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发布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8月5 - 12日)
山东省民政厅网站于 8 月 6 日发布了一则公告,内容是关于《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开始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该暂行规定(草案)主要针对山东省内的建筑物和住宅区的名称管理事宜。 目前正在对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山东省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为了加强并规范城镇建筑物以及住宅区的名称管理,进一步提升地名的标准化水平,省民政厅对《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研究起草。如今该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一直到 8 月 12 日这段时间内,人们可以通过以下这些方式来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
(二)传真:0531-
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 1 号有山东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其邮编为(具体邮编未给出)。
特此公告。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8月5日
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依据是国务院的《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1998 年修正)》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建筑物和住宅区。对于这些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以及使用等相关活动,都适用本规定。
建筑物标注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名称(包含简称),或者标注了字号、商标,又或者标注了招牌的,就不适用本规定。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其他管理活动依照相关政策规章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应为依法批准建设且具有地名意义、具备商务功能或意义特殊的楼宇建筑(群);所称的住宅区应为在城镇开发建设,以楼宇建筑(群)为主体,供居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城镇型居民点。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除需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其一,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其二,需遵循其他特定规定。
含义清晰且易于分辨,是积极且健康的,与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相契合,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益。
积极弘扬区域地名文化,使其得以传承。这种文化能够体现当地的历史、文化以及地理等自然和人文方面的特征。
(三)通俗易懂、照顾习惯、利于传承、便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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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范的汉字进行书写,使用普通话进行读音。其罗马字母的拼写形式要符合《汉语拼音方案》以及《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字地名部分)》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五)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音译汉字名称。
名称要与使用功能相适应,要与建筑规模相适应,做到名实相符,既不能片面夸大其词,也不能离奇古怪,更不能故弄玄虚。
同时具备商用、居住或其他功能的城市建筑综合体,一般要纳入住宅区类别来进行命名;如果商用或其他功能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 50%以上并且是相对独立的,那么就可以对这部分按照建筑物类别另外进行命名。
建筑物、住宅区的名称需由专名和通名这两部分构成。专名要避免使用单个的字,通名则要避免出现重叠的情况。
建筑物名称能够在通名之前加上功能限定性的语词,并且一般字数不超过 8 个汉字;当包含政区名称时,原则上应当在其后面加上专属字号。
住宅区名称亦可以在通名前加修饰性语词,一般不超过6个汉字。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禁止使用以下这些语词和字符: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天下、宇宙、万国等这些词义较为宽泛的词语;倘若国家政策有另外的规定,那就另当别论。
(二)“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
“•”“-”这类非文字符号以及阿拉伯数字、外文或拼音字母。
皇帝的称谓,如皇帝、皇庭、御府等;帝都的相关词语;王府的相关表述;相府的相关内容;官邸的相关说法;公馆的相关用语等,这些都是古代帝王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描述商业信息的语词,包括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等;还有行政区划名称(本项建筑物名称除外)。
具有比较意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这些词语可能会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的含义。
其他词语或者内容,其含义不健康,容易引发歧义,或者违背政策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语词不能使用其他地名类别的通名来作为其名称的通名。
常用通名用词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如下:
(一)大厦(大楼):大型楼宇建筑(群)。
广场四周由道路围成,形成相对完整的区域,并且有整块面积的露天公共场地,它是一种建筑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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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群)。
城是规模超大的住宅区,城也是具有两种以上商用或者其他功能的建筑物群。
商厦(商城、商场)是一种建筑或占地面积较大的建筑物,它具备商业(办公)、娱乐、餐饮等多种功能。
阁和馆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它们具有特定的功能,或者在意义上较为特殊,并且层数较低。
(七)厦、楼、坊:普通楼宇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新村是旧城改造后新建的住宅区,它有相对集中的特点,并且具备较为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
住宅区中,绿地和人工景点等休闲地的面积占占地面积的 50%以上的部分被称为花园(苑)。
山庄的绿化面积占占地面积的 40%以上,它是依山而建的住宅区。
公寓、商住楼指的是那种具备商务和居住功能,并且与普通商品住宅有所区别的楼宇建筑物。
小区属于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苑属于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庄属于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宅属于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庭属于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居属于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院属于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舍属于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庐属于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
其他语词可作为通名,使用时应当符合本地区的规定,同时要符合现代汉语的规范以及使用习惯。
(五)项由各市依据本地区实际来设定相关方面的最低标准。
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职能部门受理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业务时,要对名称的重复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若名称不符合现行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章和本规定要求,就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告知申报人更换名称。
各市级职能部门制定材料内容和格式文本。
住宅区设置地名标志时,应当标注标准名称。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需经法定程序命名或更名后才可使用。在相关的申报审批(许可)环节,应当使用标准名称;在营销广告环节,应当使用标准名称;在市场交易环节,应当使用标准名称;在产权登记环节,应当使用标准名称。不得在这些环节私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标准名称用字。
第十三条(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2020 年 XX 月 XX 日,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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