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详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建诚2号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发展局: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 年 1 月 6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办法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选管理,制定本办法。花园城市。
1. 一般原则
(一)国家园林城市(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和评审,适用本办法。
(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审查、动态管理和审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和管理。
2、申报主体
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选区范围
城市(县、直辖市)建成区面积。
四、申请条件
报告城市(县、市、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可以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培训等的发展;
(三)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职责明确,职责明确,人员稳定,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四)制定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系统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县域绿地系统规划中可专门增加公园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章节;
(五)注重城市园林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在园林建设中体现地域特色、历史特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造园技艺得到更好传承;
(六)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情况;
(七)申请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八)近2年(申请当年及上一历年,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破坏性“建设”和违反城市发展规律的情况。大规模搬迁、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受到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部门的通报批评。
五、申请程序及选拔时间
(一)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每两年举行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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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城市(县、直辖市)对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附件1)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标准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部门依据《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且初审总分80分以上的申请城市(县、市、区),须于申请之日12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
(四)以直辖市为申请城市的,自评达标后,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农村发展。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于评选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六、申请材料
通过省初审的市(县、市、区)和自评通过的市,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来源和统计口径必须清晰,相关信息和表格填写规范。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部门推荐信(含初审意见);
(二)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应当包括创作工作组织方案、创作工作总结和申请条件说明);
(三)城市自查报告(应包括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的各项指标);
(四)国家园林城市自评结果及证明材料;
(五)市(县、直辖市)遥感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见附件2)和评估报告;
(6)制作工作技术报告图像数据(5分钟)或图片数据;
(七)能够体现当地园林绿化特色的示范工程不少于4个(适用范围见附件3);
(八)其他能够体现创作作品成效和特点的材料。
七、评选组织与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成立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由住房城乡部城市奖评选专家委员会选出发展。专家组负责申请材料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等具体工作。
参加申请城市(县、市辖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级初审或者为申请城市(县、市辖区)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省级初审申报城市(县、市、区)遴选工作。
(二)申报城市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8. 遴选程序
(一)申请材料初审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查并形成预审查意见。
(二)第三方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进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选型的重要参考。
(三)社会满意度调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第三方机构了解当地居民对申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
(四)现场评估
专家组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提出国家园林城市现场评价建议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城市(县、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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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城市(县、市、区)应至少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家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专家组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专家组可以听取各方意见。 、建议,并接受当地居民报名参加现场评估。现场评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县、市、区)创建情况的汇报;
2、审核申请材料及相关台账信息;
3、通过抽查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抽查遥感评价结果、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问题线索,以及地方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和应用情况(随机抽查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
4、专家组选派当地居民代表参加现场评估,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评估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6、专家组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七、专家组将现场评估意见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综合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综合评审,制定综合评审意见,审查确定国家园林城市推荐名单。
(六)公示及命名
通过综合评价确定的国家园林城市(县、直辖市)名单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正式命名。
九、动态管理和审核工作
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有效期为5年。已被点名的城市须在期满前按要求提交复核申请;如果不进行审查,该名称将不再保留。评审将按照现行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进行。
(一)点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景观)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部门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园林城市的审核,并将审核报告(电子版)报送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将审核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省(含市)审查材料,在有效期内组织完成抽查,酌情直接组织地方审查。评审程序是指遴选程序。
(四)通过审核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审查不合格且一年内未整改的,取消城市称号。保留所有权期间,如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破坏等事件,违反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大规模移民、砍伐等城市树木等,给予警告直至吊销称号。被取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申报评选。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园林城市申请。下一年度的申请将被暂停。
十、补充规定
(一)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同时废止。
附录:
一、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二、遥感调查与评价基础资料内容及要求
三、国家园林城市示范工程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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