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东网络文明大会:探讨网络法治建设与典型案例分析
9月21日上午,以“凝聚向善向上力量,培育浓烈淳朴文化”为主题的2023年广东省网络文明大会在广州拉开帷幕。在互联网法治建设论坛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一综合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曹宇发布了8个网络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涉及编辑软件等互联网热门领域、直播和自动化决策。案例一:编辑软件格式条款案例:规范APP网络发包行为
案情基本情况:曲公司经营的某编辑软件为免费软件时,梁某注册成为会员。梁某使用该软件编辑视频后,一家名为趣趣的公司通知他,导出视频时需要支付费用。梁某认为,曲某公司并未在其官网或整个剪辑过程中告知其导出视频的费用,直到导出阶段才告知其,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涉案《用户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曲公司有权选择向用户公告或不公告而直接修改、替换、升级软件、产品或服务内容。该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并免除曲。某公司的责任应视为无效。随后请求法院确认上述用户条款无效,曲某公司退还会员费9.9元等。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由免费改为部分服务收费,涉及其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曲公司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及时告知梁某真实、全面的信息,但其收费信息仅在视频阶段弹出,导致梁某无法及时了解其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这侵犯了梁某的知情权。在收费提示界面中,梁虽然获得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但他已经完成了视频剪辑。这种情况下,他只能选择付费购买或者放弃编辑结果。事实上,他已经无法做出完全独立的决定了。购买曲公司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否侵犯梁某的公平交易权。梁某支付的9.9元可视为其遭受的损失,应当退还。法院判决确认涉案《用户协议》部分无效,曲某公司向梁某退还9.9元。
案例二:网购优惠券丢失:网络空间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基本情况:年近70岁的朱某在网购平台张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智能马桶。店家给朱某送了一张自提券和一个赠送的塑料垃圾桶。购买前,该店客服告知朱某,涉案产品“有一年免费保管期,一年内随时提货时提供免费上门安装”。随后,朱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安装马桶,向某网购平台申请退款。平台支持朱某的退货退款请求。朱某立即将涉案的送货券和礼品通过邮件退还给卖家张某。事后,张某以朱某退回给他的礼品有损坏为由,拒绝接收该快件,而朱某也以退回的商品包装合理为由,拒绝接收退回的快件。这批货物后来丢失了。朱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货款。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因提货凭证丢失而不应退还货款,实质上是张某因丢失提货凭证而遭受了相当数额的货物损失。首先,该店客服声明“提货时必须经过我们系统验证后方可提货”,表明涉案的送货凭证并非无名送货凭证,且送货丢失凭证不等于货物丢失。其次,涉案的送货券上有条形码、号码等显着标志。作为卖家,张先生应该记录并掌握这一点。涉案合同终止后,张某可以完全注销送货券进行送货,如果送货券失效,第三方主张提货权,不产生任何后果。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朱某2889元货款。
案例3“摇一摇”广告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决定权
案情基本情况:张某是某手机APP用户。走路时,他不小心触发了手机APP上的“摇一摇”广告,进入了第三方购物界面。他想关掉手机上广告的“摇一摇”功能。但手机APP不支持关闭。张认为,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提供“摇一摇”广告时,对其手机中的加速度传感器信息进行处理,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涉案手机APP未提供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的选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家公司提供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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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张某以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为手机APP用户,公司通过该手机号码拥有或者可以识别张某本人。因此,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所有与张某有关的信息都属于张某所有。某人的个人信息。加速度信息可以反映张某持有手机设备时的运动状态,是与张某相关的信息。对于公司来说,这些信息属于张某的个人信息。某公司在未获得张某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张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个人信息权。涉案“摇一摇”广告以个人信息为手段,达到广告目的。某公司并未向用户提供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的选项,实际上剥夺了用户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能力。张某的个人信息处理权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案例四:金项链秤不足案例:规范直播业务运营
案情基本情况:刘某在某服装店直播间购买了5个纯金吊坠。直播介绍了吊坠的材质、活动价格、随附的检验证书等信息,但没有介绍重量信息。下单购买前,刘某向一家服装店的客服核实了挂件的重量是否为1克。客服回复“是的,亲爱的”,“是的,亲爱的,在详情页上”。根据直播页面重定向的产品链接来看,产品图片中有一个挂件,没有其他配件。产品详情显示吊坠重量为1克。刘某收到货后觉得重量不对,于是将挂件送去检测,发现重量只有0.29克。在与某服装店售后沟通中,刘某被告知,吊坠附带的鉴定证书上记录的总重量1.3克,是吊坠和项链的总重量,其中吊坠0.3克,项链0.3克。项链 1 克。刘某认为某服装店构成欺诈,遂请求法院判令该服装店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院认为,某服装店在直播时展示的商品为吊坠。在直播跳转的链接中,产品详情中的信息足以表明其在直播期间销售1克重的纯金吊坠,刘某在咨询客服后获得了该产品。这个答复足以让刘先生相信,他购买的产品是一个重1克的纯金吊坠。如果没有专业的鉴定和测试或者使用称重仪器,普通消费者很难准确确定吊坠的重量。因此,可以认定,某服装店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中,故意向刘某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某服装店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案例5“保价”格式条款案例:规范网购平台“霸王”格式条款
