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总则详解:规范拍卖行为与维护秩序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拍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拍卖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价高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拍卖行业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按照特殊行业对拍卖行业实施治安管理。拍卖法总则规定了拍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拍卖的定义、拍卖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拍卖的定义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买卖方式。
长期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拍卖机构通常采用两种拍卖方式,即上行价格拍卖方式(加价拍卖)和下行价格拍卖方式(降价拍卖)。
1、加价拍卖
加价拍卖是最常见的拍卖方式之一,又称“英式拍卖”。其基本含义是拍卖师公布拍卖品的起拍价,即预估的最低价,竞买人根据此价格从低到高进行竞拍。相应地出价,最后以最高价落锤。加价拍卖操作简便,特点突出,应用广泛。
2、降价拍卖
降价拍卖起源于荷兰人拍卖水果、蔬菜和鲜花的方法,因此也被称为“荷兰式拍卖”。是指拍卖时,拍卖师首先公开公布该拍品的最高价,然后竞买人据此竞价。一一付出代价。因此,每当没有人响应出价时,拍卖师就应该降低价格并报出新的价格,逐渐降低的过程一直持续到有人购买为止。在拍卖实践中,经验丰富的拍卖师经常采用混合拍卖的方式,即降价拍卖中如果有两个竞买人同时出价,则拍卖师会转而进行加价拍卖,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最后,只有一个人回应,交易就达成了。降价拍卖的最大优点是交易过程极快。由于大部分拍卖过程都是电子化的,因此拍卖交易速度大大加快。
2. 拍卖的基本原则
我国拍卖法确认,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开放原则
是指拍卖活动的公开、拍卖标的的公开和竞价的公开。具体体现为,拍卖师举办拍卖活动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法律允许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师除在拍卖公告中概括标明拍卖标的的基本状况外,还应当向所有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是否存在瑕疵。拍卖师应当公开展示并允许竞买人查看、检验标的物,并公开展示标的物。拍卖必须公开进行,允许所有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公开竞价,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完成拍卖。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切法人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拍卖活动的主体,都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买活动。在拍卖交易中强制成交,阻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价的,均违反公平原则。
3. 公正原则
由于拍卖师具有中介性质,且拍卖是即时赎回、不可否认的方式,因此法律规定拍卖师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竞买人参加本拍卖组织举办的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拍卖。其他人也这样做。代表您出价。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参与各方串通操纵竞价是拍卖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不公平行为。拍卖实践中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拍卖师与个人竞买人事先串通,在拍卖交易过程中形成相互竞价。这种错觉会诱使其他竞标者以异常高的价格竞标;二是投标人相互串通。当报价或回应价达到或略高于保留价时,不再回应或报价,投标人也不再回应保留价或更低的报价或报价。价格交易的目的。
4、诚实信用原则
拍卖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义务,保证拍卖活动顺利进行。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委托人不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拍卖师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投标人不得后悔其投标;交易完成后,买方不得拒绝支付价款。
5、价高者得的原则
对于任何拍卖标的,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竞买人必须达到底价(无底价拍卖的除外),并且是拍卖师接受的最高出价或回应价,才能成为买受人。这是出价最高者获胜。原则。价高者得,是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这就是拍卖交易的真正魅力。如果没有这个原则,拍卖就和其他销售、转让方式没有什么区别。
三、拍卖方式的优点
拍卖(英文)是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公开招标的交易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完全开放、平等竞争、高度透明的市场环境。拍卖是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复活的。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具有收购对象集中、收购流程简单、价格适宜、开放性强、法律约束力强等特点。对商品快速流通、廉政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经济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商业零售、招标方式相比,拍卖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1、交易流程简单、快捷:无论标的规模或数量如何,经过法定的7天公告期和必要的投资活动后,即可举行拍卖,经过短暂的公开竞价后完成交易,避免重复谈判或还价。由此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2、有利于标的价值最大化:由于拍卖过程中购买对象集中、公开竞价的特点,在交易过程中价格形成并向上协商,可有效避免重复向下还价。同时,专业拍卖机构拥有丰富的客户信息,可以充分、合理地实现委托标的的价值。
3、法律约束力强:拍卖交易可以有效防范违约风险。我国拍卖法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和强有力的违约赔偿制度。其规定,买受人违反合同、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拒绝支付价款的,拍卖师将没收保证金。 ,标的物可以再次拍卖。违约买家应支付第一次拍卖的全部佣金以及两次拍卖的差价,从而有效避免买家违约;其他交易方式受合同法调整,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上述拍卖违约责任只能适用于依法设立的拍卖公司进行的拍卖活动。不适用于委托人自行组织或者聘请知名人士主办的拍卖活动。
4、有利于防止腐败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客户还有一个担忧,就是腐败和道德风险问题。拍卖交易过程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聘请专业机构。价高者得原则的运作可以有效避免腐败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可以依法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法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审批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前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拍卖前应当依法经拍卖人住所地文物行政部门鉴定批准。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抵扣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其他物品,由省人民政府管辖财政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师负责拍卖。
拍卖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用于抵扣罚金、罚金的物品以及追回的无法返还的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拍卖法第二章规定了拍卖标的、特殊物品的拍卖、公共财产的拍卖。结合上述规定和拍卖实践,我们将介绍哪些物品或产权可以作为拍卖标的、法人股拍卖和公共财产拍卖三个问题。
1、哪些物品或产权可以作为拍卖标的?
