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京建法3号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特种施工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提高特种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特种施工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将《特种施工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16 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条例》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制75号)等规定,本办法是制定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工程施工人员的考核发证、延期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从事可能对自身、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开展的专项建设作业类型包括:
建筑电工、建筑脚手架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吊装信号索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与拆卸。
北京市特种工程施工作业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 从事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并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特种建筑工人的监督管理。
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建筑业资格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全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训练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对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以具有安全技术培训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由本单位负责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 从事特种施工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学校许可证,并具有满足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培训需要的师资、场地、设备、设施。实际操作培训。及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与认证
第九条 特种施工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笔试,实际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实际操作考核结果由评价员现场进行评价。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通过者,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条 特种施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近三个月内在二甲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能力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所需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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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提交评估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表》(原件扫描件,需加盖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2);
(2)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初中及以上学历证明(原件扫描件);
(四)近3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原件扫描件)和个人健康承诺书(原件扫描件,格式见附件3);
(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考人员提交虚假培训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资格,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将依法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名中心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考核时间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考核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登记中心应当自审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合格的,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评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子证书形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编号后颁发。
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4。
第十六条 负责特种施工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登记中心制定试验场地设置标准,符合标准的单位通过法定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为专项建设作业试验场地。
第十七条 实际运行考核前,考核现场应当检查考核所用设备、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指标。检查无误后,方可组织考核。
鼓励实操考试中心的考官和考生在考评过程中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种(如建筑起重机械驾驶员、建筑安装工人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施工特种作业实操考核员必须经注册中心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操考核工作。
实务评价人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章 延期审查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延期审核手续。延期审核通过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2年。逾期未办理延期审核手续或者延期审核未通过的,资格证书期满即失效。
第二十条 特种施工人员申请延期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建筑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延期复审申请表》(原件扫描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5);
(2)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三)近3个月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原件扫描件)和个人健康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续审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合相应的特殊工作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违法经营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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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要求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书延期审核材料后,将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申请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提交材料齐全且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审核手续,并换发新的电子证书。
第二十三条 注册中心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长审查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特种施工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特种施工人员电子档案,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延期审核和信息变更情况,并可供社会查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证书持有者弄虚作假获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续审核手续的;
(二)工作人员违规颁发资格证书的;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延期的;
(二)证书持有者未在期限内办理证书延续审核手续的;
(三)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消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主体责任,并留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纸质、图像、视频资料备查。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时,应当核查并确认其具有学校许可证等符合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建科教727号) 、《关于规范建筑施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的通知》(京建法3号)、《关于遴选推荐第一批特种作业安全操作培训单位的通知》 《关于建设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培训单位选拔推荐结果的通知》(京建发167号)、《关于第一批特种作业安全操作培训单位选拔推荐结果的通知》(京建发211号)同时废止时间。
附:1.北京市专项施工作业作业范围(略)
2、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表(略)
3、个人健康承诺(略)
4、建筑特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格式(略)
5.北京建筑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略)
(注:附件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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