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详解
一、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营业场所、设备、人员配备和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基本标准和婚姻、产科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营业场所、设备、人员配备和规章制度。检验服务单位应当符合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基本标准。该系统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技术标准。
4、适合开展业务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质的临床、实验技术人员;
3. 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鲁山县卫生局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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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的申请材料的,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确认更正,但不得对申请材料中的实质性技术内容进行确认。并当场纠正。
(四)鲁山县卫生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当场出具证明。
3、鲁山县卫生局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评估;
4、鲁山县卫生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无法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同级部门。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评估证书》、相关医师、检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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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母婴保健诊疗机构设置(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
6、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人员职责、人员行为规范、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控管理规定、标本采集及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及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系统和跟踪观察系统、统计汇总和报告系统、患者知情同意系统等;
7、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8、鲁山县卫生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所有提交材料均需打印在A4纸上(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所有要求提交的材料均应为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抄自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 处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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