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或产权范围很广。常见的包括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整个企业、机动车辆、一般用品、文化艺术品、股权、广告权、产品经销权、冠名权、知识产权等,大致可以从以下了解三个方面:
(一)可以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1、凡是国家允许买卖、委托人所有或者委托人可以依法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都可以依法委托拍卖;
2、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委托拍卖。
例如,拍卖文物必须事先经过文物行政部门的鉴定和批准。标的物涉及烟草专卖、盐业专卖或者化学品、危险品等限制流通的,必须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委托拍卖。
(二)必须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处分公共财产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出售、在拍卖法规定的范围内以价购买或者变更公共财产的。不允许内部办理,应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必须委托拍卖的公共财产包括:
1、缉私行动中没收的财物;
2、被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物、用于抵扣罚金的财物以及追缴的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用于抵扣税款、罚款的财产;
(四)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需要变卖的财产;
5、财产确认无主;
六、其他应当拍卖的财产。
(三)不得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所有权有争议、处分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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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除了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权属有争议、拍卖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等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财产权外,其他物品或财产权都可以流通。可以作为拍卖标的。
2、法人股委托拍卖的特别规定
法人股是指国有法人和非国有法人以其合法拥有或者拥有的法人财产向股份公司注资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法人股份拍卖包括以下形式:
一是指将上市公司法人股直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转让;
二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委托拍卖机构对上市公司法人股进行公开拍卖;
三是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对于第一、第三种形式,根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委托拍卖前须事先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对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法人股的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委托拍卖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只有在股权持有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权持有人才能执行股权。
二、人民法院决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时,应当向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者送达法律文书,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三、人民法院向国有股股东作出冻结、拍卖裁定时,应当责令其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4.人民法院拍卖股权前应当委托具有证券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5、人民法院执行股权时,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三、公共财产拍卖中对“公共财产”的理解
公共财产,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当公共财产与拍卖联系在一起时,它就具有了特定的含义。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处置公共财产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中,涉及公共财产的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经营的公共财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具体是指执法机关没收的物品、追缴的未依法返还的赃物、邮政、交通等部门取得的无主物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部门需要处理的物品。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变卖的其他物品。公共财产。
2. 公开拍卖必须首先从没收的物品开始。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物品。法律判决生效后能够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不得交给其他商业渠道定价和获取,执法机构不得在该体系内定价。
三、机场、码头、车站、邮局等单位的无主物品以及需要行政机关处理的物品,原则上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公开拍卖。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的。 “公共财产”和“处理的公共财产”不是同一概念。只要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就可以称为公共财产。但在这些公共财产之中。有些不能通过流通加工,例如枪支、违禁品和假冒商品。
其次,没收的物品必须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财产拍卖企业拍卖。无主物品和行政机关需要处理的物品,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但不一定必须通过拍卖方式处理。
《拍卖法》第九条对拍卖公共财产作出了新规定。必须委托拍卖的物品,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管理公共财产的单位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其次,处理的物品是没收的物品,即国家有权处置的物品。 3、拍卖按照国家事务的规定委托进行。
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没收的公共财产,必须委托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财产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本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对公共财产实行拍卖处置。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师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可以设立拍卖企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地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遵守国务院关于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公司工作二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被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评审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颁发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行业的自律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及其章程的规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历和瑕疵。拍卖师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缺陷。
第十九条 拍卖人有义务保管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
第二十条 拍卖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师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竞买人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不得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价款交付委托人,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拍卖师的含义、拍卖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取得拍卖师资格的条件和方法以及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如何合法设立拍卖公司?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在我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执法机构外,只有依法设立的拍卖公司才能从事拍卖活动。
根据拍卖法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程序和条件:
1、区域条件
拍卖公司只能在符合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拍卖业发展规定的设区的市设立。我区绝大多数拍卖公司注册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就有一家。吴忠市、固原市尚未设立拍卖公司。至于中卫县、青铜峡市、兴庆区等县级地区,依法不得设立拍卖公司。公司的。
2、审批流程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行业管理的部门(拍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我区行业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政府国内贸易办公室)。另外,作为特殊行业,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殊行业许可证,才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工商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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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拍卖企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拍卖公司作为法人,还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地址和章程。
4、专业要求
拍卖企业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人员,并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应当配备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5、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如何取得拍卖师资格?
