完善中国特色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引导和推动法治人才教育培养、法学院改革、师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统一的法律专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全面对新时代法治队伍建设目标任务作出新安排,提出新要求。明确,完善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建立统一的法律专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两项重点任务。 “健全”是指在2001年建立和发展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新要求对考试制度进行修订,包括法律职业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等。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方法。全面完善和提升财务管理等方面; “立”要求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正式进入职业之前建立一个过去不存在的新体系,即专门的职业适应性培训体系。这两项任务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得到落实。该意见正式界定了法律职业的概念我国法治史上首次明确了法律专业人员的种类和范围,规定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进入该行业之前进行资格考试。组织专门培训。该意见在法律专业人员类型界定的基础上,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明确了统一岗前培训制度的基本原则、培训内容和方法以及组织实施保障。从而建立了我国法律专业人员统一岗前培训的基本制度框架。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录用人民法院助理法官、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的意见》把建立统一的岗前培训作为政法类专业毕业生的主要任务之一。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助理法官、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选聘工作机制第一部分 作为必要环节,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要统一对市县人民法院助理法官、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进行岗前培训。根据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全系统实施”的原则,选聘人员;录用人员培训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用登记手续;培训考核未通过的人员,不得录用。这是新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后,两法院首次在录用新人过程中统一岗前培训要求。

    2018年1月,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岗前培训指导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一把手”的组织领导机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岗前培训“一举两用”。这标志着职前培训领导机构的成立。根据司法部2018年印发的《关于成立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的通知》,该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政法委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人协会以及10所国家级主要政治、司法院校,均由司法部部长担任院长。该委员会有四项主要职责,其中两项与职前培训有关:一是负责确定职前培训的考核标准,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二是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岗前培训实施情况。 。通知还规定,委员会的管理机构为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从上述文件和措施的出台过程来看,建立统一的法律专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法律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我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实行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发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修改2001年,确立了第一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法律职业必须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2015年,明确和扩大法律专业人员范围,统一司法考试升级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得以统一。不断改进、提高。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初,法学教育界和实务专家就设想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管理体系和培训体系,要求在构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过程中,从“人人进入”转变为“人人进入”的转变。必须参加考试”到“同一人参加同一考试必须参加考试”“培训”过渡。当时提出“同考同训”思想的主要原因是,法学教育、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要求是有机统一、密不可分、密不可分的;必须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准入标准和法律职业培训要求相结合。建立机构联系。 2002年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解决了“同考”问题;而“同训”问题仍在不断探索。经过20年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统一岗前培训制度终于建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岗前培训体系的基本内容

    《指导意见》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制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设立了“建立统一的法律人才岗前培训制度”,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建立统一的法律人才岗前培训制度。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统一岗前培训内容和方式,强化岗前培训组织保障。 《指导意见》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落实和拓展。全文由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完善法律人才岗前培训管理机制(协调机构、职责分工、实施机构)、建立法律人才岗前培训运行机制等内容组成。法律专业人员就业培训(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考核),完善法律专业人员岗前培训保障机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师资库、培训档案),加强岗前培训的组织领导(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共包括17个具体项目。综上所述,它解决了培养谁、培养谁、培养谁、培养什么、如何培养五个问题。

    (1) 为谁培训?

    “为谁培训”关系确立并落实了职前培训的目标方向、根本遵循和工作原则。 《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和实施统一的法律专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必须遵循“一个坚持”和“三个落实”,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新时代特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依法治国。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使用了“深化法律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法,这在法治相关工作文件中较为少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中使用的一个术语。要求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优化要素。配置、减少无效、低端供给,扩大有效、中高端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用供给侧的概念,不仅恰如其分地阐述了解决法律人才培训供需矛盾的意义和建立实施岗前培训的必要性,而且这一说法本身也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命题。

    2018年9月22日,重庆市永川考区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000余名考生经过严格的“刷脸”和安检后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图片提供)视觉中国)

    https://img1.baidu.com/it/u=1242958282,231263698&fm=253&fmt=JPEG&app=138&f=JPEG?w=617&h=500

