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9号: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在 2022 年 11 月 28 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8 次部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如今该办法已予公布,并且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部长金壮龙
2022年12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包括其组建、运行、换届、调整、注销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了标委会,此标委会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承担着标准化工作,包括行业标准起草以及技术审查等,它是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进行管理。同时,这些主管部门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相应的条件。
第四条标委会开展工作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需遵循开放透明的原则,需遵循充分协商的原则,并且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提出关于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政策建议,同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对所属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进行研究编制;负责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
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所属专业领域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负责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进行技术审查、复审以及修订工作。同时,负责组织翻译和审查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外文版工作。
组织开展所属专业领域在国内外标准方面的一致性比对分析,持续跟踪并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向以及工作动态。
开展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传工作;开展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培训工作;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开展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同时,还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承担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组建
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涉及的专业领域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管理范畴,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标准化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相契合。
业务范围清晰明确,从原则上来说,与已经存在的标委会的业务范围不存在显著的交叉情况。
标准体系框架较为明确,存在较多关于行业标准制定以及修订方面的工作需求。
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够开展标准化工作。同时,该单位也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标委会由委员构成。委员需具备广泛性与代表性,其人数不少于 25 名。标委会中有 1 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常不超过 5 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能超过 3 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通常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能同时在 3 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熟悉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掌握标准化的基础知识,对标准化事业充满热情,能够主动参加标准化活动,并且能够认真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里担任职务,并且是经任职单位进行推荐的;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需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进行设立,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之中,使其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同时,要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经费以及办公条件。
(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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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设置 1 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数量通常不超过 5 名。秘书长与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并且不能来自同一个单位。秘书长通常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专家来担任,他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对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的标准化工作情况都要熟悉,同时要有连续 3 年以上的标准化工作经历。
这些部门、团体和组织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要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的情况,包括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以及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满足组建条件,就会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以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汇总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进行协调与处理。若不存在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妥当,工业和信息化部就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接着,依据评审意见,来决定是否准许筹建。
第十三条如果被准予筹建,那么秘书处承担单位需要在 6 个月内把组建方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方案包含以下这些材料: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标委会章程草案的内容包含工作原则,包含工作范围,包含工作任务,包含工作程序,包含秘书处的职责,包含委员的条件和职责,包含顾问的条件和职责,包含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还包含经费管理制度等。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的内容涵盖了工作原则,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职责,还有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方面。
标准体系框架以及标准体系表草案,还有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以及近期的工作计划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那么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如果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并且也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就会取消筹建。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了,就会把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以征求意见。
对于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公告成立标委会。
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副秘书长的数量一般也不超过 3 名。
组建分标委会时,需要先由标委会进行表决并通过,接着公开征集委员,然后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公告分标委会成立。
第十六条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倘若暂时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的条件,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标准化工作组成立之后,会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的条件,那么就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组建。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第十七条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进行统一顺序编号,其中标委会编号为 MIIT/TC×××,分标委会编号为 MIIT/TC×××/SC××,标准化工作组编号为 MIIT/SWG×××。
第三章运行
标委会需要加强内部的管理,要规范组织的建设,还需履行工作的职责,并且接受社会的监督。标委会每年都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以及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并且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各类工作会议,同时履行委员投票表决的义务。
监督主任委员的工作,监督副主任委员的工作,监督秘书长的工作,监督副秘书长的工作,监督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参与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主任委员承担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并且负责签发诸如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的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具备委托副主任委员来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的权力。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了秘书处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若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就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以及各自的职责。
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顾问,同时可以设置观察员和联络员。
顾问是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并且没有表决权。观察员能够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还可以列席相关工作会议,能够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同时也没有表决权。
鼓励相关标委会联合开展标准制定工作。这些标委会属于专业领域关联。标委会之间应互派联络员。联络员要协调跨领域或有争议的问题。联络员能获取所负责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联络员可列席相关工作会议。联络员能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标委会每年至少会召开一次年会。在年会上,会对上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同时会安排下年度的计划,还会通报经费的使用情况等。标委会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以研究和处理相关的工作。当标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标委会日常工作会产生文件材料,这些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处理,并且要妥善保管起来,其保管期限不能少于 5 年。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
所属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有行业标准制定以及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还有行业标准送审稿。
标委会委员的增补建议以及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算情况、决算情况以及执行情况。
分标委会的组建事宜、换届事宜、调整事宜、撤销事宜、注销事宜等,以及分标委会所作出的决议。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委员参加投票时,其人数不得比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三少。当参加投票的委员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赞成,并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四分之一时,该投票结果才为通过。表决产生的结果需要形成决议,然后由秘书处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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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标委会印章,标委会秘书处对其进行管理。标委会撤销或者变更名称之后,需要在 5 个工作日内把原来的印章交还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委会印章是业务专用章,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会使用它。它主要用于上报材料,用于请示工作,用于征求意见,用于召开会议,用于对外联络,还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需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能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规定,标委会不能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来收取费用,也不能通过摊派或者有偿署名等方式来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同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补助经费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每年要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换届、调整、注销
标委会每届的任期是 5 年。标委会需要在任期届满前 6 个月公开征集委员。标委会要制定换届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将换届方案中的委员名单以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汇总社会公众的意见,对这些意见进行协调和处理。如果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经处理完毕,就会进行换届。
标委会在任期内进行委员调整时,需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建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方可予以调整。
涉及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调整,或者一次性调整的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 1/5 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需将审查通过的调整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对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汇总、协调以及处理,若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就予以调整。
标委会能够依据工作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对其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或者申请注销标委会等相关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审查通过后,会对这些建议予以实施,进行调整或者注销操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定期对标的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之后会把考核评估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修订方面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标委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责令其限期整改:
未按照计划完成行业标准的制定任务,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计划完成行业标准的修订任务,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计划完成行业标准的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议表决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对分标委会管理不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满后若仍不满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依据具体情况对秘书处的承担单位作出调整,同时对标委会进行重新组建或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标委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对其进行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活动,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存在其他对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公平公正开展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当秘书处承担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因秘书处原因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标委会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对标委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标委会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建的这段时间里,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会给其安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等相关任务。而被撤销的标委会所承担的那些相关标准化工作,能够并入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标委会当中。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分标委会的组建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分标委会的运行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分标委会的换届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分标委会的调整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分标委会的注销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职责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标准化工作组的组建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标准化工作组的运行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标准化工作组的换届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标准化工作组的调整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标准化工作组的注销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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