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yzw 发表于 3 天前

2022年靖霖网络犯罪研究办公室第三期研讨会:聚焦网络水军涉刑问题及治理策略

    2022年12月1日晚18时30分,景林网络犯罪研究室第三次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研讨会重点讨论了近期热门的“网络巨魔”犯罪相关问题。会议分为三个部分,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进行讨论。会议由天津市互联网络办公室委员宋飞扬主持。

    一、“网络喷子”犯罪背景介绍

    “网络喷子”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批量刷流量、发布、删除信息的活动。在当前流量为王的网络空间,“网红”及其背后的相关黑灰色产业的滋生和蔓延,切实影响着网络生态、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遏制“网络流氓”已成为治理网络犯罪的重要工程。截至2022年9月,公安部公布,今年已查处“网民”违法犯罪案件339起,提出对“网民”要“有据可依”处置。 “开路、以打促治”,充分挤压“网暴”违法犯罪活动空间。今年双十一,公安部网安局也密切关注双十一热点,公布了浙江宁波打击“假订单、炒信任”非法平台的结果。然而,无论是在实践还是理论层面,对于“网络喷子”犯罪相关行为的认定都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2、京互联网网办成员主题演讲

    基于对“网络流氓”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京互联网网办成员进行了主题讨论和发言。

    1、批量刷行为和订单刷行为分析

    牛振洲

    太原市经网网络办公室会员

    刷单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行为,最初是卖家自己进行的。后来逐渐发展成专门利用电脑软件骗单,卖家互相骗单,并动员身边的朋友骗单。随着反电脑作弊对策的成熟,作弊活动逐渐演变为目前利用专门的刷单平台在第三方刷单平台上进行,这就是一些学者总结的第五代刷单行为。

    当前网络诈骗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通过虚构交易、好评,提升商家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以攻击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为他人进行欺诈交易。他人商誉导致对方被降级或者遭受其他损失的。这两点通常被称为正向订单操纵和反向订单操纵。第三,通过伪造订单的方式骗取一些互联网企业的补贴或返利,实际上是一种牟取暴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被定性为诈骗罪。

    一般来说,刷单炒信用过程中存在三个核心主体:刷单平台运营方、订单发布方、刷单方三方。其中,刷单平台是联系各方的纽带,发挥着关键作用;订单发出者主要是电商平台上的卖家;笔序群的构成比较复杂,可能有各种类型的题材。其中,以大学生和失业人员居多。虽然炒信平台,但接单者和发单者是一个协作的整体。然而,命令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往往很难被纳入刑事制裁范围。网络诈骗平台涉及的犯罪行为较多,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生产经营、非法经营、虚假广告等。

    苟昌勋

    贵阳市经旺办事处委员

    信用量化是适应互联网时代市场经济需要的产物,造假订单、炒信用的行为应运而生。欺诈交易本身是一种有系统的行为,涉及的犯罪行为较多,关系到最终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但当手段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结合起来时,就会涉及多种犯罪。从目前案件分析来看,诈骗罪涉及的犯罪类型包括损害商业信誉、产品声誉、非法经营、破坏生产经营、诈骗、敲诈勒索、盗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虚假广告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破坏管理秩序较为严重、较为集中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从刑法本身的滞后性和谦虚性来看,现有的通过刑法伪造订单、炒信用的行为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两类行为:一类是以提高商户信用为目的,包括注册大量用户账户、编造虚构地址进行虚假交易、以交易频次增加产品销量、通过提交好评来推销商户等。信誉和其他行为。二是以刷单为目的降低商家信誉,表现在两种方式:恶意差评和恶意好评,这两种行为都是为了攻击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薛佳佳

    福州市经互联网网络办公室委员会委员

    对于欺诈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涉嫌犯罪行为,存在诸多争议。根据实际行为模式的不同,所涉及的犯罪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示例:

    首先,张三和李四开了一家淘宝店。张三雇人刷单。他自己的评论都是积极的。他将货物与李四的进行了比较,并表示李四的货物有问题,可能损害了生意。信用和产品声誉犯罪。其次,王武组织一群老人加入QQ群,每天发布假订单信息。他们每接到一份订单就获得佣金,规模逐渐扩大。他们还注册了一家公司,专门接受想要好评的商家的订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A店向B店发出差评,导致B店遭受损失,甚至破产。或者,如果A店向B店发送订单,导致其被平台判定为恶意,导致该店失去信誉并被封禁,则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四是通过诈骗订单骗取企业补贴,可能涉嫌诈骗。五是故意为他人冒充订单,利用收到的空包裹发起恶意退款。如果不退款,威胁店家举报欺诈订单,就会涉嫌敲诈勒索。第六,对于提供淘宝账号进行诈骗活动等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出借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犯罪,尚无明确规定。第七,电商平台明知部分店铺存在订单作弊行为而未制止的,可能涉嫌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综上所述,此类造假行为尚无统一的定性标准。对管理秩序破坏性较大,相对集中于扰乱市场公共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2、批量审核行为分析