案件基本事实:黄某在某公司自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交易快照显示,该产品享受“30天保价”,并赠送价值199元的某品牌无线充电器。购物节当天,黄某发现手机降价后的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格存在580元的差价,于是他申请了价格保护。某商贸公司同意退款456元,但拒绝退还剩余124元差价,理由是原订单中包含某品牌无线充电器的赠品,赠品价格需从订单中扣除价格保证。黄认为,商业公司拒绝退还124元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不应作为拒绝退还主产品价格保护差价的理由。而且,某商业公司的价格保护规则显示不直观,购买商品时看不到相关规则和条款。随后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商业公司退还124元差价。
法院认为:价格保护是某商业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一。其具体规则由某商业公司预先制定,并在同类交易中重复使用。它们本质上是标准术语。价格保护条款与消费者的购物决策密切相关,是与消费者利益攸关的条款。某商业公司未尽到对条款内容提供充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礼品与主要商品不同,必须单独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才能要求消费者支付对价。涉案争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需要礼品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本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某商业公司仍应按照“30天价格保证”的其他条款向黄某履行全额退还差价的义务。法院判决:某商业公司向黄某退还差价124元。
案例6服装款式抄袭案:倡导保护原创,鼓励创新
案情基本情况:艾公司是某知名女装品牌的经营者。无意间发现,莱公司在其网店销售99款款式、设计相同的服装,但价格低廉、质量低劣。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同款”功能搜索艾某公司服装时,就会出现莱某公司同款服装。艾某公司认为,莱某公司在其公开销售的服装上使用艾某公司享有版权的艺术品,侵犯了艾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莱公司模仿抄袭艾公司99个服装款式,造成消费者混淆。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赖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艾某公司的服装款式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和影响力,莱某公司擅自模仿艾某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认可的混淆,遂认定莱某公司模仿艾某公司。服装款式设计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赖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艾公司9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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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游戏昵称侵害名誉权案:依法保护网络虚拟主体人格权
案情基本:杨某、卢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游戏中注册账号,并分别创建了“杨贵妃”、“陆天红”的人物昵称。由于双方矛盾,卢某某带领多名群员在游戏玩家交流的微信群中发表“傻狗”、“洋垃圾”等言论,并辱骂杨某创造的游戏角色“杨贵妃”。 。并公布了“杨贵妃”的QQ账号信息,嘲讽杨给她出具了律师函。随后,卢某在《神武4》游戏的“世界”频道发表侮辱性言论,多名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将上述言论转发给杨某。杨认为,游戏中的玩家数量巨大,其中包括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和同学,涉案言论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卢某某的上述行为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和精神状态,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随后请求法院判令卢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利用网名、昵称在游戏中活动。虽然没有命名,但如果能够与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进行关联和对应,虚拟人物的声誉评价就可以直接针对对应的自然人。卢某某在微信群和游戏中使用猥亵词语直接侮辱杨某,其贬低杨某人格的意图明显,属于主观过错。卢某的涉案言论引起了其他游戏玩家的评论和共鸣,客观上拉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杨某发出律师函后,卢某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他反而将律师函发布在微信群中,进一步侮辱杨某,造成进一步伤害。因此,卢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杨某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卢某向杨某出具了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杨某损失9000元,精神损害费1万元。
案例8自动化决策侵权案:规范自动化决策技术的应用
案件基本事实:麦某是一名执业律师。他发现FaX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网站和微信小程序上使用了麦某的名字,并将麦某列为其平台认证律师,并充当了麦某的律师。某人设置了一个“发先生号”,平台展示页面名为麦。某人私自设定“收费标准”,并展示麦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码、执业证照片、合作方式、最新案件时间等信息,页面下方将客户引导至联系“首选律师专属顾问某某”,并留下口号、电话号码等内容。
法院认为,该公司收集并统计了麦某公开的个人信息,并生成了专用页面,该页面构成了麦某的用户档案。该公司生成用户画像并披露相关结果,以帮助平台用户做出决策。 ,构成自动化决策,因为法国某公司未能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公平性,构成对麦某信息权的侵犯。法院判决:法国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向麦某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文字|记者 严敏 李焕坤 何玉图 |记者 钟振斌 何全胜
来源 |羊城晚报·羊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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