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8 日淄博市住建局发布人才安居住房保障细则
11 月 8 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人才安全住房和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新时代加强淄博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资发16号)政策原文:市、区、县三级建设产权式、租赁式人才公寓。支持用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人才公寓,对纳入本市人才公寓筹建计划的项目,根据承担筹建任务数量和建设质量,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中给予加分。完成。新入职淄博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全日制高级工科班毕业生大专以上(含)以上、同等水平的人才可在淄博租用或购买人才公寓。对于急需的高端人才,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制定这些章程。
1、事项名称及服务内容
人才住房保障
2、加工依据及加工要求
(一)加工依据。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资主发31号)、《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资人才公寓建发 1号)、《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配置实施办法》(淄博人才公寓建发3号)、《新时代加强淄博市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资主发 ] 第 16 号)。
(2)加工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坚持“高端优先、统筹兼顾、分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住房情况、综合考虑,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住房登记。综合考虑人才类型、引进时间、工作年限、家庭成员等因素,进行审核、分配,有效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3、保护对象
淄博市人才公寓面向淄博市企事业单位(包括淄博市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新引进的人才配置。 2019 年 11 月 21 日)。
市级人才公寓《淄博37条人才黄金政策》发布后(2019年11月21日后),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区划调整后)、淄博新区(规划后)调整))市属(含)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店区注册的“淄博市综合百强企业”、“淄博市工业企业百强”开发区、淄博新区(根据政府公告最新名单动态调整)及新引进人才配置。符合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在工作所在区县购买或租赁人才公寓。
区县人才公寓配置对象为《淄博市人才金融政策37条》(2019年11月21日后)发布后引进的区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合格人才。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在淄博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必须在2019年11月21日之后签订);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工作场所没有私人住房。
五、种类及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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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式人才公寓和租赁式人才公寓两种类型。人才公寓按照人才级别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进行销售。产权人才公寓按评估均价的75%出售给全日制高级工学(含)及以上及同等水平的人才;出租人才公寓 租金分配给具有高级工学以上及同等水平的合格专职人才。根据人才类型和获得的政府生活补贴,可分别享受免租金、80%和50%的租金。
六、所需材料
1.《淄博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单一承诺);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复印件;
6、《淄博人才公寓诚信声明承诺书及授权查询函》。
7. 工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须自公告之日起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淄博市人才公寓诚信声明承诺书及授权查询书》。
(二)初步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汇总,送同级机关、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审核人才资质。各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审核通过者纳入综合评分范围,未通过者取消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人才类别和《淄博市人才公寓分配及评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排序完成后,根据住房分配和排序结果确定入围候选人。
(四)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入围候选人及排名结果在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纳入住房选择名单。
(5)房屋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综合排名结果发布住房评选通知,并组织公租房评选。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按顺序选择房源并签字确认。住房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向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租(售)确认书》。
(6) 签字。申请人应在选房完成后30日内,凭《人才公寓租(售)确认书》签订合同。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申请人、用人单位、人才公寓经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人才公寓,申请人凭身份证等信息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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