    《指导意见》明确,统一岗前培训要遵循四项工作原则。一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职前培训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各环节。二是突出政治标准要求,加强对政治忠诚、政治决心、政治责任、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的考核培训,把政治标准放在考核评价的突出位置,确保绝对政治标准。法律专业人员的忠诚度和可靠性。三是强化能力培养原则,按照职业素质、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要求,着力解决知识应用中的问题,实现从知识为本到能力为本的转变。四是强化分类指导原则,作为组织实施岗前培训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统一标准、逐项实施”和“先选后培养”、“谁选谁”。火车。”也就是说,这里所谓“分类”的“类别”,主要是指不同法律专业领域所属的各自管理体系或主管部门。这一原则的确立,解决了“谁来培养”的问题,反映了我国不同地区人才需求的客观现实,特别是不同法律用人部门对法律人才需求的一定差异,也有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落实现行法律职业。相应的岗前培训将在主管部门的配电系统下进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法律职业分型差异分系统实施岗前培训的前提是“统一标准”。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有统一的岗前培训体系。

    体现和体现“为谁培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职前培训体系发展目标的制定和落实。从《指导意见》的表述来看,职前培训制度将是一个从建立到不断完善和完善的发展过程。其基本目标是使学员达到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执业所需的初始资格并成为合格的法人人才;进一步发展目标是推动建立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岗前培训体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策、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2)谁来培训?

    完善法律专业人员岗前培训管理机制,核心是明确组织实施、承办岗前培训的责任主体以及参与此项工作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谁来训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它是职前培训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 《指导意见》明确,法律专业人员统一岗前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国岗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岗前培训工作,负责确定岗前培训工作。 ——就业培训考核标准等重大政策。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承担。该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共同落实岗前培训等相关规范工作的统一标准。

    二是按照分系统实施原则,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指导意见》原则上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法律职业就业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岗前培训中的任务,即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就业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职业就业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工作。本系统的专业人员。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法律就业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领导下,配合本系统和本地区法律专业人员就业前培训相关工作。

    三是确定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以上两个层面就是岗前培训由谁负责、谁管理的问题。此外,还有谁最终负责岗前培训的问题。至于哪些机构可以承担职前培训,《指导意见》没有直接做出具体规定。相反,他们对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培训机构做出了权威规定。一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就业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确定的职前培训机构和程序。至于需要满足的具体内容,由各系统主管部门规定。二是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来说,有关省级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承担岗前培训的实施工作。关于培训师资,按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确定系统岗前培训师资库,抄送司法部并公布载于司法部网站,供法律专业人员使用。部门共享。各系统开展岗前培训时,应优先从师资库中选拔教师。

    《指导意见》对岗前培训实施办法和培训机构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3)培训谁?

    我国明确法律专业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务)以及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理论上,这些人员在进入行业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但从《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看,目前对岗前培训的对象没有统一要求,而是根据情况采取刚性和灵活两种方式。一方面,规定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以及申请执业律师、公证员的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且只能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以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另一方面,对于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管理人员),规定:岗前培训要因地制宜有序开展。行政机关推进岗前培训的方式是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委托培训。对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的人员,遇到法律职业或者法律职业岗位变动或者其他类似情况的,规定法律职业中央和国家机关就业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变更。确保参加岗前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视觉中国提供)

    (4) 训练什么?

    岗前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是根据岗前培训的目的而设计的。核心是使学员达到从事法律职业的初步标准,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正直忠诚、廉洁负责的人。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围绕这一目标,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满足特定需要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实践知识、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和国际法律实务,以及法律专业岗位操作能力方面的培训内容,具体是在实务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起草法律文件等辅助事项,进行审判、起诉、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决策、法律审查、办案等业务实践旨在提高学员的政治能力、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增强业务能力(包括法律政策适用能力、重大疫情防控能力等)。风险)。能力、处理复杂事件的能力、联系群众的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最终使学员实现从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践技能的转变。尽快。 《指导意见》在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实践等方面特别提出了要点和相关要求。

