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引才政策:试用期三个月,合格者正式录用并办理上编手续
1.组织、参与或者支持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人;2、现役军人、伊春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学校开除处分的;
5、在学校、工作中存在违法或者严重违纪行为、学术不端行为、道德行为问题的;
6、依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8. 拒绝遵守COVID-19防控规定的人员。
4、人才引进及待遇
1、拟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合格者,正式录用,并办理晋升手续;那些失败的将被取消。
2、引进人才纳入企业编制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合同和考核结果享受待遇(附件2)。
5、人才引进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18:00。
2、报名结果查询时间:自报名之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3、报名网址:宜春市公开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网()。注册应在网上进行。不接受电话、信函、现场报名。
4、具体流程:申请人登录报名网站,通过“学院”门户进行报名。他们仅限于一个职位。申请人可以在资格初审前修改注册信息。初审通过后,注册信息不得变更。
注册时,您需要上传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二)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国内尚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信网研究生学籍在线验证报告(PDF版)。国(境)外学历证明材料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并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被上传。
(3)研究生成绩单原件扫描件;
(4)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五)岗位需要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须提交党员证明原件扫描件;
(六)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正式机构且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所在单位批准证明原件扫描件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
学校将根据申请人的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将在学校官网()公布。同时,请您及时关注报名网站并保持手机畅通。
2.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按与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进入资格审查(最后成绩相同者也进入资格审查)。报考人数未达到4人的岗位,笔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直接进入资格审查。
学校将对资格初审合格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参加评审。未在规定时间到达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评估
一、考核方法
教师岗位考试采取笔试、面试、讲座的形式。报考美术(国画)、体育(武术)、体育(排球)、电商教师岗位的考生还需参加技能考试;辅导员、专职组织者行政职务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形式。主要考核考生应聘职位时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辅导员、专职组织者、行政职位的笔试还要求应聘论文和公文写作知识)。
考试成绩全部采用百分制。教师岗位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面试成绩和讲座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对于需要额外技能测试的职位,面试和讲座成绩各占总成绩的15%。技能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辅导员岗位、专职组织者、行政岗位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笔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进入下一轮考试。面试、讲座、技能测试中任何一项成绩未达到70分的申请人,学校不予录用。
2.考试时间
暂定于6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关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官网)。
3. 考试地点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宜春市原州区锦绣大道996号)
(四)检查和体检
1、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与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心理测试人员名单(如最终总成绩相同,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教师岗位)分数低的,辅导员职务和行政职务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2、心理测试合格者将进行体检。体检需在三级以上医院进行。标准依据《江西省报考教师资格体检办法(修订)》(赣教规字3号)。费用由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学校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政治审查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示及招聘
考察、体检、心理测试合格者,确定为引进候选人,并在学校官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引进手续。引进人才试用期按规定约定。试用期结束后,考核合格者正式引进。
因体检、考察、公告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而出现的空缺职位,根据教学需要填补。
六、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全过程。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注册将被视为无效;若信息填写错误,一经核实,将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者介绍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 申请人在注册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必须在注册期间保持畅通。若电话号码不畅而无法联系到申请人,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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