    程靖宇

    济南市互联网络办公室委员

    大多数人在消费前,因为对产品不了解,会选择参考别人留下的评论,基本根据销量和好评率来选择网店。然而,不少商家针对消费者的这一习惯,只销售一两款产品,并利用好评现金返利、好评礼遇等方式来吸引消费者给予好评。当消费者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问题时,该网店早已关门。即使此时平台介入,消费者的损失也将难以挽回。很多人在消费前,因为不了解产品,会选择参考别人留下的评论。因为存在大量虚假假单,会误导消费者选择产品。为了销售,很多商家会将假单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增加了购买成本。

    从给好评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种:给自己好评和给别人好评。从如何获得好评的角度来看,一是对消费平台上的真实消费进行评价。在评价之前,店家经常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得到好评。有的消费者在真实消费后认为该店各方面都不错。在网站上。二是没有真实消费,只是为了提高好评率,在虚构的商店里寻找产品的点击量和用户评论。

    由于当前消费习惯的变化,店铺评论在企业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虚假好评本质上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活动的客观判断和信任。不仅违背诚实的商业道德,而且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

    王启东

    昆明市景旺办事处委员

    https://img0.baidu.com/it/u=2360297027,4122314926&fm=253&fmt=JPEG&app=138&f=JPEG?w=667&h=500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今天讨论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批量刷好评行为,更多的是指有目的、有方向性,甚至是为了满足商家的某些不正当竞争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民商事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触犯了法律。

    刷好评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也各有不同。从被好评的对象来看,如果通过向商家付费来提供提高好评率、排名等服务,则涉嫌违法经营犯罪。

    共犯的认定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正面评价分别讨论。网络商店为了提高好评率、提高排名等目的,聘请诈骗分子对其店铺、产品等进行虚假正面评价,符合虚假广告罪特征的,则网络商店店主和诈骗者犯有虚假广告罪。犯罪同谋;如果网店雇佣刷单人对同行商家进行差评、诽谤或者恶意好评,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产品声誉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那么网店主、下单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产品信誉罪或者损害商业信誉罪。生产经营犯罪的共犯。财产类诈骗中,商户与职业诈骗犯相互配合,伪造交易骗取网络平台补贴或者奖励,符合诈骗罪特征的,参与诈骗的商户与职业诈骗犯将成为诈骗罪的共犯。

    对于在网上销售假订单教程和软件的人来说,如果明知行为人要实施假订单诈骗行为,但仍提供技术支持,且假订单行为构成犯罪,则构成犯罪的共犯。如果刷机技术的提供者没有与刷机者进行沟通,不知道他是否要进行欺诈,但如果该技术或方法仅用于“欺诈”,那么披露该技术或提供该技术的人该行为是故意采用各种手段教导他人犯罪方法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如果物流企业明知商家实际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而帮助网店发送空包,或者不实际发送空包而是直接发送虚拟物流信息,其行为就是实际上帮助网上商店完成订单欺诈行为。如果网店的订单欺诈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相关物流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

    蔡家旭

    武汉市互联网网络办公室委员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批量刷好评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首先,从违法性的角度来看。 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起,罚款、没收2.06亿元。 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了10起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指令操纵方式。 1、利用“网红效应”编造评论等方式进行“假订单、炒作”。 2、通过聘请专业团队、“刷手”、使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假单、信任炒作”。 3、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假订单、炒信任”。

    其次,从犯罪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刑事案件及其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013)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服务,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提供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有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7年6月,全国首例诈骗、诈骗案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我们可以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释是在2013年颁布的,但第一起将诈骗定罪的案件是在2017年,中间间隔了四年。我们还对阿尔法案例库进行了订单欺诈、误报等搜索,发现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例并不多。所以我们从实践和案例的角度不难推断。事实上,官方对这类涉及互联网犯罪的规定实际上对市场和市场行为的刑事打击,特别是对非法经营犯罪的起诉,并不是那么普遍和积极,还有一定的矜持。结合近年来我国自上而下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政策背景,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先发制人的行政法律,以及当前比较热门的刑法领域,遵守不起诉、认罪认罚等制度,我个人认为可以作为案件定罪或者从宽处罚的理由。

