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法院判决:电子商务公司赔偿15万余元因扫地机器人引发火灾
如果扫地机器人引起火灾,谁来买单法院裁定某电商公司需要赔偿15万元以上
如果
房屋突如其来的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证明确定火灾点是房主在线购买的扫地机器人的位置。法院会支持房主对卖家的电子商务公司的索赔吗?和城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公布了该案。
着火点是扫地机器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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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刘某在一家电商公司经营的扫地机器人门店品牌购买了一台智能洗地拖地一体机。2023 年 6 月,刘先生的家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确定,着火点为扫地机器人所在地,起火原因可排除为雷击和人为纵火,不能排除扫地设备蓄电池热失控引起的火灾。
刘先生向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索赔。在支付了 7 万多元后,该公司拒绝赔偿剩余的损失。刘某未能维权,遂向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起诉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其赔偿因扫地机器人质量缺陷引发火灾造成的剩余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家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后续装修费用、人工成本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火灾造成的损失总额为元。
该公司无法证明该产品没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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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辩称,火灾不是由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的,拒绝赔偿刘某的剩余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扫地机器人不存在缺陷,也不能排除扫地机器人电池的热失控导致了火灾, 这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斥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
作出前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考虑负举证责任人提供的证据的有关事实后,确信被证明事实的存在极有可能的, 它应该发现事实是存在的。刘某基于火灾事故认定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中高概率、证据优势的规则。因此,可以确定刘某家的火灾是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的。根据《民法典》第 1203 条,如果缺陷产品对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制造商或产品销售商请求赔偿。刘先生要求一家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其房屋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是依法的。
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某电商公司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扣除前期支付的款项,要求刘某赔偿7.5万元,刘某承担其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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