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台:信息披露与投资人保护成重点,行业秩序将得到规范
本报记者庞冬梅、胡萍报道,业界期待已久的网贷监管细则终于“落地”。 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心网总经理周志涵认为,《征求意见稿》没有设定具体的准入门槛,但对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风险保障措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负面清单,也赋予了更大的融合创新空间。
从规范行业秩序的角度来看,一是限制商业模式,有利于识别不良平台。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网贷相关监管规定规定的信用信息采集、核查、贷后追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及一些必要的业务环节外,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者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在实体场所开展业务。”此前,e租宝等理财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在线下聚集投资者资金,涉嫌非法集资,带来高风险,严重损害行业声誉,《征求意见稿》禁止。 P2P线下申购,这将把线下理财公司和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规范行业,恢复投资者信心。二是平台必须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也称为由于相关资质申请比较严格,开心贷是经省财政厅批准成立的,所以办理ICP证书的过程比较顺利,目前很多平台都没有这个资质。这也是这些平台未来需要整改的重点工作之一。
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一是信息披露比预期严格。 《征求意见稿》关于信函披露的规定比预期更为严格。例如,要求平台披露最大单户贷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贷款余额占比、逾期贷款金额、赔偿金额、贷款逾期率、贷款坏账率等虽然P2P是信息中介,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披露要求已接近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二是提出合格投资者概念。除了要求平台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要求平台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未来,P2P可能不再是屌丝经济,投资者会升级,会有一定的投资门槛。三是限制自动竞价等活动,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贷款人决策。每个项目的贷款决定应由贷款人做出并确认。这个要求值得投资者和从业者重视。那些专注于此的人。
从监管职责来看,具体管理职责属地方性,避免了一刀切的监管。中国银监会负责制定P2P业务活动统一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范网络借贷和处置风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P2P的规范指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辖区内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这确立了P2P属地管理的原则,避免了全国范围内一刀切的监管,并赋予各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
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来看,首先,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也给创新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征求意见稿》禁止“发行银行理财、券商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但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分离等业务并没有被禁止,为P2P与传统金融的融合提供了更大的创新空间。二是贷款限额不明确,但平台内部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征求意见稿》主张P2P贷款金额以小额为主,但并未限制单笔交易最高金额或单个家庭最高贷款余额。这给了各平台一定的操作空间,即“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机构内同一借款人的单笔贷款限额和贷款余额限额,防止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未来各个平台如果想要发行更大规模的项目,平台能做多大,必须由自身的风控能力来决定。各个平台都需要努力修炼内部风控功力。
从银行资金存管角度来看,《征求意见稿》与央行此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一致,其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自有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实行隔离管理”。 ,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产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未来资金托管仍将依赖银行,这有利于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避免平台自筹资金。不少P2P平台由于资质标准等多种原因可能不符合银行对资金托管的要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未来想要参与P2P资金托管只能加强合作。与银行。
此外,还可能引发一波更名浪潮。 《征求意见稿》规定,P2P公司必须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可能会引发P2P公司更名的浪潮。
2015年12月24日,开心网正式庆祝成立三周年。从1个产品发展到现在的7个产品,累计交易额超过150亿元,帮助中小企业超过8000家。周志涵表示,开心贷在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借贷人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比较符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并作为江苏互联网副理事长单位金融协会已向监管部门全面披露相关业务和管理信息。未来,我们将按照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认定等方面,积极推动行业自律,为行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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