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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工程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 28 号)。

    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您,请认真组织实施。

    5月 28, 2019

    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权、放权、放权、服务”改革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部署, 全面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1. 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个统一”。

    (2) 改革的内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过程、全覆盖改革。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全过程(包括项目核准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涵盖住房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领域的专项和重大项目;它涵盖了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事业安装服务和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并促进了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3) 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11月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对接,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到2020年11月,基本建成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审批管理制度。

    2. 统一的审批流程

    (四)简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很重要。全面梳理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合并人防设计审批,取消违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无法定依据的费用不得作为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事项,建设单位应承诺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并履行法定义务。委派审批权限。积极推进同级审批、同地化,依法将不同级别同类工程审批事项转授予或下放审批权限。承办委托审批事项的下级部门要加强人员配置,确保审批工作高效开展。合并审批链接。对于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管理内容相似或者属于同一处理阶段的,应当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一并处理。转变您的管理方式。所有可以在部门内部或部门内部共享的信息应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不再要求申请人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提供。调整审批时间。开工前,建设单位涉及临时水电建设、道路开挖、占用道路(或绿地)、市政基础设施搬迁等事项,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讯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服务,可提前申请,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宽容验收》, 实行“承诺制”方式,实行联合审批或平行审批方式,在项目建设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和竣工验收直达通道事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和审批。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分配决定》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土地使用证明,用于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五)规范审批事项。各市县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全面清理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事项相关要素,逐步形成全区域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代码、依据、种类和时限。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的申请范围和前提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应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应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6) 优化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项目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主导、并行审批、限时完成”,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按时限完成审批。其他评价评估事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事业安装服务、备案等事项应当纳入相关阶段或者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项目核准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核准和审批、出具选址意见、土地利用预审、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核发等。选址意见的出具应当与用地预审同时办理。同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地震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审批将并行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抗震安全评价和审批可以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开工前可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证。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的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发放等。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办理调整为与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时办理。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市级公共服务企业共同完成验收。

    (七)制定分类审批流程。制定全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统一示范文本。市、县参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制定社会投资、政府投资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投资类别、规模等进一步梳理经营者集中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型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对有土地流转方案的项目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将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多方案联合评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牵头对多个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对涉及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卫生、绿色建筑、文物保护等规划进行合并审批。

    (九)实施施工图联合评审。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人防、技防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的综合性图纸审查机构统一进行技术审查。 有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在综合性审图机构认定工作完成前,市、县有关部门可以相互认可现有施工图审评机构的审稿结果。

    (十)实行联合测绘和联合验收。《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前,委托测绘机构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竣工勘察事项进行联合测绘,并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作为相关部门(单位)联合验收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家安全、人防、边海防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市级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联合竣工验收。

    (11) 实施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城区等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上覆实施区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勘查和文物勘探影响评估和其他评估和评价事项。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应将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简化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实现区域内评价结果共享和规划目标统一。

    (十二)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已在区域考核范围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考核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自治区和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要制定通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实施通知承诺制的范围和具体要求,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管办法。

    3. 统一的信息和数据平台

    (十三)实行数据信息共享。按照“横到边,纵到底”的原则,整合市、县、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构建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基于“一一代码”,实现与自治区、市、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多方案融合”业务协同、在线并行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做到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实时传递,做到统一受理, 并行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监管、信息共享。各市县要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整合和建设资金的安排提供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制度

    (14) “一个蓝图”协调项目的实施。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建立“多方案一体化”协调机制和数据库,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整合各种空间规划控制数据,规划项目生成,形成和完善“一蓝图”,协调项目实施。

    (十五)“一个窗口”提供全面服务。依托政府服务机构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制定全区域“一个窗口”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前台受理、背景审核”机制,集中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业务。鼓励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理服务,提高申请通过率。在政务服务机构设置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公共服务窗口进行统一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六)“一表”整合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审批清单服务机制,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各审批阶段“一服务指南、一份申请表、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次审批”的运行模式,实现申报资料共享、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十七)规范审批运作的“一套机制”。本地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间的分歧;建立跟踪监管制度,实时跟踪审批事项的处理情况,全程监督。本地区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与同级人大、司法机关沟通配合,加快制定、改革、废止和解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工作,对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有关制度进行修改或废止, 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5. 统一的监管方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开放”监管模式。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批准实施通知承诺制度。

    (十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将企协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未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构建“失信在一处,处处限制”的联合惩戒机制。做好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与全国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

    (二十)推行超市中介化,引入竞争机制,规范市级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管理体系,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构建全区域统一的线上中介超市,加强对涉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中介服务和中介机构的评价评价、施工图审查等监管,制定中介服务指南, 明确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市县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入本地区以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

    6. 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引领。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财力保障。自治区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领导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和推进全区改革工作。有关改革任务的分解将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单独发布。每个城市划分为区,应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

    (二十二)加强沟通和专业培训。本地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沟通机制,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把握和研究解决。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全面解读改革政策,提高员工的综合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十三)严格监督执行。本地区各级各部门要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处办事”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管力度,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每月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价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展、评价评价、投诉举报核查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能有效推进工作,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四)注重宣传引导。本地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报道改革措施和推广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提高审批效率的好经验、好做法。 服务企业和服务项目,增进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更好的改革氛围。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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