我国建立了国家拍卖从业人员和拍卖师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拍卖专业知识,在拍卖公司工作二年以上,品行良好,取得拍卖从业资格二年以上。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考核的公民,可以获得拍卖师资格。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由于我区拍卖师数量较少,经常出现非拍卖师举办拍卖会的情况。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发布的解释性文件,非拍卖人员进行的拍卖无效。此类案例在中国也曾出现过。因此,作为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均无效。 ,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三、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拍卖人享有的权利是: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告知委托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品的来源、瑕疵的权利;有权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佣金和拍卖费用;成交完成后,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费用的,拍卖进行时,拍卖师可以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提取应付部分;拍卖未成交且委托人拒绝支付费用(如邮费、交通费)的,拍卖人可以对拍卖品行使留置权。直至委托人付清费用或以委托拍卖合同为准。
权利和义务总是对应的。拍卖人在行使权利时,还应当履行下列法律义务和责任:
1、拍卖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其他拍卖师开展拍卖业务,即不得转让委托。
2、拍卖师应当如实向竞买人表明拍卖品的缺陷(包括委托人告知的、经专家鉴定发现的缺陷)。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拍卖师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竞买。
4、委托人交付的拍卖品由拍卖师负责保管。除发生不可抗力外,拍卖品在拍卖师保管期间发生毁损、被盗的,应当酌情给予赔偿。
5。拍卖师罢工锤子以表示交易,并应对本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要求拍卖师在击打锤子之前检查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已达到或超过储备价。如果锤子不能低于储备价低于储备价,则应撤回拍卖项目。拍卖法第51条规定:拍卖是在拍卖人的锤子或其他公开购买的竞标者确认出价最高的出价后结束的。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击打锤子只有一个含义:交易。
6.拍卖行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
7。应客户和买方的要求,客户和买方的身份应保密。
8。拍卖完成后,拍卖师应当场与买方签署交易确认书,并根据自己的倡议或敦促在指定期间内敦促货物。
第2节客户
第25条客户指的是将拍卖师托付拍卖项目或财产权的公民,合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26条客户可以自己处理委托拍卖程序,或者他的代理商可以代表他处理委托的拍卖程序。
第27条客户应向拍卖师解释拍卖对象的起源和缺陷。
第28条客户有权确定拍卖对象的储备价格,并要求拍卖师将其保密。
如果国有资产的拍卖需要根据法律或根据州议会的规定进行评估,则应由根据法律建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对象的储备价格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第29条客户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撤回拍卖对象。如果托运人撤回拍卖对象,他应向拍卖师支付商定的费用;如果未达成协议,他将向拍卖师支付拍卖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30条客户不得参加竞标,客户也不能代表他出价。
第31条如果拍卖对象由托运人根据协议移交,则在拍卖完成后,货物应将拍卖对象移交给买方。
第3章,《拍卖法》第2节规定了托运人的定义以及托运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作为拍卖方,客户是指将拍卖师归属于拍卖项目或财产权的公民,合法人或其他组织。它在拍卖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1。客户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托运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应向拍卖师解释拍卖项目的起源和缺陷(包括质量缺陷和权利缺陷)。
通常,当托运人经过委托拍卖的手续,除了证明身份证明时,托运人还应向拍卖师提交拍卖项目的所有权证书(或处置该物品的权利证明),以及该项目的信息。在拍卖信息中,除了介绍拍卖的一般情况外,还应针对拍卖的质量缺陷和权利缺陷进行特殊描述。质量缺陷通常是指拍卖质量的问题,例如由于碰撞而被遗留下来的汽车。无法弥补的损坏,过时的产品,质量发行房地产和其他情况;标题缺陷通常是指该地块的标题状态中的问题,例如机动车的不完整程序,无证书的产品等。在房地产主题中,它们通常表现为未能获得财产权证书,设置抵押权利等。 。
