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yzw 发表于 4 小时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社会保险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者受该部门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履行职责的过程。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门办公室)负责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部门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和网站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本部门首次发布的主要统计数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名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办公室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材料;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移送自治区档案局;

    (六)建立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

    (七)承办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部门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对本单位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提出意见;

    (二)具体承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三)负责起草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维护、更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指引、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的编制;

    https://sthjt.xinjiang.gov.cn/xjepd/zt17hyfs/202104/6e0e9c74749343448784a042b0a64d01/images/9-20210416131307731008.jpg

    (六)对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拟公开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社会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反应,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审查已过保密期限的公文和不属于保密级别的未公开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九)承办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发现虚假信息、不完整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职责分工予以明确。

    第八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制度。部门所属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和登记制度。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登记、汇总工作。每月25日前,将当月公开的文件、解释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移交给部门政务公开负责人。在集团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章 披露范围

    第十条 本部门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部门的组织架构、职能、服务流程等;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监督权和其他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等;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五)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区级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职位和资格条件;区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岗位及资格;

    https://p8.itc.cn/images01/20220501/ef8a3c846efd4481a0bc68e8605bff2b.jpeg

    (七)自治区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

    (八)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部门和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可以公开或者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部门所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内部管理信息和讨论、研究、审议的过程信息(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除外)不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部门和政府信息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

    (一)部门门户();

    (二)部门主办的刊物和其他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务大厅及政务(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

    (五)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 部门所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制作单位公开。部门所属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持有单位予以公开。因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职责的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确定纳入业务流程进行管理,通过公文操作程序逐级审核,并及时报部门领导批准。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传递。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自愿公开范围的部门和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愿公开政府信息外,本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有关程序提供与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有关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与特殊需求相关的政府信息。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部门、政府信息,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含数据电文表),并填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负责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