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赵某某在北京多次窃取电脑配件案件详情及判决结果解析
2024 年 2 月到 3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某宾馆,以及北京市通州区的某某公司 1、某某公司 2,还有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某公司 1、某某公司 2、某某公司 3 内。他多次盗取房间电脑主机箱里的显卡、处理器、主板、内存条、固态硬盘等配件。经鉴定得知,被盗的这些物品价值总共是人民币 49420 元。2024 年 2 月到 3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身处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某酒店内。他窃取了房间里的电脑主机处理器 2 个,还有散热器 2 个、主板 2 个以及显卡 2 个。经相关鉴定,被盗的这些物品价值加起来一共是人民币 16000 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 2024 年 3 月 5 日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已经对被害单位进行了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并且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定犯有盗窃罪,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还需缴纳罚金三万元。
赵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包含以下两点:其一,一审判决所采信的价格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由此致使认定的盗窃数额出现错误;其二,他具备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因此请求对他予以减轻处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摘录)
(2024)京03刑终55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24 年 2 月到 3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某宾馆,以及北京市通州区的某某公司 1、某某公司 2,还有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某公司 1、通州区的某某公司 3、朝阳区的某某公司 2 这些地方。他多次窃取房间电脑主机箱内的配件,像显卡、处理器、主板、内存条、固态硬盘等。经鉴定,被盗的这些物品价值总共是人民币 49420 元。
2024 年 2 月到 3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某酒店内。他窃取了房间里的电脑主机处理器 2 个,还有散热器 2 个、主板 2 个以及显卡 2 个。经鉴定,这些被盗的物品价值加起来一共是人民币 16000 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 2024 年 3 月 5 日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民警当时起获了作案用的 1 盒螺丝刀头,同时被告人赵某某随身携带 1 部华为牌手机,这些物品都被扣押在案。目前,被告人赵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且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观点是,被告人赵某某怀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多次将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涉案数额达到巨大程度,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惩处。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之前曾因为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过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之内,又再次实施了手段一样的同种犯罪行为,虽然不满足累犯的构成条件,但是这也体现出他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所以酌情对他进行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进行了如实供述,这种情况属于坦白;他已经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所以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在案的扣押物品,会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判决如下:其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二,在案扣押的一盒螺丝刀头,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一部华为牌手机,进行变价处理,变价款用来折抵被告人赵某某的罚金刑。
赵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采信的价格鉴定意见有误,导致认定的盗窃数额有误;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赵某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价格鉴定意见未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所以不应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赵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愿认罪的,并且积极进行了退赔,还获得了谅解,因此请求二审对其从轻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主要提出以下出庭意见:一审判决明确认定了上诉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真实且充分,对其定性准确无误,量刑也恰当合适,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赵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无法成立,建议法庭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院经过审核,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因此,对赵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存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惩处。赵某某在被抓获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还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其从轻进行处罚。对于在案的扣押物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一审法院依据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其定罪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量刑也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基于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盗窃公私财物,若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就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就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处罚金;倘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
5.11 盗窃罪
法定刑处于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其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犯罪的数额达到 6 万元,那么就在 3 年 6 个月到 4 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依据盗窃数额以及手段等其他对犯罪构成产生影响的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以此确定基准刑。倘若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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