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晶科发9号相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第十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现予印发。请仔细遵守。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2 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中市区组发1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四五”期间年计划《期间发展建设规划》(区组织发1号)等文件,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特色产业园(以下简称特色园区),更好地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创中心建设市和科技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园区,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新型产业载体,其核心功能是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提高产业创新效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特色园区在符合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定位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新建和综合升级,充分释放产业发展空间,提高空间综合利用水平,集聚符合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定位和规划要求的创新资源。明确产业方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区域特色园林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特种园林的申请、管理、支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区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协调配合、动态管理,合力打造一批高品质特色公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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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特色园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空间规模:土地或者空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产权清晰,范围明确。规划建设面积或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万平方米。园区物理空间应满足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企业初创期、加速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空间需求。
2、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原则上应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拥有具有创新创业、投融资、运营经验的专职运营团队具有特色行业或相关领域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3、产业发展:符合中关村示范区主导产业定位,重点发展1-2个细分优势区域。特色产业收入规模(产值)占园区总收入(产值)70%以上。拥有特色产业领域至少1家龙头骨干企业。三年内新建园区和位于生态保护区内的园区特色产业收入规模(产值)占园区总收入(产值)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4、专业服务:建立了专业服务平台,具备为园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概念验证、中试、检验检测以及知识产权、技术交易、产业链等服务的能力供应链对接、科技金融等服务。
5、公共设施: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齐全,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有共享展厅、路演厅、高端展厅等公共服务设施。优质的公共交流空间齐全。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特色园林每年评价一次,工作流程如下:
1、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发布专项园区申报情况通知。
2、园区运营主体按照申请通知要求,向所在地中关村示范区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3、各分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步意见,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建议。
4、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对分管机构推荐的特色园区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5、根据评审和现场检查意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评价特色园区名单,并在市科委官方网站公布。科技委、中关村管委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园将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公园体系。专园自纳入系统之日起有效期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
第四章 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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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安排资金支持特色园区改善软硬件设施和条件,加强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开放式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对外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中试、检验检测服务。支持特色园区开展现有空间改造,开发利用闲置、低效空间资源,增强园区产业承载能力。支持引导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优质创新资源在园区发展。
第八条 特色园区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必须协调加强园区内及周边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特色园区周边环境,加大对特色园区的支持力度在财政、人才、土地利用等方面加强对园区推进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支持,支持特色园区承接更多涉企服务事项。
第九条鼓励市级国有平台公司在各区布局建设特色园区,与各区探索建立新型政企关系,通过品牌输出、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特色园区建设运营.、在人员招聘、薪酬制定、运营管理、投资等方面将赋予特种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更大的决策自主权。
第五章 管理评价
第十条 特色园区须每季度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送园区建设发展信息,包括园区重大活动、重大项目进展、企业重要业绩等。
第十一条 特色园区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分园区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数据。分园管理机构审核后将数据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第十二条 专项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占地面积、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分园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分园管理机构并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特色园林条件的,不再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林体系。
第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色园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园区创新创业、产值规模、企业培育、建设运营、综合效益等。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特色园区需要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林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中科院发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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