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解析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日益普及,导致网络行为不断迭代更新,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新型网络犯罪问题也不断出现。为了有效切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我国刑法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两者之间以及两者与诈骗犯罪的共犯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如何区分它们已成为实际争论。重点。1、主犯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考虑应用传统的共同犯罪条款来处理网络犯罪的同谋。实践中,存在主犯缺乏明确等诸多障碍。为有效遏制网络犯罪蔓延,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类网络犯罪协助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进行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生产、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布有关信息的行为。生产、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发布信息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独立准备犯罪的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的严重行为。促销、支付结算等,是协助网络犯罪的独立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需行为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相应行为,即利用其设立的网站、团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布的信息内容与违法犯罪或者犯罪有关。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并不要求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要求被协助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案件快速增长,已成为网络犯罪中最为活跃的案件类型。鉴于两者之间、两者之间以及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共犯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比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络诈骗网站的行为,其行为手段是设立网站、但目的行为属于诈骗,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无论是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本质上都可以构成独立的犯罪;又如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罪和诈骗罪都属于协助行为,都需要主犯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如何区分它们是实际争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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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有利于将行为定罪,实现处罚的规范化、有效性。
在区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客观行为不同。前者的行为要素与网络空间密不可分。无论是建立网站、通讯群组,还是发布信息实施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而后者的具体行为则可以通过网络空间来实施。可以在网络空间之外实施。广告促销、支付结算等行为可以通过现实空间中的具体行为来实现。其次,目标不同。前者针对特殊犯罪对象,如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此类行为针对的对象精准具体,例如向有医疗需求的特殊患者发布虚假信息等。实施欺诈;后者针对的是犯罪者,即向犯罪者提供援助,例如技术支持。三是法律属性不同。前者是实施预备行为,后者本质上是预备犯罪。它为行为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刑法将刑罚前移,打击网络犯罪的扩大和蔓延;而后者则是共犯行为。刑事定罪,本质上是一种帮助行为,但鉴于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可以同时多次执行提供协助,实现一对多的配合,从而导致犯罪的无限蔓延。此外,网络犯罪上下游犯罪也难以全部抓获。若以帮凶论处,主犯不绳之以法,则必受惩处。对其进行惩罚是很困难的,刑法有利于将这种行为永久化,以达到惩罚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行为人是共同犯罪的成员,与主犯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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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侵害对象不同。前两种犯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后者的客体是财产权。因此,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一是主要是有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特别是网络公共秩序,二是有效保护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益。其次,客观行为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具体,需要实施法律规定的设立犯罪网站、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三类行为之一。后者的具体行为没有限制,只要进行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就足够了,只要达到数额或者情节要求。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主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没有限制,可以包括多种犯罪,而诈骗罪的共犯则要求必须附有该罪。欺诈。最后,法律属性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本质上是实施准备行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实施帮助行为;而诈骗罪则要求从犯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行为人作为共同犯罪的成员而存在,但其附属于主犯,不能脱离主犯而独立存在。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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