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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人民政协网宣威公安局稿件:网站推广广告可能涉帮信罪及相关案例警示

    3 月 21 日,人民政协网刊发了宣威市公安局的稿件。稿件名为《注意了,在网站上推广广告有可能涉嫌帮信罪》。稿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醒广大群众要仔细甄别网站广告,不能轻易下载未知来源的 APP,以防上当受骗。

    近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展开了缜密的侦查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成功地破获了一起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以下简称:帮信罪),并且抓获了 3 名犯罪嫌疑人。

    简要案情

    2023 年 7 月,犯罪嫌疑人张某胜注册成立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此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简称“某网络公司”。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并且招录了被告人张某捷、王某平等人作为公司员工。张某捷和王某平按照张某胜的要求,借助网络发帖等手段去寻找需要做广告推广的“客户”,同时与“客户”协商价格。价格谈妥后,张某胜把“客户”的网站链接发给了“代理”张某龙(另案处理)。张某龙借助他人的正规资质,给“客户”套上了合法的外衣(也就是“套户”)。接着,张某胜用徐某武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支付的广告费,并扣除佣金,然后把扣除佣金后的款项向张某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广告推广费用。2023 年 7 月到 12 月期间,张某胜等人清楚知晓“客户”的广告是虚假贷款网站。他们依旧通过上述那种方式收取了广告费,这些广告费总计人民币 60 余万元。同时,他们非法获利的金额总计 20 余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明确,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撑,像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就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属于共同犯罪。张某胜在共同犯罪里起到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依据他所参与的以及组织的全部犯罪来进行处罚。张某捷和王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该从轻进行处罚。

    犯罪构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争议。其一,对于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这种行为,需要判定它到底应被认定为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里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呢,还是帮信罪中的“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从行为方式方面来讲,前者着重于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发送诈骗短信以及发布诈骗信息等,这属于信息通讯范畴内的行为;后者则着重于为利用网络来实施犯罪的人做广告、招揽客户,或是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投放广告,以达到推广网站、扩大犯罪活动范围的目的,这属于网络平台层面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胜等人借助网络平台,为虚假贷款网站给予广告推广服务,这种行为符合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其次,为了对网络犯罪进行推广而注册并成立公司,之后与公司里的其他人员一同实施广告推广的行为,需要判定这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指的是单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经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决策之后,由直接负责的人员来实施的那些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在刑法当中,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并且拥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还能够以自身的名义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设立单位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作为主要活动,这种情况下都不构成单位犯罪,而是属于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张某胜注册成立网络公司的目的是招揽非法网络软件推广,并且公司成立后是以通过网络平台为非法软件提供网络推广作为主要经营业务,所以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行为。

    警方提醒

    “吸粉引流”属于诈骗手段的一种更新形式。电信诈骗的上游犯罪分子会以高薪的方式招录话务员,推送广告,让直播博主去做推广引流的任务,比如点击链接、添加社交软件等。通过这些方式引诱受害人与上游诈骗分子取得联系,让受害人顺利进入上游诈骗分子事先设立好的诈骗圈套,之后由上游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谨防自己上当受骗。

    审核:吴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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