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何海涛表示,小米广告词夸大但非欺诈,消费者应自负购买后果
https://img0.baidu.com/it/u=1173745606,1331064923&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804广州中院的法官何海涛表示,广告行政违法与民事欺诈是不同的。小米公司夸大的广告词未达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标准,虽然存在不当之处,但这不足以让消费者轻易相信其是“最好”的。小米公司交付的涉案手机以及具体配置和其广告词中提到的是一样的。其广告词中对产品配置的描述存在过度夸张的情况。之后,小米公司把这些不当的广告词进行了撤除和替换。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小米公司没有通过虚假广告来欺诈消费者的预谋。梁先生作为消费者,仅依据小米公司对其产品的广告词便做出购买的表示,他没有尽到谨慎判断的责任。所以,梁先生需自行承担因购买意思而产生的后果,其与小米公司的广告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联。基于这种情况,可以认为在本案中,小米公司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法官认为,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和欺诈行为并不等同。广告违法与广告欺诈在情节轻重方面存在区别。判断是否构成“民事欺诈”需从以下三方面考察:其一,存在欺诈行为;其二,存在欺诈故意;其三,受害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官认为,工商行政部门向小米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广告行为违法。然而,行政违法与构成民事欺诈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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