    3、恶意网络攻击行为分析

    胡静

    北京市互联网络办公室委员

    恶意网络攻击根据是否采用技术手段分为两类。一种是需要使用技术手段的恶意攻击,另一种是不需要技术手段的恶意攻击。这两类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前一类被攻击的用户主要是各类网站。这些网站的用户受到攻击后,可能会面临服务器强制关闭、客户无法访问、私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非技术性网络攻击是指利用自己的网络身份恶意发表评论,比如最近热议的争论“网课爆破”等等。

    对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攻击,根据主观知晓程度,很容易得罪计算机犯罪等犯罪的同谋。例如,所涉及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等。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等。

    对于不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的网络攻击,根据言论内容会触发不同的法律机制。例如,《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规定》重点明确了评论服务提供者的评论管理职责,以及评论服务用户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在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方面,容易引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犯罪;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犯罪,包括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

    苏天苗

    鄂尔多斯市景旺办事处委员会委员

    恶意网络攻击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大多是犯罪者获取大量服务器资源,然后利用木马软件控制控制服务器进行DDos攻击。即通过远程控制服务器或计算机等资源,向目标发起高频服务请求,导致目标服务器因来不及处理海量请求而陷入瘫痪。

    在网络攻击犯罪中,行为人破坏信息系统或修改存储数据往往只是攻击手段。最终行为人想要达到的目的可能是敲诈勒索、窃取国家机密、或者进行金融诈骗。也就是说,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往往同时犯多项罪。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一个目的而实施的多种行为之间,手段与目的、结果与原因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根据刑法原则,其中一人将按重罪处罚。有些情况下,案件定案后,可以将其他行为所实施的犯罪作为量刑情节。这种做法与刑法第287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指示性规定的相关精神是一致的,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87条后增加了一项新罪名,即“利用计算机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上述条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选择重罪刑罚的刑法原则是明确的。

    4.网络洗稿行为分析

    廖文木

    广州市景旺办事处会员

    “洗涤”并不是著作权法中的传统概念。是近年来流行的网络术语。目前官方还没有给出解释。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他人原创作品中心思想的情况下表达原创作品的方式。一种通过改变外观而形成的“模仿”,是一种高级的抄袭行为。 “剧本洗白”一词最早出现在新闻行业,是指演员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改变新闻报道进行传播,让读者误认为该新闻报道是演员所写的原创作品。 “洗稿”的基本特征是作品的中心思想与其他人的作品相同,但两种思想表达的外壳或形式不同。

    洗稿方式有两种:手动洗稿和智能洗稿。人工清洗,顾名思义,是指由人对稿件进行清洗。智能稿件清洗是指通过智能软件等技术对稿件进行清洗,如网络上出现的各种稿件清洗工具供网络用户下载使用。目前,互联网上的稿件清洗方法已经从手动稿件清洗发展到智能稿件清洗。稿件清洗的对象已从文字作品扩展到图片、音频、视频等对象。稿件清洗领域已经从新闻报道扩展到数字出版的各个方面。在领域领域,稿件清理方法已经从简单的同义词替换发展到多种升级技术。比如,对他人原创视频和热门影视剧进行一系列精简、剪辑、修改,以达到“清洗稿件”的目的,甚至直接通过视频翻拍来掩盖非原创的痕迹。与此同时,涉及稿件清洗的主体数量也不断扩大,包括提供稿件清洗软件的网络服务商、网络平台、自媒体人等。传媒产业已呈现规模化、产业化形态。特征。这些形形色色的“制造”行为从根本上挤压了原作者的市场利益空间,使原作者的创作行为无法及时得到适当的积极反馈。

    黄双双

    杭州市景网互联网办公室会员

    稿件清洗的前身也叫伪原创,最初是网站群中站长用来加强网页的SEO收录(即根据搜索引擎算法提高文章在浏览页面的自然排名) ),利用爬虫等工具或手动从各大网站批量采集内容,发布到自己网站时替换关键词,打造出焕然一新的新文章。后来新闻媒体领域的人们发现这种方式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产出的特点,于是将使用范围扩大到了新媒体圈。现在比较常见的有小红书软文、微博推文等等。

    https://img1.baidu.com/it/u=677239519,1028544494&fm=253&fmt=JPEG&app=138&f=JPEG?w=667&h=500

    通过工具洗稿一般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原稿。就是确定需要打磨的原创文章。第二步,打开稿件清理工具(现在市面上有很多所谓的伪原创工具),只需将原稿复制粘贴进去,在页面上点击一键生成或AI编辑,即可我们将得到一篇全新的文章。 。第三步,监控发布平台原创性:你会看到编辑文章的重复。如果检测未通过平台原创性审核,文章需要再次调整。

