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识产权纠纷案:北京图片公司连续胜诉,法律意识待加强
5 月 12 日,记者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了一起纠纷案,此纠纷案涉及知识产权。原告是北京的某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称图片公司),该公司以著作权遭侵犯为理由,对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扬子晚报社提起了侵权诉讼。记者得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在该市打了 19 个相同类型的官司,并且连续胜诉并获得赔偿。12 日立案的这起案件是图片公司起诉的第 20 个案件。参加旁听的人深切感受到,当下仍有很多企事业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导致屡屡被起诉侵权并付出代价;而有人士称:原告虽然有胜诉获赔的依据,但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
“改造”图片不能绕开著作权人
北京图片公司不久前发现,他们制作的《景象图片库》里有一张图片,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被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扬子晚报做商业广告。该图片公司制作这些图片需花费不少钱去请模特和摄影师。“万厦”的这一行为,既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又使公司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图片公司希望法院能够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要求上述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3 万元。要求两被告在发布广告的媒体上刊文赔礼道歉。
图片公司称其是一家专门从事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图片公司,专门制作风景、人物类图片。该公司拥有《景象图片库》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这些作品在 2001 年 6 月 25 日已在北京市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该公司制作的图片通过自身网站及出版图书等方式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南京中院承办法官程堂发介绍称,从去年 2 月开始到现在,该公司走进南京中院的次数为 20 次,并且与 30 多家侵权单位打了这样的官司。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南京中院受理了 17 起这样的案件,今年又有 3 起。当下,有 7 起是因为庭下得到赔偿而撤诉的,有 6 起是经调解后原告获赔的,还有 7 起尚未结案。
https://img2.baidu.com/it/u=1800888144,2709899202&fm=253&fmt=JPEG&app=138&f=JPEG?w=500&h=707
从南京中院提供的材料可知,有 20 余家单位被作为广告商与广告主同时推上被告席,这些单位中包含一些国内知名单位或大企业。并且,有同一家单位 6 次成为被告。另外,据悉,图片公司在北京、天津、西安、石家庄等地起诉的同类案件数量也比较多。
徐律师多次为图片公司代理著作权侵权案件,他表示图片公司的著作权多次遭到侵犯,大多是因为广告代理公司不懂法。如今有不少广告公司在承接业务、制作广告图片时,为图省事方便,常常随手找来一本画册,选一幅画扫描进电脑,然后进行技术改造就完成了。不知道,“改造”著作权人的图片这件事,和“节选”著作权人文字作品是一样的。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会构成侵权。并且这种侵权的程度比完整剽窃还要严重,原因是它侵犯了著作权人作品的完整性。
广告主“不了解”广告商
记者就南京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有关业务问题采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时,意外得知江苏有 67 起这样的案件。该院已针对图片公司在江苏起诉的这类案件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希望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获知图片公司在无锡提起系列著作权侵权案件后,江苏高院予以高度重视,随即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针对图片公司的诉讼案件展开了调查。自 2003 年 2 月起,经查,图片公司凭借著作权侵权这一理由,先后把江苏省无锡、南京、常州、扬州等地的一些公司以及报社等广告业主和广告经营者告上法庭。法院受理了一系列案件,数量为 67 件,涉案的总标的额达到 342.24 万元。目前,除 11 件案件还未审结之外,图片公司已获得的赔偿金额为 124.7 万元。
在江苏各地法院所审理的案件里,记者有所了解。无锡、南京、常州以及扬州等地的部分广告商,他们通过购买图书或者接受图片公司赠予的途径,获取了图片公司的摄影作品。之后,这些广告商陆续在自己制作并且刊登的广告中,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了这些作品,从而导致被指控侵权。图片公司的系列著作权侵权案件具备以下这些共同特点:其一,案发较为集中,对于某个特定时间段内搜索到的侵权作品,图片公司一般会同时提起诉讼,从而形成系列案件。二是诉讼标的额较大,图片公司在各地提起的诉讼案件,其请求赔偿的标准约为每幅侵权作品 3 万元。无锡中院受理的 38 件案件,诉讼标的额为 231.02 万元;南京中院受理的 20 件案件,诉讼标的额是 79 万元;常州中院受理 7 件,诉讼标的额为 26.22 万元;扬州中院受理 2 件,诉讼标的额是 6 万元。三是这些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涉案侵权行为是广告商所为,广告主不清楚广告商使用图片公司摄影作品的情况,在法院主持调解时,广告商通常自愿承担责任。目前已结的 56 件案件,有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有的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结案。像无锡中院受理的 38 件案件,其中 4 件调解结案,34 件撤诉;南京中院受理的 20 件案件,6 件调解结案,11 件撤诉。四是累计赔偿额比较高。图片公司在无锡获得了 92.4 万元的赔偿。其中,图片公司针对无锡日报有 16 件案件,针对江南日报有 9 件案件。经过调解,当事人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无锡日报一次性向图片公司支付 62 万元,江南日报一次性向图片公司支付 25 万元。之后,图片公司撤回了所有相关诉讼,并承诺对未起诉的案件不再起诉。图片公司在常州获得了 2.5 万元的赔偿。
图片公司恶意诉讼?
https://img2.baidu.com/it/u=6238407,1885334050&fm=253&fmt=JPEG&app=120&f=JPEG?w=500&h=591
目前,图片公司在江苏所获得的赔偿额累计已超过 120 万元,其诉讼利益颇为可观。在这些案件里,每一幅作品获得的赔偿数额处于 9000 元到 2.5 万元这个范围之间,且数额并不相同。
从这批系列案件的案情来看,被图片公司告上法庭的被告,都是在广告等方面私自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图片,并且没有征得广告主的同意。在广告主与广告商签订广告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关于穿插图片的内容。所以,广告商对此都自愿承担责任。从无锡企业侵权行为的发生情况进行分析,通常是先由图片公司将其印制的各种图片赠送给广告单位。有的广告商反映,图片公司明确告知他们可以签订图片许可使用合同,并且通过交纳费用能够取得图片的使用权。有的广告商反映,图片公司未对某方面作强调。这些广告商觉得这些图片质量较好,但签订合同和交费的过程比较麻烦,还需要增加成本。他们私下使用这些图片,权利人在北京也不知情,不会导致严重后果,所以这些图片一直被用在广告中,用于美化版面和增加生活气息。图片公司通过在各地图书馆查阅报纸,从而掌握了这些图片的刊登情况。接着,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部分被告表示,图片公司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况,且有引诱他人侵权的意图。然而,法官觉得,图片公司在江苏发起的一系列著作权纠纷案件,给社会公众,尤其是各类企事业单位敲响了警钟。这体现出一些广告商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相当薄弱。一些广告商在使用这些作品时,存有侥幸心理,从而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图片公司对广告商的心态较为了解,同时知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熟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取证方式,所以诉讼成功率很高。这导致原告经常胜诉并获得赔偿,而被告则既要赔钱又要赔礼。
江苏的这批系列案件整体来看,图片公司借助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借助诉讼的方式获取了相当可观的经济利益,对于这一情况,法律目前难以给出否定性的评判,然而,这一现象确实值得各个有关方面予以重视。江苏高院已向全省法院通报图片公司的诉讼案件,会进一步对执法尺度进行研究并使之统一;并且会把图片公司的诉讼情况向媒体公布,借此来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醒社会公众在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同时,一定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就能自觉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能从根本上遏制类似“图片公司现象”的发生;只有社会公众自觉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类似“图片公司现象”的发生。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