2。货物有权确定拍卖项目的储备价格,并要求拍卖师将其保密。
根据相关法规,应根据法律进行评估后确定国有资产拍卖的储备价。如果人民法院审理了需要拍卖相关财产的案件,则法院应根据法律做出裁决,储备价应在评估后根据法律确定。由于储备价的设定对是否可以成功交易目标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将在下一个问题中详细讨论它。
3。托运人有权要求拍卖师将自己的名字保密。
应该明确的是,保留货物机密的名称当然不是拍卖师的义务。拍卖人只有在托运人要求机密性的情况下承担这项义务。因此,如果托运人需要将自己的身份保密,他应在拍卖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
4。客户不得参加竞标,也不得委托其他人代表他出价。
如果客户自己参加竞标或代表他人代表他人竞标,则认为这是不真实的交易,因为主题和价格的支付没有交付。引起价格欺诈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非常容易。它违反了拍卖法中诚实信仰和公平,开放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并被法律禁止。
5。托运人应根据委托拍卖合同中规定,在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中规定的拍卖付款,收取拍卖付款,支付佣金和费用。
拍卖委员会是拍卖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除非客户与拍卖公司之间另有商定,否则拍卖公司将在出售拍卖目标时收取一定百分比的交易价格。佣金比率通常取决于客户与拍卖师之间的谈判。重要物品的拍卖最多可以收到10%,其他物品通常为5%及以下。如果拍卖目标未能出售,拍卖师可能要求托运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公告和其他服务费。
托运人可以与拍卖师同意佣金比率。如果双方在“委托拍卖合同”中不同意委员会,则拍卖人应根据法律向托运人收取委员会的指控,该法律不得超过拍卖交易价格的5%。
6。交易完成后,客户应交付批次。如果有必要遵循更改或转移程序,则客户应配合以处理相关程序。
拍卖完成后,货物应负责将土地实际交付给买方。如果在拍卖会之前将该地段移交给了拍卖师,则拍卖师实际上也可以将其交付给买家。
根据房地产和汽车交易规则,买方主要负责拍卖完成后的变更和转让程序。如果涉及客户的合作,例如支付卖方的费用,提供原始所有权证书等,则客户应根据法律提供所有必要的帮助。合作。
7.托运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撤回拍卖委托,但应向拍卖师支付拍卖的合理费用。
托运人有权在拍卖开始之前撤回拍卖对象,但是由于拍卖人造成了某些经济损失,托运人应向拍卖师支付约定的费用,这是公告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拍卖。
2。托运人如何确定拍卖储备价格?
拍卖储备价格(也称为“储备价格”)是卖方(托运人)愿意出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合理的拍卖储备价格是实现拍卖对象的最大价值并维护拍卖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先决条件。进入拍卖市场的拍卖对象的最低价格可以由货物确定,或者货物也可以通过与拍卖师的谈判来确定它。一旦确定了拍卖储备的价格,拍卖师就必须将其严格保密,并且未经货物许可就不会公开,并且不得以低于拍卖期间拍卖储备的价格出售拍卖对象。一般而言,确定适合的储备价,这给投标人留下了一定的欣赏空间,这有利于拍卖交易,并且通常可以取得意外的结果。
正确处理评估价格与储备价之间的关系
由于拍卖的目的是快速实现现金,因此在确定拍卖对象的储备价格时应明确。评估价格仅用作确定拍卖对象储备价格的参考。我们必须完全尊重拍卖价格形成的规则,并从投标人的角度确定储备价格,而不是复制评估价格或“发现价格”与现实失去联系。
确定储备金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在确定储备价的过程中,应该优选市场方法。
这取决于拍卖的目的。在使用市场方法的过程中,参考对象的价格必须来自市场,不能主观假设。评估计算的价格仍然是理论上的价格。如果可能的话,应将此价格带回市场进行测试,并应根据相应的反馈发现问题,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如果拍卖市场中有交易的“记录”,则交易价格自然是重要的参考指标。
2。在确定储备价的过程中,必须由与目标高度相关的高质量信息来支持。
因此,有必要广泛阅读各种报纸,期刊,文档,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携带者,通常会深入基层,了解市场条件和著名的商品知识,并向“旧大师”学习。形成自己的数据库。简而言之,信息表面越宽,就越有利于技术思想的发展。
3。在确定储备价的过程中,应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的实现折现率。
进入拍卖行的物体的规格,品种和质量,尤其是强制拍卖的对象,是固定的,买方别无选择。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给买方带来了风险和其他缺陷,以及必须支付的佣金。在完成交易之前,必须低于市场价格。投标人来这里以获得价格优势,因此我们评估了目标的市场价格。必须实现折扣以确定拍卖储备价格。长期拍卖惯例表明,这种折现率通常为20%-30%,即拍卖底价为市场价格的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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