    从工具角度来看,平台的原创审稿也是智能完成的,但稿件清洗涉及到对整篇原创文章进行改动,通过替换同义词、改变句型、重新排列段落、添加论点等方式,可以很容易地用术语来表达的表达。逃避机器验证。从人工审查的角度来看,即使司法人员进行人工审查来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领域,判断侵权的前提是被清理的文章与抄袭的文章“实质相似”。对于“实质相似”的判断,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判断方法:一是“整体感知法”,二是“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在判断两件作品内容相似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要综合分析内容的“质”和“量”。 ”。

    目前,洗稿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较低。至少从2018年打击互联网“纸质洗钱”的相应行动来看,近四年来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刑事案件。所以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来看,洗稿显然是一个重点关注和打击的领域。我们想说,现在的大部分稿件清理工具肯定是用来不假思索地生成营销软文并发布到社交平台上的。这种行为当然不能得到支持和鼓励。但若要探究软件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也应避免先入为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作出判断。

    3、陈培文律师作总结发言

    陈培文

    京互联网办公室主任

    网络喷子的存在完全取决于整个互联网的流量需求,因此整体网络喷子行业可以分为两个板块。一是运行量。所谓跑量,就是刷订单,增加销量。在一些名人排名活动中,体现在增加点赞数、转发数等,只有当流量达到一定高度时,才能引发质变,形成极大的关注和极大的认可。现在大多数网络平台的排序规则都是基于流量的。有了基础流量,就可以产生很多衍生业务,所以“体量”是互联网巨魔的第一部分。跑量的方式一般不依赖个人,也不依赖发单和接单的方式。会形成更多的自动化工具,包括我们的一些插件程序以及一些跑量、自动点赞的自动化方法。 、自动添加关注者、自动推送等。这些工具的使用往往可能会涉及到突破平台的一些规则和限制,甚至是平台特有的功能。造成一定的侵权和损害,其实除了刚才分享的内容外,还可能涉及一些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可能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

    另一种,除了“量”之外,就是他需要发布和引导一些信息。稿件清洗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形式,包括很多网上的谣言和谣言,包括一些误报,或者是恶意的。负面评论也是如此,都可以归为谣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空间,需要一定的内容和素材来引导和关注某些事件,包括最近的负面新闻事件和特定群体。性事件等,背后都有大量网络喷子支持和引导,相关信息大多是虚假的。在不同层面上的虚假信息发布可能涉及侵犯商誉,对生产和运营的损害,甚至可能被视为在线挑衅,甚至涉嫌与政治敏感性有关的犯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权力。这些巨魔与以前仅运行音量的巨魔不同。他们有某个组织,某个组,某种联系机制以及上传和分发任务的渠道。他们需要真实的人或个人来发布相应的信息。在此过程中,除了这些信息的发布者外,相关巨魔,团体管理者和台湾运营商平台的组织者还将面临各种犯罪风险,一些巨魔领导者甚至可能被认为是有组织的犯罪根据有组织的犯罪法,其刑事责任的界限和规模并不在于他们发布的数量取决于信息内容本身的虚假和危害,这需要关注和警惕。

    当然,互联网巨魔具有许多方面,并且在他们的时代不可避免。在判断这件事时,我们需要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发展的风险。因此,通常,应该对第一种在线巨魔进行更多的容忍度,理解和认可,以及第二种类型的网络犯罪,具有传播虚假信息的性质,严重的镇压和纠正可能是必要的,以便我们可以尽可能在互联网上保持干净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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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犯罪研究办公室(“Cyber​​crime办公室”)由在相关领域的国家专业刑事律师共同建立。它专门从事互联网犯罪防御和合规领域,专门研究网络犯罪研究。 Jing互联网犯罪办公室的成员来自上海的Jing Yulin,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Jing Lin分支机构的出色前线案件处理律师。他们遵守建立优势,专门研究专业知识和分享福利的发展理念,并在全国范围内收集网络犯罪案件的当前状态和实践经验,并加上深入的行业观察。以及法律分析,分析和评判网络犯罪趋势,并有效地了解网络犯罪的防御和合规趋势。通过建立多级和专业的网络犯罪案件处理,有效的案件交流和沟通以及常规的特殊主题研讨会和其他机制,Jing 犯罪办公室旨在促进网络犯罪研究,重点是建设法治互联网行业,改善国家法治。给予力量。

    上海吉林律师事务所仅从事刑事企业(刑事辩护,刑事机构,刑事法规),并在上海,天津,富裕,苏州,苏州,,,ordos,ordos和设有办事处。有近200名专业律师。他出版了十本专业书籍,积累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和项目,在处理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具有出色的技能,并遵守“专业,认真和高质量”的服务概念,并且非常非常对Yulin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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