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yzw 发表于 2025-1-20 23:22:25

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试点经费包干制:激发科研创新活力的新举措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32号)和《山西省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晋府办发29号)等文件精神16号文),为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现将试点项目经费使用“承包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如下:

    一、试点单位申请

    (一)试点单位条件

    试点单位应当是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科研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等内部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将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试点单位申请流程

    试点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并附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资金使用的负面后果等内容。检查清单、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等,以及相关的操作规范或操作程序。

    省科学技术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40日内集中受理申请。逾期申请将在下一批中处理。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后通知相关单位,并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公布。

    二、试点范围

    2022年起获批资助的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由探索项目包括杰出青年培育项目、优秀青年培育项目、青年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四类。

    三、试点工作任务

    (一)项目资金实行定额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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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资金纳入试点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酌情使用,并按以下支出范围拨付,无需履行调整手续。

    1、设备费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以及向外部单位租赁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计算仪器和软件工具的购买、升级和租赁可以在设备费用科目下支出。

    2、业务费用主要包括数据费、数据或样品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和实验室处理费、燃油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国内合作费等费用。

    3、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或补贴,研究生、博士后、参加项目的访问学者、研究员、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项目聘用的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工的人工费用。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或其他费用。

    项目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参与科研项目相关人员的全职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用科目。

    4、试点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的使用面积、日常水、电、气、热等消耗量及相关管理费用,由试点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考虑后合理确定。征求项目负责人的意见。 。

    五、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试点单位按照薪酬制度进行管理。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道德和作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从根本上讲,要勤俭节约,不得截留、挪用、挪用经费,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支出。

    (三)授予项目负责人资金掌控权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酌情使用,并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实行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报销制度,准确报销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试点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支出进行监控,确保支出合规、合理。

    (四)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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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验收(定稿)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试点单位的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省科学技术厅用于归档。

    (五)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严禁项目经费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和违反科研道德的行为。试点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凡是列入其中的情形一律禁止。

    四、监督检查

    试点单位应当认真审核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结束时,试点单位应当在单位内公开项目资金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的监督,并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归档。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对资金使用和试点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存在截留、挪用、挪用项目资金、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相关要求

    试点单位是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财务制度,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资金使用操作规范或操作程序,并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试点单位制定并公布的管理规定可以作为资金管理、审计和检查的依据。

    本批申请相关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5日

    未参加试点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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