    (5)如何训练

    按照规定,岗前培训采取集中教学与岗位实习、综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强化教学阶段,学生将用不少于1个月的时间,采用集中下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等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践知识。在线学习平台教学、自学。 。在职实习和综合实训阶段,学生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通过实践参与审判、起诉、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定、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审查等工作。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起草法律文件等辅助事务。案件处理和其他商业惯例。实训阶段的时长和具体安排由法律职业就业部门自主确定,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岗前培训的最短时间,以及申请执业的律师和公证人。 ,两期共1年。

    岗前培训的科目、课程以及相关要求均在岗前培训大纲中予以规范。培训大纲分为普通科目和专业科目。共性科目大纲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编写培训教材。专业科目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就业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写。培训考核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按照通常的学分制和集中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教学和岗位培训阶段分别进行考核,成绩合并计算。实习培训期满后,实习导师应当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考核报告,作为实习生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就业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发培训证书。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培训档案管理、组织实施保障等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和要求。

    三、推动实施统一的法律人才岗前培训制度应注意的事项

    《指导意见》对我国法律专业人员统一岗前培训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和安排。但是,仍然需要做很多特定的工作来统一从纸上到实际行动的服务前培训。

    首先,制定统一的培训标准并准备培训课程和教学材料。司法部的法律专业资格管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官的政治部和其他部门的政治部,为就就业前培训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为统一的标准制定了普通的学科培训课程,以供培训课程培训课程,为课程培训课程。就业前培训,并组织常见学科培训材料的汇编;同时,它与中央和州机构协调法律就业部门和相关行业当局应根据该系统中法律专业人员的特征来编译该系统中专业学科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此外,他们必须组织教学和实用案例库的构建,以满足培训需求。

    https://img1.baidu.com/it/u=1312809975,2150826965&fm=253&fmt=JPEG&app=120&f=JPEG?w=749&h=500

    其次,改进训练系统。中央和州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当局的法律就业部门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制定和改善该系统的就业前培训工作规格和工作计划,完善培训措施,改善管理工作流程,改善管理工作,并在符合专业资格管理系统的联系方面做得很好。

    第三,确定培训机构的清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的检察官,司法部以及其他中央和州机构的法律职业就业部门根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了就业前培训机构的清单;省级行业自我调节组织委托市政(州,州,联盟)行业自我调节组织以制定培训实施工作计划。

    第四,建立一个训练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的检察官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确定系统的职前培训教师数据库,并将副本发送给司法部,该副本将在司法部网站上发布并共享用于培训机构以选择教师。

    第五,提高行政机构应以有序的方式进行的就业前培训。探索和促进跨区域和跨联合法专业部门,共同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统一的职前培训。

    第六,开发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就业前培训工作管理和在线学习平台,对整个就业前培训教学,学习和评估的整个过程进行电子管理,并为负责培训的机构(包括相关行业自我调节组织)和机构建立培训文件法律专业的就业部门或相关行业当局。数据提交工作机制。

    第七,指导和鼓励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圈,对具有中国特征的社会主义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的就业前培训进行理论和应用研究。包括统一的就业前培训系统的法律和特征,统一的就业前培训系统与提高法律人才培训质量之间的关系,统一的就业前培训与法律专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统一的就业前培训与大学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统一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或继续教育之间的关系等。

    随着我国家的法律专业人士的统一前就业培训系统的实施继续加深,预计会有更多的法律专业领域将在各自的专业领域进行总结和完善现有的就业前培训经验,并建立一个统一的统一法律专业人员的就业前培训系统。在所有领域进行全方位研究,并链接为建立具有中国特征的社会主义法律专业资格制度。

    本文发表在《法治》杂志的2023年第9期中

    发布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

    “法治”杂志

    2023年第9期

    “法治”得到了由中国出版与媒体有限公司管理的国家媒体和出版管理局的批准,该公司由中国民主和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赞助,理论上是由理论上的指导中国社会科学院。这是法治杂志,重点介绍法律综合治理的理论和实践。 。

    国内统一序列出版物编号:CN10-1820/d。该杂志大16页,每发80页,并以全彩方式印刷。该杂志是自行出版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重要性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