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小王咨询: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会计小王申税小微,我有一个问题可以咨询一下吗?
申税小微
不用客气,请问吧。
会计小王
这已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时段,既然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也属于企业范畴,那么它们是否同样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呢?
申税小微
好的,那就让我来告诉您吧。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但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以及获得收入的各类组织(统称为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需按照该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在此法适用范围内。
《国务院发布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中规定,自2000年1月1日开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投资者的经营收益,则参照个体工商户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若是自然人,其应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与经营收益,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若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为各个合伙人。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小王
原来如此!提起申税小微,恰好我手里管理着一家名为A的公司,它是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那么,这家A公司能否利用合伙企业B的亏损来抵消自身的盈利呢?
申税小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在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将合伙企业的亏损用于抵消其盈利。
会计小王
我懂了。提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工作已经启动,你能否提供一些相关的政策指导,让我能够进一步了解?
申税小微
一切已为您备妥!不妨查阅我们的政策声明以及操作手册,自行取阅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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