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条件及所需材料详解
1、加工条件申请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特殊技术基本服务标准》;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加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所需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来源原件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验证原件并接收副本
1 1 纸质企事业单位(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 相关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证书
核对文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材料须经申请单位签字“与原件一致”。
1 1 纸质申请人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并收存。
1 1 纸质申请人 4 相关部门及建筑物楼层平面图
符合实际情况
1 0 论文申请人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管理体系
加盖单位公章
1 0 论文申请人 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管理职责
加盖单位公章
1 0 论文申请人 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加盖单位公章
1 0 纸质申请人 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该表须由申请人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
1 0 纸质企事业单位(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该表须由申请人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
1 0 纸行政机构(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 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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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服务大厅清远英德分中心进行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验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规范、形式合法的,予以预受理,并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申请将被受理。如果申请不被接受,将会发出“不接受通知”。预受理后,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卫生计生窗口22号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现场和网上审核后正式受理。
3. 审查。受理后,评审人员将对材料进行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决定。符合批准条件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的,将发出《不予批准决定书》。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材料需要补充更正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充更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充更正通知书》发布。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将重新受理审核。
4. 接收结果。申请人应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邮寄领取申请结果。
此事的窗口办理流程请参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图》。
门窗加工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到英德市服务中心一楼22号健康规划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验收。受理人员当场核实申请材料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形式合法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将不予受理,并出具《驳回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将当场退回并更正后方可受理。
3. 审查。受理后,评审人员将对材料进行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决定。符合批准条件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的,将发出《不予批准决定书》。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材料需要补充更正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充更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充更正通知书》发布。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将重新受理审核。
4. 接收结果。申请人可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
本案窗口办理流程请参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别链接
没有任何
4.申请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2号窗口
5. 处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卫生计生局
7. 加工费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质管理办法(1995)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实施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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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规范》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质管理办法(1995)
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质管理办法(1995)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和《母婴保健特殊技术服务基本规范》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查结果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质管理办法(1995)
第二条 医疗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这些措施。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实施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报请县批准。本地人等级以上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质管理办法(1995)
第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婚前医学检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分娩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质管理办法(1995)
第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必须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批准机关并移交检查。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二)相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鉴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质管理办法(1995)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提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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